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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以流产协议为由拒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男方履行抚养义务

邢颖律师2022.02.12326人阅读
导读:

但刘某最终将腹中胎儿生了下来,孩子的父亲王某以双方已经签订流产协议为由,不肯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幼女的母亲一怒之下代替女儿将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0元。虹口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男方王某补付其女儿出生至今的抚养费,之后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其女儿18周岁止。被告王某辩称,芳芳目前的状态由其母亲造成,因其母亲违反双方签订的流产协议,擅自将原告生出,造成原告芳芳目前的生活状况。同时,被告王某仅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以案说法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理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那么以流产协议为由拒付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刘某最终将腹中胎儿生了下来,孩子的父亲王某以双方已经签订流产协议为由,不肯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幼女的母亲一怒之下代替女儿将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0元。虹口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男方王某补付其女儿出生至今的抚养费,之后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其女儿18周岁止。被告王某辩称,芳芳目前的状态由其母亲造成,因其母亲违反双方签订的流产协议,擅自将原告生出,造成原告芳芳目前的生活状况。同时,被告王某仅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以案说法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理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关于以流产协议为由拒付抚养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对恋人未婚先孕,匆匆结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分居的同时还签订了流产协议,约定女方刘某尽快去医院做人工流产,男方王某先补偿女方刘某5万元,流产后再补偿5万元。但刘某最终将腹中胎儿生了下来,孩子的父亲王某以双方已经签订流产协议为由,不肯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幼女的母亲一怒之下代替女儿将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0元。虹口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男方王某补付其女儿出生至今的抚养费,之后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其女儿18周岁止。

案情回放

2010年,刘某和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一见钟情,随着交往的加深,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不久,刘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王某觉得很高兴,双方父母也很满意这桩婚事,于是两人登记结婚并且举行了盛大的婚礼。

但好景不长,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两人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执不休。婚后仅两个月,两人就觉得实在过不下去了,于是刘某搬到了娘家居住,与王某正式分居,但是刘某腹中的胎儿怎么办?王某要求刘某去做人工流产,刘某同意了,但要求王某给予补偿。于是两人找了律师,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王某先补偿刘某5万元,刘某自行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之后王某再补偿刘某5万元。过了几天,刘某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医院,在等候手术的时候,刘某感到非常紧张,毕竟自己已经怀孕5个月,这个时候做手术有比较大的风险,再三考虑后,刘某离开了医院,决定把孩子生下来。2011年5月,刘某和王某的女儿芳芳出生。刘某为了生孩子已经辞去了工作,此时没有任何收入,而且女儿身体不好,需要请人护理,刘某觉得经济压力很大,于是找到王某,要求他承担芳芳的抚养费。王某断然拒绝,他觉得双方已经签订了流产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办理,芳芳的出生是刘某违背协议的结果,自己不应承担抚养费。

刘某觉得无力自行承担女儿芳芳的抚养费用,于是作为芳芳的法定代理人,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芳芳的代理人,母亲刘某诉称,芳芳为两人的婚生女。芳芳出生后,被告王某对自己和芳芳从不关心,不承担任何经济开销。由于自己目前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对于芳芳的日常开销已经无力承担,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自2011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芳芳抚养费60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被告王某辩称,芳芳目前的状态由其母亲造成,因其母亲违反双方签订的流产协议,擅自将原告生出,造成原告芳芳目前的生活状况。同时,被告王某仅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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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私下调解时男方只同意每月给抚养费3500元,女方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后,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男方每月需给抚养费6000元,且判决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10万多元,帮助女方和孩子争取到最大化利益,再次感受到律师这份职业的价值。

    林艳英 550评论
  • 双方私下调解时男方只同意每月给抚养费3500元,女方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后,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男方每月需给抚养费6000元,且判决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10万多元,帮助女方和孩子争取到最大化利益,再次感受到律师这份职业的价值。

    元甲婚姻家事 542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550评论
  • 抚养费法院判决是孩子年满18周岁,但是通过专业人介入调解,让对方支付到孩子年满23周岁,可以说是超预期达到委托人的诉求。

    姚平 82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46评论
  • 离婚后没有分居,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分居后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会支持。

    北京法律咨询 101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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