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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变性者能否以变性为由,可否主张婚姻关系自行终止

黄东洁律师2022.02.11720人阅读
导读:

婚姻非经法定程序,即不经过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或者是人民法院的离婚生效判决,当事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能强制解除,也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自动解除。配偶变性并不导致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但民政部《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婚姻当事人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性并办理了异性合法身份证后,原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算起;双方因财产分割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变性者能否以变性为由,可否主张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非经法定程序,即不经过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或者是人民法院的离婚生效判决,当事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能强制解除,也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自动解除。配偶变性并不导致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但民政部《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婚姻当事人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性并办理了异性合法身份证后,原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算起;双方因财产分割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变性者能否以变性为由,可否主张婚姻关系自行终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非经法定程序,即不经过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或者是人民法院的离婚生效判决,当事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能强制解除,也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自动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两种原因:一是配偶死亡,一是离婚。配偶变性并不导致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一方变性后婚姻关系如何解除,《婚姻法》及相关法规对该问题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民政部《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婚姻当事人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性并办理了异性合法身份证后,原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算起;双方因财产分割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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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不论解除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2.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父母还未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父母还未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内容: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和李某分居生活。本案原告的父母现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母亲李某与被告张某对家庭财产包括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支出未有明确约定。这意味着,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那么父母还未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239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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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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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能否向现位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人能否向现位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内容:债权人能否向现位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不可以。婚前债务债务人的现位妻子是不需要承担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债权人能否向现位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855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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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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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龚某能否要求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红利,关键在于其是否是公司法律上股东。只有公司股东才能要求公司在赢利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分红,在亏损的情况下直接承担亏损。具体到本案,只有胡某才是公司的正式股东,龚某只是胡某股份的部分实际出资人,可以称为“股名股东”,但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股东,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就其通过胡某的投资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红利。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就其对胡的债权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在胜诉后要求公司在自己权利范围内支付红利。
  • 民法典婚前财产婚姻期间可否自行处置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民法典婚前财产婚姻期间可否自行处置

    内容: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注意以下:1、婚内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能约定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3、不能约定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其次,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依法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否则,属于赠与房产未完成行为,该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民法典婚前财产婚姻期间可否自行处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148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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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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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合医嘱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护理补充营养,还有实际休息的时间,主张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
  • 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

    内容: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61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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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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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是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具体到本案,龙二与历大和历小并无事先约定,亦无法定办理上述事务的义务,为避免历大及历小利益受损,主动为历大办理后事、摘卖西瓜,构成无管理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龙二据此可以要求历小承担的必要费用,包括历大殡葬费1.5万元、雇工费5干元。其本人3000元劳务费不属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不在法定请求范围之内,不获法律支持。但历小如主动给付或者自愿给付龙二3000元不在此限。
  • 配偶死亡后要多久终止婚姻关系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配偶死亡后要多久终止婚姻关系

    内容: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二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或消灭。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双方确定的实际死亡这时无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其婚姻自然终止。因此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既不需要行政机关的确认发给离婚证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关系就自然终止。那么配偶死亡后要多久终止婚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19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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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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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子女抚养费,父母未离婚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什么是子女抚养费,父母未离婚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内容:在法定请求权利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对“私人”的权利才能行使。不管父母婚姻关系存在还是离婚了,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那么什么是子女抚养费,父母未离婚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261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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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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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部门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小力的父亲为蓝某。出生医学证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能够初步证明蓝某和小力是父子关系。为进一步查实蓝某与小力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肖某又申请了亲子关系鉴定,但蓝某不同意鉴定,拒不配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可以推定蓝某与小力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肖某主张蓝某承担小力抚养费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 离婚协议书能否在离婚前生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协议书能否在离婚前生效

    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王-涛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上述财物予以确认,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终止前,双方所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关系解除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消灭后才生效。所以,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据。王-涛与徐-琳离婚诉讼前自行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徐-琳要求王-涛离婚时一次性给付其1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那么离婚协议书能否在离婚前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223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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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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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变性的婚姻关系还存在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婚后变性的婚姻关系还存在吗

    内容:李某婚后经常会偷穿妻子秦某的裙子高跟鞋李某与秦某也常常因此争吵。婚后第三年李某突然离家出后一年后回家的李某已经通过变性手术变性为女人。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变性行为致使婚姻的合法性丧失其婚姻关系如同一方死亡一样应视为自动解除。配偶一方死亡是终止婚姻关系的自然原因离婚是终止婚姻关系的人为原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于婚后变性为女性李某与秦某欲解除婚姻关系应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准予双方离婚法条应适用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那么婚后变性的婚姻关系还存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3137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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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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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具体到本案,作为用人单位的华广公司并不因其明确要求杨某续签劳动合同被拒绝而免除与杨某自作续签劳动合同义务,应当继续督促杨某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在杨某坚决拒绝续签后解除劳动关系,但华广公司并未及时跟进,也未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留用杨某,应当承担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依法向杨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变性者能否以变性为由,可否主张婚姻关系自行终止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变性者能否以变性为由,可否主张婚姻关系自行终止

    内容:婚姻非经法定程序,即不经过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或者是人民法院的离婚生效判决,当事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能强制解除,也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自动解除。配偶变性并不导致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但民政部《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婚姻当事人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性并办理了异性合法身份证后,原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算起;双方因财产分割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变性者能否以变性为由,可否主张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172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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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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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抚养费,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婚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抚养费,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内容:现丈夫李某提出离婚诉求,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因此,郑女士可以以女儿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主张分割财产?由于王先生日常生活中经常参与赌博,挥霍家庭财产,因此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抚养费,抚养费应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2107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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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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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的,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情形和劳动者无理由主动要求的外,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支付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义务;而支付赔偿金则是违法行使解雇权时应承担的责任,带有惩罚性质,劳动者若同时提出这两项性质完全不同的请求显然是矛盾的,只能选择一项诉求。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你尚处于哺乳期,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合同,你只能主张支付赔偿金。
  • 债权人可否就一方婚后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人可否就一方婚后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除外。那么债权人可否就一方婚后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17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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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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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怎么办,可否主张共同承担债务?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怎么办,可否主张共同承担债务?

    内容:债权人可以起诉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主张债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如果在婚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夫妻离婚应共同承担债务。那么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怎么办,可否主张共同承担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25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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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查出前夫出轨,能否主张赔偿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离婚后查出前夫出轨,能否主张赔偿

    内容:离婚后查出前夫出轨,能否主张赔偿11月19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通气会上,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发布了10起家事审判的典型案例,今年1至10月份,河南全省法院共受理家事纠纷案件11万余件,主要案件涉及感情、亲情等。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张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的力量。那么离婚后查出前夫出轨,能否主张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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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01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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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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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丧偶式的婚姻能否主张婚内抚养费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丧偶式的婚姻能否主张婚内抚养费

    内容:丧偶式的婚姻能否主张婚内抚养费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婚内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但如果在夫妻关系虽在存续期内,但实际已经分居或因其他原因确实未承担孩子抚养义务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那么丧偶式的婚姻能否主张婚内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219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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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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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抚养费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抚养费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主张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226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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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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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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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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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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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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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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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没有分居,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分居后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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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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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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