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探望权案件执行的难点问题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2022.02.11823人阅读
导读:

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文书自无异议。因此,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长期性,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的持续性与反复性的特点。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探望权案件执行的难点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文书自无异议。因此,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长期性,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的持续性与反复性的特点。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探望权案件执行的难点问题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一)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困难

探望权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人。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探望权执行案件里由于权利人探望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的子女,虽然他们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却经常受到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控制和支配。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那么,权利人的探望权就根本无法实现。

并且,在实践中,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比如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执行中阻挠行使探望权的,是否应当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存有争论,为此也就难以采取一定措施来保障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文书自无异议。一般民事案件执行标的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债务人应给付的一定财产或者应完成的行为,由于执行标的相对明确,法院在执行时容易操作。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其执行标的比较抽象、模糊,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许多措施如查封、冻结或替代履行等,对探望权的执行并不适用。因为该类案件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行为,而不是人身,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探望权人。有人认为,有关当事人拒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于该法第十章,其内容为对妨害民事的强制措施,故拘留、罚款等并非执行措施。就探望权案件而言,在子女未成年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长期行使探望权。一般情况下,每隔一段时间便要探望一下子女,如果对方不配合,便要进入执行程序。即使这一次顺利执行到位,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仍不配合,便要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长期性,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的持续性与反复性的特点。

(三)执行程序终结不易确定

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或母行使探望权的期限,在子女成年前,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可认为,在子女成年前,父或母对子女都有探望的权利。此权利从父母离婚时起将延续相当长时间,故某些情况下使如何认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十分困难。假设父母离婚时子女3岁,父或母行使探望权为每月1次,这个月的探望权问题通过执行程序获得了解决,能否说这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而现行有关规定又要求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在就探望权案件强制执行后,即使协助方履行了相应的协助义务,甚至动用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了协助义务,从而使申请方的探望得以实现。但由于协助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因强制执行方式、程度不当给协助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其内心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甚至会因此而灌输给其直接抚养的子女,这必然会给另一方继续行使探望权带来障碍。

二、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我国探望权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行为,而不应当是人身,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探望权人。因此,造成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具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财物,要么是具有某一物质结果的一定的行为,如房屋迁让、买卖合同等,而探望权的执行内容却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其作为身份权执行的目的在于消除阻碍探望权行使的情况,保障权利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并获得持续。因此探望权案件执行的标的既是行为又是人身权利,具有抽象性,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造成执行起来比较困难,需要多方的理解与配合。

(二)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和不固定性。一般民事案件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而探望权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长期性,探望权案件一次执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消灭。只要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一方有阻碍探望行使的行为,执行程序则会再次启动。此外,只要存在与未成年子女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受阻的情形,即需要强制执行探望,所以探望权的执行具有不固定性。

(三)双方积怨深导致多方不配合。由于离异双方积怨深、矛盾大,存在报复心理,直接抚养方将子女视为自己的私产,或者担心他方会将孩子带走不送回,千方百计阻挠他方探望子女。离婚双方将仇恨带入到离婚后,认为对方没有做孩子父(母)亲的资格,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把拒绝对方探视孩子当成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有的也怕孩子跟着对方学坏,怕对方接近孩子,非常的敏感。同时,未成年子女也经常不配合,被探视的子女也因年龄尚小,认知能力较差,往往受直接监护人的影响,对申请执行人怀有敌视心理,拒绝申请人探视。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往往会对子女灌输一些有关离异他方的情绪化的非理性认识,导致子女对探望权行使方产生敌对和不满情绪,不配合探望。

三、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应处理的法律关系

(一)权利人与原配偶

探望权之所以执行难,纠纷不断,主要是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但实践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原配偶往往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或者其它所谓的“社会规则”,拒绝、阻挠或者不予提供方便,妨碍探望权的执行。这样一来,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最终使得探望权无法实现。因此,执行人员应首先做好权利人与其原配偶的工作,向其讲明法律规定,让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努力达成共识,减少分歧,促成双方就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地点达成协议。

(二)权利人与子女

一般情况,权利人探望子女不会有什么问题。但为了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防止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探望权的不当行使而受到伤害,法律应对探望权的行使予以限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事由,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虽然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这样的标准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很可能造成探望权中止的滥用。探望权的行使目的也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中止探望权本为不得已的行为,适用起来应更为严格。只要这种探视不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感情或健康,就不应限制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

(三)原配偶与子女

原配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探望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协助权利人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虽然是被执行人,但其更多的时候承担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只要其不积极加以阻挠,探望权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实现。如果经过执行人员的各种努力,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按照法律程序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但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其最佳利益,乃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考虑,不宜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的责任更重,如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将会给子女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子女,这就违背了设置探望权的初衷。

(四)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的关系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伴随着抚养费的支付,因为抚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大多数情况下,义务人本来就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当探望权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不配合而不能实现时,探望权人往往更加拒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以探望权人拒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望子女,各说各有理,矛盾越闹越深,这样的循环也是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实际上,行使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不冲突的,两者是并列的,两者都是抚育子女义务的组成部分,只不过前者更突出其权利性。应该说两者都是无条件的,不互为条件,也没有先后顺序,即无论父母的探望权是否实现,都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探望权人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解决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路径选择

解决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问题,是进一步提高法院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能够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出发,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氛围,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一)建立符合探望权纠纷特点的案件管理体系

探望权执行收结案应充分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点,采取有别于一般执行案件的管理方法。首先要安排合适的执行人员。探望权纠纷是家事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儿童心理等方面,要执行好此类案件,承办法官应有相当的生活阅历,并具备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掌握一定社会、心理学知识。同时,同一申请执行人可能就探望权多次申请强制执行,此种情况下不宜频繁更换执行人员。负责首次执行的执行人员熟悉案情和当事人,掌握适当的执行方法,甚至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或认可,再次执行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要严格结案标准。探望权执行案件应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结案标准,而不能以单纯的探望行为得到强制实现来衡量。只有当离异夫妻就孩子探望方式达成共识,或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出发裁定探望权行使方式并促使当事人履行后方可结案。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通过宣传教育,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从适宜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求同存异,相互理解,相互配合,主动协助,从而使纠纷得到顺利解决。应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疏导、教育的方法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但思想工作不是万能的,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甚至隐匿子女、暴力抗拒对方当事人探望的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其予以刑事处罚,以达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当事人的目的。但应注意的是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对未成年子女予以妥善安置。

(三)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化解当事人矛盾

探望权事关人的精神利益的满足,执行这类案件需要营造一种熟人环境和亲情氛围,才能有效降低对立情绪,取得好的效果。结合我国国情,法院可与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横向联系,充分调动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学校、社区民警的积极性,整合全社会可利用资源,协助法院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因探望权引发的纠纷。探望权纠纷涉及情感纠葛,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时常遇到如何指导离异夫妻走出感情困境、如何帮助未成年子女正确认识自我等问题。为此,法院可建立专家咨询帮助制度,提供专家咨询和建议。同时也可与所在地妇联、工会、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及相关调解组织、地方姓氏理事会等协会固定联系,请他们出面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离异双方和子女正视自己的心理需求,做出正确的选择。

(四)灵活使用强制措施

该类案件的执行,应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疏导、教育的方法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甚至隐匿子女、暴力抗拒对方当事人探望的当事人,可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予以拘留、罚款,以达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当事人的目的。对子女拒绝探望的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识别、判断能力,正确判断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正确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如子女在10周岁以上,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意愿,能够对事物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确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拒绝探望,则可依法中止执行或依据婚姻法“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示”的规定,允许申请中止探望权;如经查证,子女拒绝探望是受父或母的挑唆造成的,可视情节对其批评教育甚至拘留罚款,责令其改正错误,说服子女配合探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561评论
  • 一起房产过户执行的案件,仅用两周的时间为客户全程办理完毕,省去了资格审查,顺利过户,专业的人要办专业的事,为客户赢得最大利益。如过你也有同样的问题,可以咨询我,问你答疑解惑,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339评论
  • 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包括调解书、支付令。

    姚平 625评论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林艳英 714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29评论
  • 执行案件怎么解决更好呢?

    王熙 594评论
  • 一、可以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费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费。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不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诉讼方式 1.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② 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③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④ 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整理证据 这一步需要我们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制作证据清单。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案件,我们一般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凭证。 4.立案、缴费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法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履行期内就对方在法院判决的规定时间内还款。 6.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939评论
  •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169人 好评: 631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龙珊律师

    龙珊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0人 好评: 164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李楠楠律师

    李楠楠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1400人 好评: 30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于海明律师

    于海明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

    5.0分 服务: 0人 好评: 499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王学瑞律师

    王学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77人 好评: 40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任冰峰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10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