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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外婆并非法定监护人,她有权代为诉讼吗

赵金保律师2022.02.11175人阅读
导读:

争议焦点外婆并非法定监护人,她有权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但事实上,其生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粟芹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又实际上负责小杰的日常生活,又持续地履行了监护的职责,且代为起诉,理应在诉讼中担任法定代理人。法官说法法条规定有变通外婆可行使监护权承办该案的陈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是父母都在,年迈外祖母粟芹能否担当小杰的监护人。陈法官特别提醒,让粟芹在本案中担任监护人,并非剥夺小杰父母的监护资格,监护资格的撤销需要另行申请,由法院认定,所以崔晓和詹婕仍是监护人。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外婆并非法定监护人,她有权代为诉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争议焦点外婆并非法定监护人,她有权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但事实上,其生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粟芹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又实际上负责小杰的日常生活,又持续地履行了监护的职责,且代为起诉,理应在诉讼中担任法定代理人。法官说法法条规定有变通外婆可行使监护权承办该案的陈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是父母都在,年迈外祖母粟芹能否担当小杰的监护人。陈法官特别提醒,让粟芹在本案中担任监护人,并非剥夺小杰父母的监护资格,监护资格的撤销需要另行申请,由法院认定,所以崔晓和詹婕仍是监护人。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外婆并非法定监护人,她有权代为诉讼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个看似简单的案子却有一个奇怪的法律关系需要理顺:未成年的孩子,其父母是监护人,也是理所应当的法定代理人,但这起诉讼中,父母本身又是被告,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被告代原告告自己”;这种情况下,不是法定监护人的外祖母何以代为行使监护人权利,为孩子争取权益?

无奈的案子

外婆为外孙争抚养费,告了女儿女婿

据法院方介绍,镇江新区的崔晓和詹婕,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杰,现年已经11岁。结婚几年后,双方均染上赌博的恶习,随后家庭生活难以为继,导致两人在2008年离婚。离婚后,小杰交由外祖母粟芹抚养。但随着粟芹日渐衰老,又身患多种疾病,再行抚养小杰就倍感无力。(文中人物为化名)

于是,粟芹多次找崔晓和詹婕两人索要抚养费,但都被嗜赌的双方拒绝。多次无果后,心力交瘁的粟芹,就以小杰的名义,诉至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要求给付抚养费。不想法院受理后,作为小杰的亲生父母,崔晓、詹婕不但不履行父母抚育孩子的法定义务,甚至还提出了粟芹并非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不是适格原告的法庭抗辩。

争议焦点

外婆并非法定监护人,她有权代为诉讼?

该案的承办人陈萍萍告诉记者,两被告的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此外,第十六条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崔晓和詹婕是小杰的生父母,虽已离婚,但仍是小杰的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其外祖母粟芹通常是无法做小杰的监护人。但事实上,其生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粟芹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又实际上负责小杰的日常生活,又持续地履行了监护的职责,且代为起诉,理应在诉讼中担任法定代理人。

法官说法

法条规定有变通外婆可行使监护权

承办该案的陈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是父母都在,年迈外祖母粟芹能否担当小杰的监护人。“若机械地适用法条规定,只能由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的话,就可能出现被告代理原告来起诉自己的不正常现象”,陈法官说,这样原被告的利益就无法衡平,对原告的利益会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让粟芹担任监护人,符合监护制度的立法原理。

陈法官特别提醒,让粟芹在本案中担任监护人,并非剥夺小杰父母的监护资格,监护资格的撤销需要另行申请,由法院认定,所以崔晓和詹婕仍是监护人。

尾声

案件调解结案

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充分说服教育后,崔晓和詹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每月按时给付小杰生活费700元。目前该案已调解结案。

法律链接

法定监护人顺序可以改变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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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法定临时监护人可以由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担任。监护人确认有争议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 律师说法残疾补助金可由监护人代为领取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律师说法残疾补助金可由监护人代为领取吗

    内容:律师说法残疾补助金可由监护人代为领取吗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案中被监护人为残疾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有管理和保管其财产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合法合理。那么律师说法残疾补助金可由监护人代为领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9119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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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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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外公外婆想要抚养权,可以和男方协商,详情请加微信15201539836
  • 指定监护人抚养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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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指定监护人抚养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内容: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那么指定监护人抚养人的权利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148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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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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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吗

    内容: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那么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175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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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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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监护人证明必须由法院证明吗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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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监护人证明必须由法院证明吗

    内容:开具法定监护人证明应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需要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法定监护人证明必须由法院证明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1950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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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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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监护人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指定监护人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指定监护人诉讼程序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那么指定监护人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35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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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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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方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占,可以到法院要求返还房屋的使用权,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拒绝执行并做出一些过激违法行为,可以报警,让民警依法处理对方的违法行为
  •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内容: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职责包括几方面,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遇到不合法侵害时成为他的法定代理人等。

    杨一凡律师
    2022.04.11175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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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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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首先你不会被罚款的,因为你已经把孩子送养了,所以你已经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你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你可以和孩子的现在监护人协商
  • 法定代理人该如何确定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法定代理人该如何确定

    内容:对于该案中张甲的法定代理人该如何确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因此,张甲的外婆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张乙与李某确系张甲之监护人,只是囿于诉讼地位的冲突,不能作为张甲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属于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情形,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中止诉讼,待确立法定代理人后恢复诉讼。显然,在子女诉请父母给付抚养费时,父母是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因此,法院可直接认定吴某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帮助张甲维护自身生存权益。那么法定代理人该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326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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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子女是否可以代为父母提起赡养费诉讼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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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民法典中子女是否可以代为父母提起赡养费诉讼

    内容: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那么民法典中子女是否可以代为父母提起赡养费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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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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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外婆并非法定监护人,她有权代为诉讼吗

    内容:争议焦点外婆并非法定监护人,她有权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但事实上,其生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粟芹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又实际上负责小杰的日常生活,又持续地履行了监护的职责,且代为起诉,理应在诉讼中担任法定代理人。法官说法法条规定有变通外婆可行使监护权承办该案的陈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是父母都在,年迈外祖母粟芹能否担当小杰的监护人。陈法官特别提醒,让粟芹在本案中担任监护人,并非剥夺小杰父母的监护资格,监护资格的撤销需要另行申请,由法院认定,所以崔晓和詹婕仍是监护人。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外婆并非法定监护人,她有权代为诉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117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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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所有权的诉讼期限不是两年,而是三年。中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什么情况下父母会被剥夺监护权,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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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什么情况下父母会被剥夺监护权,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内容: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应当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使他们健康成长或维持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遗弃。我国法律对此进一步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那么什么情况下父母会被剥夺监护权,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3111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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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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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人的精神病人,除行使选举权时在《选举法》中有限制性规定外,法律并没有剥夺他们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是他们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都必须通过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才能实现。因此,由宋某的父亲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具有法律基础。同时,监护人的代理行为不仅包括被动地代表被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包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主动提起诉讼的活动,宋某对提起离婚诉讼无法作出正确的意思表达,其父亲作为代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以宋某的名义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因此,宋某父亲有权代理其主动提出离婚诉讼。
  • 父母离婚孩子由老人抚养着其是否有权起诉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求赔偿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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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父母离婚孩子由老人抚养着其是否有权起诉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求赔偿

    内容:通州法院审结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老人在儿子去世后帮忙抚养孙子,起诉前儿媳获赔偿。儿媳有法定抚养义务应支付相应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张女士作为小李的母亲,有责任抚养小李,但因其重组家庭并生育小孩,不便照管,那么其对老李的代为照管就应承担给付相应支出的责任。此外,因截至2014年2月26日,小李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不再需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的成年人,故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给付老李自2013年至2014年2月26日之间为小李所支出的费用26000元。那么父母离婚孩子由老人抚养着其是否有权起诉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求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350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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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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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能附带离婚诉讼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刑事诉讼能附带离婚诉讼吗

    内容: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包括重婚犯罪案件被害人或被告人均不得提出附带离婚诉讼。③当被害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刑事诉讼能附带离婚诉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153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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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委会指定监护人有效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村委会指定监护人有效吗

    内容: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那么村委会指定监护人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42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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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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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行为能力人代替离婚诉讼是否有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无行为能力人代替离婚诉讼是否有效

    内容: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非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三原告的母亲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资格。可见本案被告赵某作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其依法享有和行使监护权并承担对原告的抚养监护职责。因此在赵某不放弃配偶监护权又没有因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本案中虽然赵某同意离婚但其是作为被告的身份出现在原告的母亲无资格代理的情况下代为提出离婚也超出了监护范围其不仅没有维护原告的婚姻权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权形成了“包办离婚”。那么无行为能力人代替离婚诉讼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3137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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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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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指定监护人的继承权力是如何的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被指定监护人的继承权力是如何的

    内容:监护人依法旅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那么被指定监护人的继承权力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165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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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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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元甲婚姻家事 838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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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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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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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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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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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才知道对方婚内出轨还可以要赔偿吗 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都是在离婚时才提出来的,但若当时发生了由于被隐瞒没有发现自己配偶有婚内出轨,直至离婚后才知道的,作为婚后还有权提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告或者协议离婚的无过错者,应该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该请求才具有法律效力。 1、依据规定,被告在离婚诉讼时,没有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2、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应当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

    刘晓红 97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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