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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质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张旭律师2022.02.10360人阅读
导读: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质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质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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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的定义

质权,亦称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二、质权的实现方式

质权,亦称质押,所以质权实现的方式也就是质押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三、普通债权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

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到期后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就质押的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权利质权人对出质权利享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出质的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债权出质对第三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被担保债权与出质债权的清偿期上会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出质债权先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后到期,出质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请求第三债务履行或接受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否则会导致债权质押的消灭,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时,须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质权存在于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质权的性质从权利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质权人可按照动产质权实现方式行使质权。

第二种情况,出质债权后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先到期,质权人须等待出质债权到期后方可行使质权,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因为设定质权时,质权人对出质债权的清偿期是明知的,应当承担其权利不能及时行使的后果。当质权行使受到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的阻却时,《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由此可见,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第三债务人因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免除其对质押人的清偿责任。当然,质权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基础是,第三债务人得到了出质通知书。

延伸阅读:

质押合同中的股权质押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银行存单质押贷款利率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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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主要有哪些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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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担保债权主要有哪些实现方式

    内容:担保债权主要有哪些实现方式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那么担保债权主要有哪些实现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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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主要的实现方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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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债权主要的实现方式有几种

    内容:担保债权主要的实现方式有几种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那么担保债权主要的实现方式有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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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3、债权人未受清偿。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抵押物折价和拍卖、变卖抵押物两种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实缴?股权质押如何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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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实缴?股权质押如何实现质权

    内容: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那么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实缴?股权质押如何实现质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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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该通过下列方式实现: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2、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了反担保;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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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内容:担保债权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定金、代位权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那么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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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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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

    内容: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定金、代位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如下内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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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债权质押的方式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则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质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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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质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内容: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质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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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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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债权质押如何实现

    内容:普通债权质押,质权人可以优先清偿其债权,债权质权的出质方式并未规定,但也有规律可循。被担保债权与出质债权的清偿期会出现两种情况,因此质权人实现债权质押时候要分清情况。大律网律师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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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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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行

    内容: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如果是以票据权利出质的票据的付款日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相同时质权人作为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此时不须经出质人的同意因为行使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质权人持有票据又能以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如果票据已经付款人、第三人承兑或保付那么付款人、第三人成为主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若其拒绝付款质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那么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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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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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

    内容:(二)质押权的特征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若其拒绝付款,质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那么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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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债权:债务人全面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的,依法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或者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来保全其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股权质押的实现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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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的实现的方法有哪些?

    内容: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那么股权质押的实现的方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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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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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

    内容: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根据《物权法》第229条,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可推知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下三种:协议折价、拍卖、变卖。除了以应收账款折价需要与出质人达成一致外,质权人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行使质权的,可以直接委托有关拍卖、变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成交后,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出质人或者质权人通知次债务人,自通知到达次债务人之日起,发生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那么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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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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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如何实现?有什么程序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股权质押如何实现?有什么程序吗?

    内容:律师365这次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股权质押如何实现吧。股权质押如何实现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那么股权质押如何实现?有什么程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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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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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

    内容:就是将公司股份质押给债权人以获得资金。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那么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024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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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实现股权质押权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如何实现股权质押权

    内容: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如何实现股权质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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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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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都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都有哪些

    内容:普通债权出质的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债权出质对第三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第二种情况,出质债权后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先到期,质权人须等待出质债权到期后方可行使质权,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由此可见,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第三债务人因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免除其对质押人的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我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对普通债权出质方式有所规范,但规范内容较为粗疏,特别是对其公示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那么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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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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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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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客户与被告签订电影《唐人街探案3》收益权转让协议,多方谈判成功签署和解协议后被告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后期通过支付令方式处理,客户春节前成功收回投资款👏👏👏 这类型纠纷实践中骗局特别多,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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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上辈子多少次的回眸,才换来今生的与你相伴。谁说破镜难以重圆?只是没找到维护感情的正确方式。婚姻需要经营,需要有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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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解离婚是最快捷解决问题的方式,能早点结束一段不幸的婚姻,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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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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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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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2,《民法典》在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将遗嘱形式扩展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使我们在立遗嘱的选择上形式更多,也更加规范。 3,为了促进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民法典》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地位,构建起多种遗嘱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们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
    姚平 23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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