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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关于股权质押 法院是否可以冻结?

段建国律师2022.02.10198人阅读
导读: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可以冻结,因为质押不是所有权的转移。那么关于股权质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可以冻结,因为质押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关于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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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知道,股权质押,就是将自己的股权抵押给另外的第三方,权质押并不是转让股权持有人的全部权利,也就是说,接受被转让的股权的一方,只能行驶股权的部分权利。那么作为股权质押法院是否可以冻结?关于法院冻结质押股权,又有哪些规定?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析一下。

未经法院同意的,不得擅自处分股权,包括转让、赠与、退股等。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10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对股权、投资收益冻结和执行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

1、明确工商部门协助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

(1) 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

(2) 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

(3) 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冻结股权及投资的程序: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没有次数限制。

三、有效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认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按照前款办理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延续,优先于轮候冻结。

四、股权强制转让的程序:

五、股权强制转让的审查: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进行审查,并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六、工商免责、法院不受理:

工商部门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股权质押期间,法院是否可以再进行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以下均简称股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权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因此法院可以冻结,因为质押不是所有权的转移。拥有质权的还是一样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最好抵押的时候做个声明。

延伸阅读: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条件?

股权质押顺位质押是否可行?

股权质押后股东可以分红吗?关于股权质押有什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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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合理吗?为什么?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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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合理吗?为什么?

    内容:所以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合理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可见对于设有物权担保的财产,法院仍有权采取冻结措施。因为存单质押贷款本是债务远高于质押的财产,且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扣划,也偿还不了银行的债务,更无法弥补其他债权人的损失,徒劳无益。那么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合理吗?为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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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优先,如果有剩余,也可以拍卖的。
  • 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股权质押的法律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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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股权质押的法律

    内容:相信很多人对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都有疑问,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那么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股权质押的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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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股权质押后可以冻结吗

    内容: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可以冻结,因为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公益权,股权质押仅仅是对股权自益权的质押,不是所有权的转移。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那么股权质押后可以冻结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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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的股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转让的,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且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增资扩股,有哪些内容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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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增资扩股,有哪些内容

    内容:但是很多公司在未来发展业务上,可能会要求增资扩股,所以很对人都会问,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增资扩股。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做质押登记,准备的材料工商部门有具体清单,质押期间的公司分配利润由质权人享有。根据担保法,可以约定质押期间分配的利润归出质人,根据担保法解释则不可以,个人认为担保法的效力大于担保法解释。那么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增资扩股,有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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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余额被冻结是否合理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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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存单质押余额被冻结是否合理

    内容:不过有时候出质人可能会遇到一些民事纠纷,法院要冻结他的银行存款,那么存单质押余额被冻结合不合理?所以笔者认为即使存单已经质押给银行,冻结也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那么存单质押余额被冻结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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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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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可以约定期限。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关于股权质押 法院是否可以冻结?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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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关于股权质押 法院是否可以冻结?

    内容: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可以冻结,因为质押不是所有权的转移。那么关于股权质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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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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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第一,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生效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二,股权质押,若质押权人实现权利时仍需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股权质押是否等同于股权出质?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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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股权质押是否等同于股权出质?

    内容: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那么股权质押是否等同于股权出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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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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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是要偿还的,如果是代为贷款是否有证据,可以偿还后向领导追偿
  • 股权质押是否影响挂牌,有何影响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股权质押是否影响挂牌,有何影响

    内容: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股权出质期间限制转让,待质押权行使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手续。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那么股权质押是否影响挂牌,有何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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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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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登记?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有哪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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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登记?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有哪

    内容: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因此,上述期间不能以股权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而使质权不生效;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那么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登记?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有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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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权是否可以二次质押?股权质权担保功能是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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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公司股权是否可以二次质押?股权质权担保功能是

    内容:相信很多人对公司股权是否可以二次质押都有疑问,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因此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这又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如前所述,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使股东获得股权,而使公司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已出资的财产,股权也不是已经出资财产的代表权。股权比例即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份额。那么公司股权是否可以二次质押?股权质权担保功能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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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股权实现需要申请冻结吗?相关规定是怎样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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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质押股权实现需要申请冻结吗?相关规定是怎样

    内容:延伸阅读:股权质押融资成本低吗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那么质押股权实现需要申请冻结吗?相关规定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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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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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股权需要公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评估?评估的方法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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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评估?评估的方法是什么

    内容: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那么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评估?评估的方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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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依法质押给个人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并未明确禁止质权人身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工商局股权质押是否收费?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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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工商局股权质押是否收费?

    内容:目前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质押需要到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目前办理该项业务工商局不收费。市工商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股权质押登记作为服务区域经济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切入点,积极为企业融资贷款出谋划策,助推其转型升级。据介绍,股权出质登记又称股权质押融资,此举不仅可以盘活企业的“静态”资产,也进一步促进了企业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那么工商局股权质押是否收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0103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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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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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收益权在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办理质押相关手续的。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的红利,但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股权办理出质后不能随意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股权质押顺位质押是否可行?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股权质押顺位质押是否可行?

    内容:央行在其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办法中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可以有顺位,这是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违反立法法的创设性规定,是否被人民法院认可存在争议。理论上讲,动产质押不能设立第二顺位,而权利质押如无特别规定是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的,审慎角度看,不建议办理第二顺位股权质押,虽然实践中个别工商部门可以办理,但其法律效力没有保障。那么股权质押顺位质押是否可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017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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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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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是什么?股权质押是否属于对外担保?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股权质押是什么?股权质押是否属于对外担保?

    内容: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那么股权质押是什么?股权质押是否属于对外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046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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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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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周春花 409评论
  • 【法院判了!消费者凌晨在烧烤店就餐时因与他人发生矛盾、相互殴打且死亡的,烧烤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s://leyu.dalvlaw.cn/itver/n/946182/13811897481?compId=40051243

    邢颖 187评论
  • ☆ 工程挂靠,工程欠款、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 没有施工合同、其他证据缺失,怎么办? ☆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0年法院工作经验的专家老师,帮你快速要回工程款!已帮助14000+人,成功要回工程款21亿元!3月15日19:00,扫码观看,直播密码私聊获取。

    郭铭芝 841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24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5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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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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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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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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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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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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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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