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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

周春花律师2022.02.11105人阅读
导读: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一、被探望人死亡;二、探望权人死亡;三、被探望人成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一、被探望人死亡;二、探望权人死亡;三、被探望人成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权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成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因为,基于血缘关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系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根据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经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这一方仍承担了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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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权可以判给父亲的情形,离婚后谁享有探望权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抚养权可以判给父亲的情形,离婚后谁享有探望权

    内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那么抚养权可以判给父亲的情形,离婚后谁享有探望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759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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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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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探望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内容:一般地,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具体申请中止探望权的关键是:1、申请主体: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那么探望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132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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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种情形下探望权终止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何种情形下探望权终止

    内容:何种情形下探望权终止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旦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先的救济方式应当是相互协商,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那么何种情形下探望权终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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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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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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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形可以剥夺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什么情形可以剥夺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

    内容:什么情形可以剥夺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子女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离婚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除非对方对孩子身心成长具有危害性,比如说有伤害子女,对子女犯罪的行为。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那么什么情形可以剥夺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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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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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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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因此,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中止探望权。那么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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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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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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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那么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157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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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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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止探望权需要哪些条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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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中止探望权需要哪些条件

    内容:中止探望权需要什么条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民法典》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那么中止探望权需要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137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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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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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消失,则婚姻有效,若是不想共同生活的,可以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婚姻才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怎样保障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怎样保障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内容: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那么怎样保障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135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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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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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止探望权申请该怎么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中止探望权申请该怎么做

    内容:中止探望权申请该怎么做《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据此可知,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该规定可知,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那么中止探望权申请该怎么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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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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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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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

    内容: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一、被探望人死亡;二、探望权人死亡;三、被探望人成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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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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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终止探望权的情况:被探望人死亡,探望权人失去探望对象的;探望权人死亡,无法再行使探望权;被探望人成年,不需要探望权人履行探望义务或者明确拒绝探望权人探望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探望探望子女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探望探望子女吗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那么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探望探望子女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213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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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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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可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实体权利,有关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并非是对权利的实质性处分,只是暂时性地加以限制。由于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事关当事人的权利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办案人员需慎重对待。那么可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149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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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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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如果探视权不能实现,对方的探视将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探望子女,这是双方共同决定的合法权利。
  • 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内容: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见面;二、短期生活在一起;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四、共同进餐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那么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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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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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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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行使的方法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探望权行使的方法有哪些

    内容: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那么探望权行使的方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144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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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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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情形下探望权终止:被探望人死亡;探望权人死亡;被探望人成年的情形下探望权终止。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处理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处理

    内容:离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权的处理:一、协议优先原则对当事人通过协商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对其协议的内容予以审查认定,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那么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120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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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妈妈再婚后一边催要抚养费,一边恶意切断孩子和爸爸的联系,无奈之下提起探望权纠纷

    元甲婚姻家事 102评论
  • 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元甲婚姻家事 72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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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12评论
  • 借走了上百万人消失,能告他诈骗吗?

    王熙 549评论
  •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同样需要得到尊重与保护

    北京法律咨询 486评论
  • 交通事故怎么快速谈和解?您是属于“适合和解的7种情形”吗?和解多少钱最合适?第360期元甲和解大讲堂现场为您预估伤残,定时专属和解方案,让您少走弯路、快拿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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