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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

冯清琴律师2022.02.10311人阅读
导读: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以将质押的应收款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权。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以将质押的应收款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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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质权,一般来说,公司或者企业要正常的经营和运作,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的支持,但是实际的状况是资金容易出现短缺,此时为了融资的需要,公司或者企业会以应收账款来质押,一旦质押期限届满质权人没有受偿,那么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就成为了一个难题。今天,律师365的小编就为各位讲一下如何解决该难题,请您仔细阅读下文。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以将质押的应收款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判决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即出质人的债务人)向其支付应付给出质人的应付账款,而无需对应付账款进行拍卖或变卖。

一、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中设立的情况:《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其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作质物,故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进入了市场的视野。同时,由于该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机构令(2007)第4号,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配套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就成为前述法律规定的官方公示公信机制,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查询、异议确立了操作的平台。至此,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还是实务操作层面上,都已经得到了完善。

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的质押权实现的争议:从实务操作角度看,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仅就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究竟在实现应收债权质押时,是应当将应收的账款去进行折价,还是对其进行拍卖和变卖,还是去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实现,多年来在实务中一直争议不断。

三、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的阻碍:从不少案件中看出,尽管多数法院都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支持了质权人要求就已质押应收账款享受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但其中的绝大多数并未具体明确优先受偿权究竟应当如何实现。特别是,少量法院其判决中明确质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为拍卖、变卖已质押的应收账款。

但是,由于应收账款本身流动性差,次债务人(即已质押应收债款的付款人,系出质人的债务人)的资信情况难以把握等原因,如将已质押的应收账款再行拍卖、变卖,不仅耗时长,而且极易造成清偿率下降等弊端,且还会遇到已质押应收账款本身属性不适宜拍卖等情况,极大地妨害了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四、应收账款质押人可以要求次债务人直接付款以实现质押权: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权利,故将此类“请求给付金钱的权利”如果依照实现质权的一般规则来寻求实现,即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再转化为金钱,既存在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金钱特定化的困难,也无实际意义,更没有经济上和法理上的价值。因此,在与我国采取类似立法的国家中,多数都支持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直接付款。

因此,可以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付款,且无需通过拍卖和变卖,以期达到成本低,收效快的效果。

延伸阅读:

如何消除存单质押贷款逾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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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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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人要实现应收账款质权时,需要考虑哪些情况?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质权人要实现应收账款质权时,需要考虑哪些情况?

    内容:若次债务人未提前履行其与出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质权人亦无权要求次债务人提前履行,此时应收账款质权仍然存在。但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之规定,在此情形下质权人需在应收账款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质权。若两年内无法行使,则质权人丧失质权。因此,债权人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权之时,就应当特别注意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以免因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在自身债权期限的两年后才到期,而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那么质权人要实现应收账款质权时,需要考虑哪些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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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在业务上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应收账款质押在业务上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应收账款质押在业务上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由于应收账款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其在设定、登记以及转让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设定以及效力等做出特别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应符合书面要式和登记生效的条件。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到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对应收账款的转让的实质是对应收账款的处分。也就是说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解释为对抗要件,即通过书面合同即可设立应收账款质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应收账款质押在业务上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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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内容: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制止出质人和设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届时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那么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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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内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应收账款质押有效开辟了一条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存在如下法律风险:1.债权的合法性风险。如果出质人故意骗取质权人资金,是可以通过编造等手段将应收账款多次质押的,这势必影响质押的安全4.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债权的可转让性是应收账款质押的前提条件,如果质押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将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如果在债权质押生效之前质押人已经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人,将会发生两个质押权人的权利冲突风险。这种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为多数国家法律所承认,但对质押权人则是一种风险。那么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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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操作层面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存在哪些普遍问题?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从操作层面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存在哪些普遍问题?

    内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具有设权的作用,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不具备优先受偿权利,意义重大。这种混乱情况,首先反映在对应收赃款质押登记重要性的认识上。在银行不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其所享有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权利内容要素的情形下,其主张对次债务人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难看出,应收账款特定化是法院判断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存在、设立的基本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属于单方登记,登记的真实性、内容、是否终止等,始终由质权人控制。那么从操作层面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存在哪些普遍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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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性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性

    内容:但对于是否应承认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以及该制度应当如何构建和适用,学界和实务界尚有诸多不同意见。本文拟以公示机制的构建为中心,在法律层面上全面解读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而由票据、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表彰的债权质押,在设立、公示和实行方面与应收账款质押有着诸多不同,因此另有专门条文对其加以规制。与其他权利质相比,应收账款质押有自己的明显的特点。那么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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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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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

    内容: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根据《物权法》第229条,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可推知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下三种:协议折价、拍卖、变卖。除了以应收账款折价需要与出质人达成一致外,质权人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行使质权的,可以直接委托有关拍卖、变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成交后,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出质人或者质权人通知次债务人,自通知到达次债务人之日起,发生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那么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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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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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保护期是如何起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保护期是如何起算?

    内容:公司或者企业正常的经营和运作需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但实践中很容易出现资金短缺,此时为了融资的需要,公司或者企业会以应收账款来质押。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那么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保护期是如何起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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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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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有哪些不同?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有哪些不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为了控制风险,应当仅接受应收账款全额质押,不能接受应收账款部分质押。综上,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在法律适用、生效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那么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有哪些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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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的应用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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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应收账款质押的应用

    内容:保理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债权融资,具有如下优点:对基础合同债权人而言,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可以提前收到应收账款,实现赢利目标;可以转移应收账款的收取风险;可以减少应收账款,有效改善财务报表。因此,一些债权人不愿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为发挥债权融资的优势,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提出了应收账款融资的要求。我国《民法典》顺应了实务需求,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程序。可以预料,应收账款质押将会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而被广泛应用。那么应收账款质押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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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解读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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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解读

    内容:(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点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而由票据、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表彰的债权质押,在设立、公示和实行方面与应收账款质押有着诸多不同,因此另有专门条文对其加以规制。那么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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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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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内容:鉴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质押权人的风险防范至关重要。资信调查是质押权人确保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可控的关键。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除质权人的操作风险外,基本上都是因为付款债务人没有参与其中,致使债权人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在应收账款转让方式中,由于需要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因此,债务人负有向债权受让人付款的义务。为防止自己负有多重付款义务或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会持谨慎态度。那么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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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作担保要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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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应收账款作担保要登记吗?

    内容:应收账款和一般的财产权利不同,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发生效力。由于应收账款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其在设定、登记以及转让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设定以及效力等做出特别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应符合书面要式和登记生效的条件。如此便可起到防止出质人在存续期间将该应收账款非法转让或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利力的保障。有关应收账款作担保是否要登记等详细内容由催天下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解答。这是《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收账款作担保要登记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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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做到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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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如何做到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内容:《物权法》出台之前,学理上对于应收账款是否能作为一种质押标的存在不同意见。应收账款灭失或减少的风险影响应收账款实现的因素较多,如不可抗力、合同变更等。那么如何做到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控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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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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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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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407评论
  • 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吴梦云 44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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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31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40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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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北京法律咨询 105评论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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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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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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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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