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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

杨一凡律师2022.02.10510人阅读
导读: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本文带来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合同签订后,建行宝坻支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诉争三方在保证合同中订有明确的保证期限。因此,保证的诉讼时效已完结,上诉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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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那么保证期间怎么确定呢?本文带来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情】

1990年7月30日建行宝坻支行与外贸冷冻厂签订了一份更新改造措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0年8月1日起至1993年12月20日止,但合同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同时金星进出口公司(原天津食品进出口公司)在担保方处盖章。合同第六条约定:担保单位保证按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如借款方未偿清本息,由担保单位保证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代为偿还。合同签订后,建行宝坻支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建行宝坻支行分别于1994年11月28日、1996年4月29日、1997年12月30日、1999年9月20日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

1999年11月20日,建行宝坻支行将截止1999年9月20日的贷款债权本金100万元以及利息265,755.40元、催收利息1,012,012.75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并通知了借款人。2001年9月13日信达资产天津办事处委托天津市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借款人及保证人送达《债务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还款责任。2003年4月22日信达资产公司天津办事处与本案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书》,信达资产公司办事处将其享有的对外贸冷冻厂债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297.24万元转让给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0日向二债务人发送了债权担保转让通知书。2003年6月2日信达资产公司在天津日报上公告刊登上述债权转让通知。截止2003年3月20日借款人尚欠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1,972,400元未还。

【法院审理】

本案保证人北方国际集团天津金星进出口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错查、漏判本案争议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1、对本案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限为三个月,一审判决未予以认定。2、由于债权人已依合同约定于1994年11月28日催还贷款通知书的形式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故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已开始计算。3、1994年11月28日及1996年4月29日的通知书是分别发给上诉人及天津市宝坻区外贸冷冻厂的,而上诉人只收到了1994年11月28日的通知书,1996年4月29日的通知书上诉人未收到,1997年12月30日和1999年9月20日的通知书只是向天津市宝坻区外贸冷冻厂主张权利,而未向上诉人主张权利。4、保证人在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时,承诺的保证范围为100万元,而事后,债权人向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的内容作出变动,对加重部分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5、本案一审过程中的鉴定结论与鉴定要求不符,应该重新鉴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法院(2002)144号通知,不适用于本案,该通知适用范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第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诉争三方在保证合同中订有明确的保证期限。另外,债权人已于1994年11月28日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各方对此均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中关于保证责任的争议,不适用144号通知。一审判决适用144号通知判决本案应属错误。2、由于本案争议发生在《担保法》生效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本案债权人自1997年2月28日后从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故保证的诉讼时效在1997年2月28日前从未发生中断、中止情况。因此,保证的诉讼时效已完结,上诉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3、关于本案的保证范围,上诉人承诺的保证范围为100万元,而事后,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利息数额的确认并未经保证人同意,因此,保证人对他们双方增加的利息数额由于加重了保证人的债务金额,不应承担保证责任。4、本案的保证方式应为一般保证,一审判决认为是连带责任担保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限不明。合同约定保证人在接到还款通知后的三个月内负责还款,并未约定超过三个月就可以不还款。上诉人认为保证期限仅为三个月,是错误的。二、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宝坻支行1994年11月28日仅是向被上诉人天津市宝坻外贸冷冻厂发出《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主张债权。三、本案借款利益的数额已经过债务人的确认,上诉人应当在此数额内承担责任。《借款合同》第六条还写明保证人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清偿本息,由保证人代为偿还,上诉人作为保证人应当明确了解是对本金和利息作担保,因此上诉人的保证范围应当包括利息。四、一审鉴定结论是正确的,证明债权人在时效内向借款人主张了权利。五、上诉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案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因此,不能推定为一般保证,应认定为连带保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在接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债务。本案的债务形成于担保法生效前,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合同中约定的担保单位保证在接到贷款方的还款通知后三个月内代为偿还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并未约定该三个月为保证责任期间,从该约定的内容分析,此三个月的时间为保证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履行债务的期间,是债权人对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一种宽限的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实质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如果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期间约束的是债权人而不是保证人。本案中的三个月的约定,是约束保证人应在此三个月内履行责任。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三个月的期限不是保证责任期间。由于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断。由于本案债权人对借款人的主张未超出诉讼时效,因此,其对保证人的请求也未超出诉讼时效。

就本案的保证范围问题,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合同中也约定,保证人应保证还本付息。因此,本案保证的范围,应包括本金及利息。有关本案的保证方式,从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在主债务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知保证人履行债务。因此,不能认为是保证人应在主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结果并不无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保证合同中出现的有关时限的约定并不一定都是保证期间,这一点应当在审判实践中引起重视。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效力存续期间。本案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后,如借款方未偿清本息,由担保单位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代为偿还”一节中的“三个月期限”,是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期间,而不是保证期间。保证人如果在这三个月内未履行保证义务,则开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保证人提出要将合同约定的自己履行保证义务的期间认定为保证期间,从而使自己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遇到此类情况,应当紧紧扣住“保证期间”概念中关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一本质特征,界定合同规定的时限中哪些属“保证期间”,哪些属“保证人履行债务期间”等性质,以便对案件准确定性和裁判。

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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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借款合同里有担保人应该如何写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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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个人借款合同里有担保人应该如何写

    内容: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至于担保的期限,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个人借款合同里有担保人应该如何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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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现在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借款合同延期担保期间怎么算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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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借款合同延期担保期间怎么算

    内容: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借款合同延期担保期间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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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纠纷案件中担保无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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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纠纷案件中担保无效有哪些

    内容:借款纠纷案件中担保无效有哪些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那么借款纠纷案件中担保无效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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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如何约定担保期间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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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保证合同如何约定担保期间

    内容:保证合同如何约定担保期间约定担保责任期间,主要是以合同上的借款期限为准,担保期限则是借款期限与借款到期后两年之和。因此保证合同的保证时间首先遵循的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那么保证合同如何约定担保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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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

    内容: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本文带来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合同签订后,建行宝坻支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诉争三方在保证合同中订有明确的保证期限。因此,保证的诉讼时效已完结,上诉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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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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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律师回答:1、诉状的时间只能说明原告方写诉状的时间,不一定是起诉时间,更不一定是法院的立案时间;2、1年不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而是直到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3、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2006年1月18日到2007年7月18日。那么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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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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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怎样约定担保期间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保证合同怎样约定担保期间

    内容:保证合同怎样约定担保期间约定担保责任期间,主要是以合同上的借款期限为准,担保期限则是借款期限与借款到期后两年之和。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那么保证合同怎样约定担保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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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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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金合同属于什么案由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保证金合同属于什么案由

    内容:保证金合同属于什么案由保证金合同属于保证合同纠纷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那么保证金合同属于什么案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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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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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借款用途监管权利和义务)成功案例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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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借款用途监管权利和义务)成功案例

    内容:本人参与的一个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为保证人摆脱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尴尬地位作出一些探索,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发放借款2300万元,但并未将借款存入专用账户,之后该借款也未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因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贷款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万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后,保证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认定,贷款银行未尽到借款用途的监督管理义务,免除保证人60%的担保责任。那么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借款用途监管权利和义务)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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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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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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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保证有哪些担保方式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借款合同保证有哪些担保方式

    内容:借款合同保证是指借款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为借款人能够履行还款义务进行担保,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借款合同保证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那么借款合同保证有哪些担保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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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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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变更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要变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借款合同变更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要变吗

    内容: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仅应对12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因已超过保证期间,故黄某现在无须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本案中,刘某与韩某变更借款合同的借款内容,应当经过保证人黄某的书面同意。”本案中,该12万元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连带保证期间,韩某作为债权人可在12万元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黄某承担保证责任,即韩某可在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3月17日期间内要求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借款合同变更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要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2351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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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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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展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吗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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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借款展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吗

    内容: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那么借款展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851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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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担保人保证期间无偿还能力怎么办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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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借款担保人保证期间无偿还能力怎么办

    内容:借款担保人保证期间无偿还能力怎么办借款担保人在保证期间无偿还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保全。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借款担保人保证期间无偿还能力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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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怎样写呢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怎样写呢

    内容:如果有担保内容的,可以单独签订担保合同也可以写在借款合同中,主要是写明担保人的姓名住址,担保的方式,,担保责任的承担等等!至于担保的期限,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怎样写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103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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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保证担保函是否必须签订保证合同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有保证担保函是否必须签订保证合同

    内容:担保函与担保合同,从法律效力角度,没有什么区别。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那么有保证担保函是否必须签订保证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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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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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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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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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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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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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纪念一下解封后上班第一天✌一波法律小知识走起来~~🥰 1⃣给别人担保要搞清楚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哦~~~🤓 2⃣先诉抗辩权不要忘记😇 3⃣但借款期间届满后向出借人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行为认定就麻烦了👇

    崔玉君 1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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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62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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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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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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