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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民法典爷爷是否有权变更孙子监护权

孔孟廷律师2022.02.11575人阅读
导读: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现监护人资格之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就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民法典爷爷是否有权变更孙子监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现监护人资格之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就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民法典爷爷是否有权变更孙子监护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民法典爷爷是否有权变更孙子监护权

严格来说,当孩子的监护人不能善尽职责,因而严重侵害到未成年人利益时,爷爷奶奶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而非直接变更。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现监护人资格之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就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例如父母担任监护人不当,符合规定的情形或者达到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程度,爷爷奶奶就可以先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之后由自己或其他可信且有能力的监护人接过监护孩子的责任,这样就完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二、监护人实施何种不当行为会被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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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后爷爷一般是有权探望孙子的。但该权利一般不由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探望权一般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所享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民法典爷爷是否有权变更孙子监护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民法典爷爷是否有权变更孙子监护权

    内容: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现监护人资格之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就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民法典爷爷是否有权变更孙子监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157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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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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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无法生育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民法典中无法生育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内容:无生育能力是要求抚养孩子的理由之一,主要是为了照顾弱势的一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收入的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另外,即使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当中已经确定了,这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的。那么民法典中无法生育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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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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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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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爷爷自书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孙子是否有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爷爷自书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孙子是否有效

    内容:爷爷自书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孙子是否有效需要看遗嘱的真实性也需要看房产是否完全属于爷爷个人财产。老人可以通过遗嘱法房产留给孙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那么爷爷自书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孙子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72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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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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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爷爷对孙子是否有监护权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民法典爷爷对孙子是否有监护权

    内容: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那么民法典爷爷对孙子是否有监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171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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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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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非婚内孩子监护权怎么变更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民法典中非婚内孩子监护权怎么变更

    内容:夫妻离婚后,无论是否对子女直接抚养,父母都享有监护权。如果要变更监护权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那么民法典中非婚内孩子监护权怎么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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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75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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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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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爷奶可以变更小孩监护权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民法典爷奶可以变更小孩监护权吗

    内容: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现监护人资格之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就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例如父母担任监护人不当,符合规定的情形或者达到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程度,爷爷奶奶就可以先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之后由自己或其他可信且有能力的监护人接过监护孩子的责任,这样就完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变更。那么民法典爷奶可以变更小孩监护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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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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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监护权抚养权变更怎么走程序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民法典中监护权抚养权变更怎么走程序

    内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民法典中监护权抚养权变更怎么走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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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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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民法典中一方死亡是否需要变更抚养权 哪些情形可以变更抚养权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民法典中一方死亡是否需要变更抚养权 哪些情形可以变更抚养权

    内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关于民法典中一方死亡是否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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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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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变更抚养权是否能主张抚养费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民法典中变更抚养权是否能主张抚养费

    内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那么民法典中变更抚养权是否能主张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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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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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不可以随意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夫妻离婚后已经确定了孩子的监护权,如果再进行变更,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发展不利,《民法典》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民法典监护权是否可以暂时转移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民法典监护权是否可以暂时转移

    内容:民法典规定,母亲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母亲与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并且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况下,可以协商变更监护权。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那么民法典监护权是否可以暂时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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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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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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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子能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孙子能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吗?

    内容:但是有两种方式孙子能在爷爷过世之后,分得爷爷的遗产份额:一是爷爷生前作出过合法表示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孙子,具体来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rdquo,我国对于法定继承的普通规则是这样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原先的《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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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155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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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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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否必须诉讼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民法典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否必须诉讼

    内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要符合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不然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那么民法典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否必须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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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849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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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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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放弃监护权是否等于放弃抚养权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民法典中放弃监护权是否等于放弃抚养权

    内容: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那么民法典中放弃监护权是否等于放弃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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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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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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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后爷爷是否有探望孙子的权利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夫妻离婚后爷爷是否有探望孙子的权利

    内容:夫妻离婚后爷爷是否有探望孙子的权利《民法典》虽没有明确爷爷是否有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只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予以准许。那么夫妻离婚后爷爷是否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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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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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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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子对爷爷一般没有赡养义务,但下列情况例外: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爷爷奶奶是否有权探视孙子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爷爷奶奶是否有权探视孙子

    内容:在中国隔代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作为爷爷奶奶探望自己的孙子女也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爷爷奶奶没有要求探视的权利。由此可以推断出同居关系解除后,爷爷奶奶也没有要求探视孙子女的权利。虽然在实践中,不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员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即使允许,应当赋予祖父母探视孙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那么爷爷奶奶是否有权探视孙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171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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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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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621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659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582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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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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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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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同样需要得到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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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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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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