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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被告人举报以自己为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能否认定立功

段建国律师2022.03.27388人阅读
导读:

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属于立功。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验和观察。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一、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被告人举报以自己为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能否认定立功

1、可以认定为立功。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属于立功。

2、举报他人对自己实施犯罪,也是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二、立功减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减刑的幅度

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一次减刑幅度过大。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二)减刑的起始

减刑是以受刑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为前提的。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验和观察。同时,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也有一个提高思想认识表现在具体行动上的过程。因此,不可能服刑以后马上减刑,而应当有一个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起始时间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三)减刑的间隔

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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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

    内容: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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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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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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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有存款清单能否认定共同财产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离婚有存款清单能否认定共同财产

    内容:离婚有存款清单能否认定共同财产如果存单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者约定是双方共同拥有的,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那么离婚有存款清单能否认定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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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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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魏某与袁某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袁某诉求离婚,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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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交通肇事逃离后又自首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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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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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报他人醉酒驾驶算立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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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举报他人醉酒驾驶算立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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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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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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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能否单独提起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能否单独提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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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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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购买员工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婚内购买员工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吴某以鲁某离婚时隐瞒了其申购员工内部股的事实,该股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员工内部股处置价款。法院判决:婚内购买员工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15000股内部职工股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无任何依据证明其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原告吴某以离婚时该共同财产并未处理、现在被告已将该财产的处置价款据为已有为由请求分得相应的价款。那么婚内购买员工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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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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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项的具体本意,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参量。第一,主观上有揭发他人犯罪的主观态度,本案中王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赵某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揭发赵某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具有立功的主观表现;第二,所检举揭发赵某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且与被拐卖儿童的亲属反映的情节基本吻合,应认定为揭发的犯罪行为基本查证属实;第三,产生了积极的效果,王某检举揭发赵某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清晰的破案线索,节约了司法资源,主观上具有减轻或降低社会危害的意愿,客观上为破获案件创造力积极条件,符合立法本意,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 重大立功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重大立功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内容: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重大立功的认定情形有:(一)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二)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崔玉君律师
    2022.03.2733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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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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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郑某借条原件被李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如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具备以下三种条件: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郑某提供了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郑某是亲属关系,两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也属于待补强证据,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基于以上原因,郑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子女监护权能否变更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子女监护权能否变更

    内容:)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那么子女监护权能否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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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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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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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的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简称无证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亦构成交通肇事罪。能否追究史某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史某能否因驾驶证分数被扣完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我们认为,史某驾驶证分数被扣完即意味着史某的驾驶资格已经丧失,但法律上是否丧失应当由交警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认定。在该案中,交警并未事先作出吊销史某驾驶证之决定,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非该案件发生在史某驾驶证年审期限之后,才能认定史某确知其已经丧失驾驶资格,故史某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 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立功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立功

    内容: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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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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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已立案合同诈骗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刑事已立案合同诈骗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吗

    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合同诈骗罪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行为人在刑事上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民事上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则构成欺诈,应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权利人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则认定相对方涉嫌诈骗罪,在刑事追赃不足以弥补损失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合同有效。那么刑事已立案合同诈骗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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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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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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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算立功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算立功么

    内容:仅举报他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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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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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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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军婚能否申请民事赔偿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破坏军婚能否申请民事赔偿

    内容:破坏军婚能否申请民事赔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坏军婚是不能要求破坏方民事赔偿的破坏军婚罪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但如果因重婚而离婚的军人可以向对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包括破坏军婚案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作为破坏军婚案的犯罪地是指发生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地点。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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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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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伤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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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婚内伤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内容:所以上述法律规定就为婚内受损害一方提出索赔的附带民事诉讼理由奠定了基础。对此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时在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提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本案中的丈夫刘某向妻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理所当然。最后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丈夫刘某之所以有权向侵害方即其妻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还在于本案已交代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丈夫刘某已经提出要与其妻子离婚的事实。那么对于本案形式上存在而实际上已不存在的婚姻没有理由不允许刘某向致使自己重伤的妻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婚内伤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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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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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判了刑就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了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被告人判了刑就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了吗

    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阶段要求赔偿的权利。被告人因犯罪判刑后,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仍应负赔偿责任。什么样的案件赔钱能够减刑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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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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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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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属于立功。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验和观察。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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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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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典案例分享,没有工程确认单,没有对方签字,到底能否拿到满意的判决,所有的细节都在这个突破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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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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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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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大律云律师团 923评论
  • 北京法院 二审 民事案件 近一年 改判率7.71%,本案女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审出资性质没有被认定为借款,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购房出资为借款实属不易✊ 除结合各方存在亲属关系且男女双方尚在离婚诉讼的背景外,还要结合各方对于借款或赠与过程、动机的陈述性意见,看能否得出出资系赠与大额财产的推断。 从价值导向角度看,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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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法院 二审 民事案件 近一年 改判率7.71%,本案女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审出资性质没有被认定为借款,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购房出资为借款实属不易✊ 除结合各方存在亲属关系且男女双方尚在离婚诉讼的背景外,还要结合各方对于借款或赠与过程、动机的陈述性意见,看能否得出出资系赠与大额财产的推断。 从价值导向角度看,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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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近一年改判率7.71%,本案女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审出资性质没有被认定为借款,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购房出资为借款实属不易✊ 除结合各方存在亲属关系且男女双方尚在离婚诉讼的背景外,还要结合各方对于借款或赠与过程、动机的陈述性意见,看能否得出出资系赠与大额财产的推断。 从价值导向角度看,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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