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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2022.02.12556人阅读
导读: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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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种观点为可取。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职能。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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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以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内容:审理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与于某达成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婚姻关系而确立的为第三入利益的合同关系即为第三人设定了债权。但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以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应全都认定无效。一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第一王某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有效其中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二人之间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第二该离婚协议对王于二人有效但二人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那么以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178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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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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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三年时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

    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种观点为可取。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146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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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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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解是否属于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调解是否属于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

    内容: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那么调解是否属于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3141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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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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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法院在审理后没有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如何通过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如何通过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内容:一如何通过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当事人想确认离婚协议书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那么如何通过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129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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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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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效

    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第二种观点为可取。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那么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129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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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第二种观点为可取。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那么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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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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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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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如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如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种观点为可取。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如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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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165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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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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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持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款。
  • 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那么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115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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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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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第三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内容:夫妻离婚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即第三人主张该财产所有权的,夫妻双方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第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因为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并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只能约束夫妻双方。所以,该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债权人无需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可以直接向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债权,无论双方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如何分配,都有义务履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履行完毕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根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再行向对方清偿。那么第三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225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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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合同中的财产划分合同有没有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合同中的财产划分合同有没有效

    内容:第二种观点为可取。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那么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合同中的财产划分合同有没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3049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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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程序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程序

    内容: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应适用什么程序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使用民事诉讼的起诉程序。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规定明确表明了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既然不是行政确认行政诉讼也就无从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111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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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确认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怎样确认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

    内容:怎样确认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怎样确认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第二种观点为可取。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那么怎样确认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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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17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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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离婚合同作废,应适用何程序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请求确认离婚合同作废,应适用何程序

    内容: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应适用什么程序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使用民事诉讼的起诉程序。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规定明确表明了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请求确认离婚合同作废,应适用何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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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74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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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有什么不同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有什么不同

    内容:一协议离婚程序(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二诉讼离婚程序(一)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你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那么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有什么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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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254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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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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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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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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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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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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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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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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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的协议怎么写 你们只需要订立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在其中约定婚内的财产各自归各自即可。订立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有以下要求: 首先在形式上,婚内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其次,约定要具体明确。不仅要约定现有的财产归属,还要对婚内收益归属进行约定,你们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安排写在这一部分即可。 第三,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就是婚内财产协议应当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则无效。 最后,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且相对公平,协议不能限制一方基本人权,比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等。同时也不能有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婚内协议的约定,有诸多的限制,一不小心可能功亏一篑,建议向家与家律师咨询,让一份有效的财产协议守护你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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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吗?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王是全职太太,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也有了离婚的打算。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因为年纪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两人一合计,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 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你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小王是全职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 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虽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所有”,所以,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学会想,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是不是在规避法律,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当然不是。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恰恰是这样规定,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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