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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借贷合同为什么不是有偿合同_这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张旭律师2022.05.063128人阅读
导读: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这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1、借贷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我国法律并不强制规定,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认是否有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且具体的约定内容由双方协商确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即可依法生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什么区别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可见,借款合同不管从哪方面来说都不能按照无偿合同看待。除非是其中有一方自愿把自己名下的某些财物无偿的送给另一方,这样的话签订的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这和借款合同有着鲜明的区别。而且,就算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也不是无偿合同。

这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借贷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我国法律并不强制规定,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认是否有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且具体的约定内容由双方协商确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即可依法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民间借款合同是无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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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款合同是无偿的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民间借款合同是无偿的吗

    内容:民间借款合同是无偿的吗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另外,《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无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偿还期限已届满,借贷人未按期偿还,或者未规定偿还期限,但出借人再三催告后,借贷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除要求借贷人偿还本金外,还有权要求借贷人支付逾期利息。那么民间借款合同是无偿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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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合同是不是无偿合同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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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借贷合同是不是无偿合同

    内容:借贷合同是不是无偿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有偿或无偿,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借贷合同要写明什么内容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贷实行不同的政策。主要是指借贷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贷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贷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那么借贷合同是不是无偿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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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人借贷是不是以合同为法律依据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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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私人借贷是不是以合同为法律依据

    内容:私人借贷是不是以合同为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违约责任: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私人借贷是不是以合同为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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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借贷合同为什么不是有偿合同_这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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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借贷合同为什么不是有偿合同_这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内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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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6312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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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合同中能不能约定借款利息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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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合同中能不能约定借款利息

    内容:民间借贷合同中能不能约定借款利息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合同是有偿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中能不能约定借款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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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担债务是否算民间借贷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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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承担债务是否算民间借贷

    内容:承担债务是否算民间借贷需要看具体情况,进行民间借贷是造成债务承担的原因之一,但并不是所有债务承担都是民间借贷原因造成的,债务产生的原因还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法律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那么承担债务是否算民间借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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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商业活动中,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下列不同之处:1、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无偿保管合同中的债权责任应当承担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无偿保管合同中的债权责任应当承担吗

    内容: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无偿保管合同中的债权责任应当承担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970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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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款合同是无偿的吗,民间借款合同有法律保护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民间借款合同是无偿的吗,民间借款合同有法律保护吗

    内容:民间借款合同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约束文件,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达成的共识,用于明确借款的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重要内容,并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民间借款合同是一种有偿借贷关系,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时间偿还借款,从法律角度来看,民间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中的内容是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也是双方权益的保障,综上所述,民间借款合同并非无偿的,而是一种有偿借贷关系的法律约束文件,对于出借人来说,民间借款合同无疑是保障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民间借款合同是否是无偿的。

    姚平律师
    2023.11.0693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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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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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是怎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合同有效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性质的合同,出借人一般并不强调通过借贷给他人以获得利息,所以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如当事人之间对借贷约定有利息的,则这种借贷合同就是有偿的。不过有偿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也不能完全随意约定,法律对此也有一定限制。那么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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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是不是有偿合同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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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借款合同是不是有偿合同

    内容: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利益,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民法典》中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那么借款合同是不是有偿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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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

    内容: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别划分标准: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得利益。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1、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那么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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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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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合同不明确借贷利息该如何偿还?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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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借贷合同不明确借贷利息该如何偿还?

    内容:民间借贷根据实际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分为有偿借贷与无偿借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此也提醒了各位,在借贷的时候,一定要先就利息做出约定,当然也是可以不约定的。那么借贷合同不明确借贷利息该如何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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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内容: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吗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查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查看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在拟签合同业务的经营范围内;查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那么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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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吗,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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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吗,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借贷合同是不是有偿单务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法律分析: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其法律特征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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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合同有哪些呢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合同有哪些呢

    内容: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借贷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不以履行一定方式为必要。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只有法律或合同规定须付利息或其他报酬时,借用人才负偿付的义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合同有哪些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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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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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559评论
  • 【天用案例】以恋爱的名义借钱千万注意!别被骗财又骗色!有人说“你的宽容就是对方放纵的理由”,上次的借款还没有还一分钱,随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钱理由向小丽扑面而来,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多笔记录,合计有20多万元。为了所谓的“面子”,小丽内心也很挣扎,但还是不得不借给小李钱,但每每提及还钱的时间,小李都是一堆借口,“过几天就还给你、生意赚钱了肯定还你、等我出差回来就还钱......” 这些搪塞的理由小丽都听了无数遍,碰到小李这种近似耍无赖的行为,她虽然气急败坏,但也是无计可施。频繁的争吵和小李的言而无信,让小丽失望透顶,两人的感情也逐渐走向分手的边缘。 有一天下班后,小丽给小李发微信,忽然发现信息发不过去,显示自己已不是对方好友!小丽心里咯噔一下,她顿时感觉不妙,赶紧拨打了电话,那头却传来“您拨打的电话无法接通......”的声音。 这时,小丽顿时原地慌乱,那个曾经口口声声说要陪伴自己一辈子的人,居然借完钱就“失踪了”!自己难道真的是被骗了吗?她感到沮丧和绝望,觉得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困境,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诉说,只有独自默默忍受。 电话打了半个月,仍然是无法接通。小丽感到非常无助,内心痛苦至极,一方面觉得自己感情受骗,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 难道这借出去的20万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对方要回钱呢?在痛苦的挣扎中,小丽没有放弃,她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随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帮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专案组核实事实、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并立即开展行动。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贷纠纷,虽然对方给打了欠条,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师以联系到对方父亲作为突破口,仅用3个月,成功和解、案结事了,帮助当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当事人对天用律所专业实力和高效办案非常认可,赠送了锦旗表达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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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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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326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55评论
  • 协议离婚有流程,不是当天去就能离的! 需要提前预约,并已满30天的冷静期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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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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