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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协议免除一方抚养费 子女能否要求变更

王学瑞律师2022.02.12920人阅读
导读:

2008年7月14日,两人在莲花县民政局调解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签订后,作为父亲对子女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子女在必要时间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给付或是变更抚养费的要求,因此,原告提出的要求郭某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应该被支持。具体到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彭某与郭某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中的内容对双方有法律效力,但约定以彭某多分割一部份财产的形式免除其对婚生子郭-烨的抚养义务的有关内容剥夺了郭-烨要求父母给付或变更抚养费的权利,应属无效,对郭-烨不产生任何约束力。那么离婚协议免除一方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8年7月14日,两人在莲花县民政局调解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签订后,作为父亲对子女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子女在必要时间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给付或是变更抚养费的要求,因此,原告提出的要求郭某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应该被支持。具体到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彭某与郭某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中的内容对双方有法律效力,但约定以彭某多分割一部份财产的形式免除其对婚生子郭-烨的抚养义务的有关内容剥夺了郭-烨要求父母给付或变更抚养费的权利,应属无效,对郭-烨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关于离婚协议免除一方抚养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1998年11月30日,彭某与郭某结婚后,于2000年9月27日生育婚生子郭-烨(化名)。婚后,彭某与郭某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7月14日,两人在莲花县民政局调解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郭-烨由彭某抚养,双方的财产分配上约定:(1)现金存款9万元,男方得3万,女方得6万;(2)电视机等电器归女方;(3)女方衣物及首饰归女方。双方还约定彭某分割大部分财产作为对其抚养原告的补偿,而未对抚养费的如何分担问题作出具体约定。2009年6月,婚生子郭-烨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协议书上未约定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院长判令被告被告承担原告每月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独立生活为止,由被告一次性付清。

【分歧】

本案中彭某与郭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只约定原告由彭某抚养,以将大部分财产分割予彭某进行补偿,而未对原告抚养费的负担作出明确约定。此种情况下,郭某是否还应支付抚养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彭某与郭某双方自愿达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协议中约定由彭某抚养原告,未对抚养费的分担问题作出约定,但在财产分割上彭某占大部份,协议签订时彭某也未提出异议,即表示彭某在接受财产后自愿负担原告全部的抚养费,因此,郭某不需再支付抚养费,原告的诉求应被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签订后,作为父亲对子女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子女在必要时间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给付或是变更抚养费的要求,因此,原告提出的要求郭某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应该被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离婚协议约定后,子女是否可以重新要求父母负担抚养费?

(一)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的约定而免除其中一方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未成年子女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其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否则应属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该部分内容的无效。因此,离婚协议的约定并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

(二)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妨碍子女请求抚养费的变更

离婚协议约定后,子女仍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请求变更抚养费。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规定明确了,随着子女的生活环境以及父母经济状况的变化,如果原来协议约定的生活和教育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经济条件严重恶化,不能履行原协议或判决,这时,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分担费用的数额进行必要的变更。

具体到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彭某与郭某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中的内容对双方有法律效力,但约定以彭某多分割一部份财产的形式免除其对婚生子郭-烨的抚养义务的有关内容剥夺了郭-烨要求父母给付或变更抚养费的权利,应属无效,对郭-烨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因此,原告郭-烨有权在必要时间向其父亲即郭某提出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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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能否提起诉讼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不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能否提起诉讼

    内容:不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能否提起诉讼如果离婚后不按协议支付抚养费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须另行起诉。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不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能否提起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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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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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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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

    内容:2013年3月,张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张某和魏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魏某不支付女儿抚养费的约定只对张某与魏某具有法律效力,但只能约束张某与魏某,却不能限制和剥夺子女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权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那么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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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后一方看望孩子受阻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夫妻离婚后一方看望孩子受阻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内容: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所以,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通过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需要具备以上几个提到的变更抚养权条件。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先协商,看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裁决确定。那么夫妻离婚后一方看望孩子受阻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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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

    内容: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可以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那么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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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

    内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一)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形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用。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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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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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无效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确定和变更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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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确定和变更

    内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费案件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给付者的能力来确定。③抚养费的期限,应当由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那么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确定和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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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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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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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探望子女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民法典中子女能否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抚养费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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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民法典中子女能否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抚养费

    内容:一民法典中子女能否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抚养费民法典规定父母要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如果夫妻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时子女有权追讨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民法典中子女能否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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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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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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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子女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后子女抚育费能否变更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子女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后子女抚育费能否变更

    内容:离婚子女抚养费用如何分担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就变更后抚育费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子女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后子女抚育费能否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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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内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一)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形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用。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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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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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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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免除一方支付抚养费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离婚协议免除一方支付抚养费案

    内容:本案中的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离异的另一方以条件变更无法维持小孩的抚养费为由以小孩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他方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我以离婚协议在先为由抗辩,可法院却没有采纳我的意见。首先,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离婚时所确定的抚育费数额,包括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在必要时是允许日后变更的。那么离婚协议免除一方支付抚养费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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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能否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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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能否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能否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首先,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因此即使离婚的时候是协商确定抚养费的,之后符合规定情形的话也是可以对抚养费进行变更。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能否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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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费在离婚后可以变更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子女抚养费在离婚后可以变更吗

    内容:子女抚养费在离婚后可以变更吗首先,对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能否变更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往往会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要求。然而现实中,由于抚养子女的双方已不具有配偶关系以及那种由爱到恨的感觉等诸多因素的萦绕,有时双方很难就变更抚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就变更后抚育费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子女抚养费在离婚后可以变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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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能否豁免一方的抚养费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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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协议能否豁免一方的抚养费

    内容: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孩子圆-圆由男方刘某独立抚养,李某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9年元月,刘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圆-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圆-圆的抚养费。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圆-圆要求李某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该项约定应属无效,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仍需承担对圆-圆的抚养义务。那么离婚协议能否豁免一方的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150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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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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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协议免除一方抚养费 子女能否要求变更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协议免除一方抚养费 子女能否要求变更

    内容:2008年7月14日,两人在莲花县民政局调解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签订后,作为父亲对子女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子女在必要时间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给付或是变更抚养费的要求,因此,原告提出的要求郭某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应该被支持。具体到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彭某与郭某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中的内容对双方有法律效力,但约定以彭某多分割一部份财产的形式免除其对婚生子郭-烨的抚养义务的有关内容剥夺了郭-烨要求父母给付或变更抚养费的权利,应属无效,对郭-烨不产生任何约束力。那么离婚协议免除一方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292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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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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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子女能否起诉要求抚养费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后子女能否起诉要求抚养费

    内容:离婚后子女能否起诉要求抚养费可以起诉,但要由抚养权方起诉。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离婚后子女能否起诉要求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210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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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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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19评论
  •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所以婚姻大事不可儿戏,签署离婚协议一定要谨慎,否则后果很难改变!帮助当事人获得北京房产3套、黑龙江房产1套、京牌车、孩子抚养权、现金及存款等!咨询专业律师,才能有满意的结果!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51评论
  • 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何能让自己的权益最大话,可以联系我,帮你规划。

    林艳英 400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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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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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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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的协议怎么写 你们只需要订立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在其中约定婚内的财产各自归各自即可。订立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有以下要求: 首先在形式上,婚内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其次,约定要具体明确。不仅要约定现有的财产归属,还要对婚内收益归属进行约定,你们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安排写在这一部分即可。 第三,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就是婚内财产协议应当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则无效。 最后,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且相对公平,协议不能限制一方基本人权,比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等。同时也不能有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婚内协议的约定,有诸多的限制,一不小心可能功亏一篑,建议向家与家律师咨询,让一份有效的财产协议守护你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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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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