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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事实收养是否能办理公证

李孟阳律师2022.02.12103人阅读
导读:

《民法典》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事实收养是否能办理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法典》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事实收养是否能办理公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法典》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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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收养公证需要提供证据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事实收养公证需要提供证据吗

    内容: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那么事实收养公证需要提供证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2351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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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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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收养公证怎样办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事实收养公证怎样办理

    内容:事实收养公证怎样办理(一)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那么事实收养公证怎样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273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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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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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收养孩子需要办理公证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事实收养孩子需要办理公证吗?

    内容:事实收养孩子需要办理公证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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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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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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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事实收养需要具备的条件有: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3.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4.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

    内容: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那么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2422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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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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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事实收养是否能办理公证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事实收养是否能办理公证

    内容:《民法典》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事实收养是否能办理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210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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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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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如果终于协议进行了公证 一般不得随意撤销 如果没有进行公证撤销 需要有法定的理由
  • 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内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应与被收养人相差40周岁以上,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0周岁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难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送养人比照我国境内收养提供相应证明。那么怎么办理收养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263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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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抚养的,孩子父母同意送养,符合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条件,建议委托律师帮您办理收养公证。
  • 申请抚养事实公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申请抚养事实公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内容:申请抚养事实公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照片若干张;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收养公证办理的步骤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那么申请抚养事实公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5104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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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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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如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内容: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那么如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222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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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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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办理公证,收养合同有效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不办理公证,收养合同有效吗?

    内容: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收养的书面申请,按照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提供有关材料及其他所需的材料。公证处受理后,合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由公证处出具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公证处缴纳费用。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处不得出证,并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出证的理由。办理收养协议公证并不是收养的必经程序,但办理了收养协议公证不仅保障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相关权利,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公证后的一些法律效力,使人们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因此,当事人是否办理收养协议公证,其实并不会影响该协议的生效。那么不办理公证,收养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2236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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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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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要什么材料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要什么材料

    内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以及是否有《收养法》第29条规定的情况,并给予必要的财产补偿。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须经养父母或养子女同意。那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要什么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2410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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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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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是否有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民法典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是否有效

    内容: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那么民法典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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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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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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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赠抚养协议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我们国家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它是一种合同行为,不需要进行公证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协议内容必须要合法才可以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公证遗嘱如何办理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公证遗嘱如何办理

    内容:通过公证的途径订立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有效方式,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3、携带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在办理流程的问题上,具体有:1、向谁提出公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4、公证时间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谁来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李楠楠律师
    2023.07.1085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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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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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办办理收养手续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代办办理收养手续

    内容:代办办理收养手续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聘请或委托律师或者他人办理,属于非诉事项委托。(一)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三)登记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那么代办办理收养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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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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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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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第一,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第二,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认可。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对于《收养法》实施前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 事实收养能办理公证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事实收养能办理公证吗

    内容:《民法典》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那么事实收养能办理公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228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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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那么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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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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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276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08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65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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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32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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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110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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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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