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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孔孟廷律师2022.02.11898人阅读
导读:

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上两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筑起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这对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的安定及维护法律的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即使夫妻双方无个人财产,赋予受害人一方婚内精神损害赔偿诉权同样具有作用。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上两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筑起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这对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的安定及维护法律的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即使夫妻双方无个人财产,赋予受害人一方婚内精神损害赔偿诉权同样具有作用。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摘要】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夫妻离婚时,一方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时,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该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项请求,该规定对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对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婚内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事由及赔偿数额确定依据等方面尚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的改进,对此,笔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完善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六条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上两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筑起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这对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的安定及维护法律的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关于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婚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是第一次规定,缺乏实践经验,难免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本文对此欲作简单探讨。

一、婚内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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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欠条只要具备生效要件即有效力。具体生效要件包括这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有效。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一、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因此,应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程序究竟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民法属于私法,在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如果当事人达不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也是侵权诉讼的一种,自然涉及到了举证问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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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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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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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探析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探析

    内容:新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也为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那么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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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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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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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是: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全面负责;2、招标投标制: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人群平等参与竞争;3、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4、合同管理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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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贵州律师解答: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离婚救济措施制度,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需要的最后一道屏障。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变得更加完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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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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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

    内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可见,配偶权因合法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因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当事人因配偶权的丧失产生了非财产上损害,法律上称为离婚精神损害。再次,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以配偶权为依据。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其他民事权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这说明我国法律确认适用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以《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配偶权派生身份权为依据。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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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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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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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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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内容: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运用民事手段对无过错方采取了保护措施。《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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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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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内容: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笔者拟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初步的研究和讨论。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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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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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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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略论精神损害赔偿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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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略论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备,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与我国社会法制的发展要求不相符合。本文尝试从理解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基本概念出发,通过解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原则,指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点思考,以期望对这方面的问题做一些有益的探讨。那么略论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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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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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所指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征。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那么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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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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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内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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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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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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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我国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那么我国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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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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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应适当扩大我国《婚姻法》第46条具体规定了能引起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我们确认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周延的观点。《婚姻法》对此规定的不周延,即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那么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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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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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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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内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在这一制度确立之初,法律界就有争鸣。笔者试从《婚姻法》保护配偶权的本质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谈一些看法。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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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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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笔者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性质、立法功能出发,对以上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实行过错推定、赋予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等建议。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功能及性质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定时间内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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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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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分析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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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分析

    内容:尤其在非良性离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导致破裂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从而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但我国婚姻法却未对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也无相应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则更无从寻求救济。近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是沿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的。亦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限于非财产损害也包括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同时也不限于精神或肉体痛苦有时精神权益受损害受害人尽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请求赔偿。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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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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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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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内容: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上两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筑起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这对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的安定及维护法律的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即使夫妻双方无个人财产,赋予受害人一方婚内精神损害赔偿诉权同样具有作用。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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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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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发现对方出轨,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元甲婚姻家事 848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57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姚平 826评论
  • 如果你是离婚的无过错方,一定要及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可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620评论
  • 真实案例,婚内男方在情人节给第三人转账520,5.2,1314,在其它时期买女性内裤,女士化妆品。我们主张男方出轨,男方否认,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过错,赔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如果你和你身边的朋友也遇见过相似的情况,可以咨询我,给到你专业的指导。

    林艳英 249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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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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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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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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