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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一方可以卖房,另一方配偶能不能追回

李楠楠律师2022.03.22191人阅读
导读:

同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民法典》进行排除判断。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一、一方可以卖房另一方配偶能不能追回

1、一方卖房另一配偶有权追回,但是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的除外。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对房屋是共同共有,处分需要共同共有人同意,如果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所有权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进行登记的除外。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1、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

2、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同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民法典》进行排除判断。

3、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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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出轨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一方出轨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一方出轨离婚时另一方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婚内出轨造成离婚的另一方是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出轨方违背了婚姻法夫妻双方相互忠诚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那么一方出轨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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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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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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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在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如果卖方有人无法到场的话,可以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证局进行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一方再婚是否可以追回抚养权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一方再婚是否可以追回抚养权

    内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那么一方再婚是否可以追回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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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是精神病患者另一方能否提出离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夫妻一方是精神病患者另一方能否提出离婚

    内容:夫妻一方是精神病患者另一方能不能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意见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那么夫妻一方是精神病患者另一方能否提出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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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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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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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死亡,另一方有出轨,可以继承遗产,只要双方没有离婚,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的话,配偶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可以与死者的父母、子女平分死者的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一方可以卖房,另一方配偶能不能追回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一方可以卖房,另一方配偶能不能追回

    内容:同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民法典》进行排除判断。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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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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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签订卖房协议后失踪另一方是否需退还房款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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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夫妻一方签订卖房协议后失踪另一方是否需退还房款

    内容: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无特别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情形均属无权处分,但在不存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应均为有效。那么夫妻一方签订卖房协议后失踪另一方是否需退还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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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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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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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

    内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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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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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能收回房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房人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或者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话,是可以要回房子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一方卖房另一配偶还能否追回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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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一方卖房另一配偶还能否追回

    内容: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那么一方卖房另一配偶还能否追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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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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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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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所有财产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所有财产吗

    内容:夫妻一方的去世,等于把家庭的一半财产拿出来分给大家。另一方能不能继承所有财产,是根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定的。因为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财产一分为二,一人一份。遗嘱继承是遗嘱人在法律规定的方式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例如夫妻有3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突然去世一方,去世一方的一份财产15000元变为遗产。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作为死者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死者没有子女和父母,那么配偶就是第一顺序的唯一继承人,自然可以全部继承死者的全部遗产份额。

    任冰峰律师
    2022.03.3036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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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卖房如何处理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卖房如何处理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和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不能收回房屋只能在离婚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一方赔偿损失,配偶一方擅自出售房屋有效吗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不能绝对认定为无效或者有效的必须综合判断如果房地产登记以一个人的名义进行买卖双方不熟悉夫妻的确定买卖行为的效力一般不须经夫妻双方同意。

    赵金保律师
    2022.06.16844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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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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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卖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

    内容: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经过另一方的授权委托帮另一方代签或者一方签字的行为被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则该合同有效。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合同无效。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如配偶之间对房产的共有除了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一般均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房产若要转让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任何一个共有人都不能擅自处分否则这种处分将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卖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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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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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予小三的钱,夫妻另一方能追回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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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赠予小三的钱,夫妻另一方能追回吗

    内容:赠予小三的钱,夫妻另一方能追回吗虽然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一方做出的赠与没有法定撤销事由是无法追回来的。丈夫出轨赠与小三的钱财,可以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权利受限来追回。这种社会现象直接挑战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对于插足的“小三”,许多妻子将“小三”告上法庭,就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妻子难以起诉“小三”。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的可能。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那么赠予小三的钱,夫妻另一方能追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24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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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黑名单对另一方有影响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配偶黑名单对另一方有影响吗

    内容:配偶被列入银行黑名单,另一方买房申请贷款会受影响的。购买住房和办理按揭贷款,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如果夫妻任何一方的信用记录有问题,银行是不会受理整个家庭购房按揭贷款的申请的。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银行黑户根据人行规定,连续三次或者累计90天欠银行的贷款不能归还,则会被征信系统纳入黑名单管理,如果归还完银行贷款,十年之后可以正常办理贷款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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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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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或妻一方欠钱后另一方是否要一起承担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夫或妻一方欠钱后另一方是否要一起承担

    内容: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在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法院会区分债权人和夫妻之间、夫妻内部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说,夫或妻一方欠钱后另一方要一起承担。小编提醒您,负债一方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负债一方的个人债务,非举债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夫或妻一方欠钱后另一方是否要一起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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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解释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解释

    内容: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解释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目前,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且不仅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离婚、债务人死亡,均不能成为免除其原配偶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事由。那么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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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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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车祸死亡另一方可以要求肇事方支付生活费吗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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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配偶车祸死亡另一方可以要求肇事方支付生活费吗

    内容:如果说车祸受害人的配偶若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就可以要求肇事方支付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那么配偶车祸死亡另一方可以要求肇事方支付生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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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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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婚后才发现,三观不合,分歧越来越严重,婚姻中总需要一方迁就另一方,怎么办? 在具体的行为选择上,不要陷入「二选一」的思维定势。纠结时提醒自己:为什么不可以两个都要?「两个都要」可以解决掉70%的纠纷。 遇到确实只能二选一的情况,要跟对方讨论一个公认的「决策机制」。无论是掷硬币还是划拳,还是各自划分领域,还是轮流做主,还是谁洗碗就听谁的……都行。你们不一定要同意对方的决策,只要同意这种决策机制。 在决策机制方面,我想特别推荐一种方法,来自经济学家史蒂文•兰兹伯格:由意愿更强的那一方来做选择——意愿用金钱来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纸上写下愿意为自己的选择支付的费用,出价高的那个人可以做决定,同时必须向输掉的一方做出全价补偿。仔细想想这个方法,真是太聪明了。 任何时候,如果你和对方因为「不同」而产生了不愉快,请不要把这一切归因为「不同」带来的。请相信,只要我们在意彼此,求同存异,所有的「不同」最终都可以导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观不合」就草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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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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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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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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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4种情形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 1、父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遗产赠与外人 2、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 3、父母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 4、父母过世未留遗嘱,且子女已经结婚 ???

    姚平 345评论
  • 🚩这4种情形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 1、父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遗产赠与外人 2、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 3、父母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 4、父母过世未留遗嘱,且子女已经结婚 ???

    宋官骐|元甲律所 542评论
  • 孩子抚养费法院判决是月付,调解可以一次性支付!

    元甲婚姻家事 8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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