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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国家法律规定高利贷_法律规定什么是高利贷

崔玉君律师2022.05.061438人阅读
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这个标准的,即属于高利贷。高利贷是否合法,法律对高利贷是如何规定的高利贷是否合法,法律对高利贷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法律规定什么是高利贷

1、高利贷指的是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的贷款,法律禁止高利贷,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这个标准的,即属于高利贷。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高利贷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如果仅仅是单纯的放高利贷的行为,那么一般是不属于刑事犯罪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高利贷行为是极容易引起其他的刑事犯罪,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高利贷是否合法,法律对高利贷是如何规定的

高利贷是否合法,法律对高利贷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一,谁是高利贷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央行是这么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可能是缘于这条规定社会上约定俗成地认为民间借贷只要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就是高利贷。可是随着利率市场化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也在变多少算是超出4倍?具体认定存在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新司法解释的最大变化是以固定利率来“划线”而不再按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新司法解释划出了两条线,一条是年利率24另一条是年利率36。这两条线把民间借贷分成了三个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司法保护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不保护也不反对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从上面可以看出无论是央行的规定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高利贷进行定性更没有认定高得贷违法最大的惩罚就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约定无效。

也就是说放高利贷其实没什么风险肯定不会亏本。最大的风险也只是一部分超高利息收不回来。难怪高利贷会有恃无恐盘根错节地野蛮生长!

问题二,谁做高利贷

按照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受司法保护的域区是年利率在24以内。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那会受谁保护?这个“狠角色”就是暴力催债!作为高利贷的帮凶暴力催债成为很多借债人的恶梦。

非正规收债手段

以“辱母杀人案”为例激起人们愤怒与恐惧的是那个“辱”字。催债手段早已超越了普通人的底线不仅很黄很暴力甚至可以用惨无人道来容。在普通人的认知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应该用钱来还而不是用尊严和生命。

但是在暴力催收的魔爪下许多借债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比如对当事人用“呼死你”软件日夜骚扰群发侮辱性信息给亲友如影随形、死缠烂打限制当事人行动自由将女大学生裸照作抵押不还钱就公开暴光甚至“性偿”。一句话就是用尽手段逼当事人还钱不还就让人生不如死。

暴利催生暴力有高利贷的地方几乎都能看到暴力催债的影子。这就像火借风势、风助火威一样高利贷滋生了暴力催债又在暴力催债的保护下进一步滋生蔓延。

高利贷一头连着暴力催债另一头则连着非法集资。本来民间借贷的初衷就是私人借贷主要是用自己的钱贷给别人既帮他人解燃眉之急自己从中获得合理收入。但现在大量的民间放贷已经不是个人行为变成了有组织的机构行为放贷所用的钱并非己有而是打着理财投资等各种旗号筹集来的。这些资金成分复杂有从百姓手中忽悠来的钱也有当地有“背景”人士入股的钱甚至还有银行资金卷入。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非法集资肯定是违法行为暴力催债也是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都是因高利贷而起。高利贷两头都是违法为什么高利贷不违法?一般人很难想得通。

问题三,谁管高利贷

也有人认为高利贷是“愿打愿挨”没有能力还干嘛要借?甚至有“专家”认为高利贷是利人利己、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如果做的人多了利息自然就下来了。

从理论上说这话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每个人每家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就算是借高利贷的人或许是大脑进水或许是被逼无奈或许是铤而走险原因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人还不起高利贷就要付出尊严甚至生命吗?就必须走上绝路吗?这个代价太大了!

还有人认为既然高利贷两头违法那就应该管住两头。这话也是说起来容易落实起来却很难。比如很多非法集资就是“击鼓传花”几乎都是资金链出现问题才被发现但为时已晚。暴力催债除了实施殴打、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催债者更常用的是“软暴力”。十几号人整天跟着欠债人吃喝拉撒一刻不离给欠债人精神折磨。这种高危状态下冲突一触即发有很大隐患。但警方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期似乎很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发生。

目前来看对高利贷的监管很多地方还是空白。根据相关规定年利率在24—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区。在这个区域内法律以“不插手”为原则有纠纷自行解决法院不予受理。年利率在36以上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换句话说借款人可以不还。但是贷款人非要他还怎么办?借款人不敢不还怎么办?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催债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对高利贷缺乏约束两头的违法就很难管控。在监管上有关部门也应有“一盘棋”思维对破坏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坚决遏制切实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校园高利贷违法么,有什么法律规定

校园高利贷的危害

1、校园高利贷的肆意传播

不法分子将目标对准高校利用高校学生社会认知能力较差防范心理弱的劣势进行短期、小额的贷款活动从表面上看这种借贷是“薄利多销”但实际上不法分子获得的利率是银行的2030倍肆意赚取学生的钱。

2、校园贷款会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高校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费若学生具有攀比心理且平时就有恶习那么父母提供的费用肯定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因此这部分学生可能会转向校园高利贷获取资金并引发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严重的可能因无法还款而逃课、辍学。

3、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放贷人会采用各种手段向学生讨债。一些放贷人进行放贷时会要求提供一定价值的物品进行抵押而且要收取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对学生个人信息十分了解因此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贷放贷人可能会采取恐吓、殴打、威胁学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进行暴力讨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高校的校园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4、有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贷”进行其他犯罪。放贷人可能利用校园“高利贷”诈骗学生的抵押物、保证金或利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诈骗、骗领信用卡等。

二、校园高利贷的法律知识

高利贷在中国古代就存在提到高利贷人们往往将它与“负面”联系在一起认为高利贷就是违法的。

据了解判断是否属于高利贷通常是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进行比较认为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当中有两个关键数字,24、36这也就给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三个区域。借钱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24时是受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利息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法律是支持的。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法院不支持债权人的这部分收益。而处在2436之间的情况若债务人已按30付了利息之后想把超过24的部分要回来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法律后果仅是超出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没有规定对高利贷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36就可算高利贷是不是意味着欠的钱不用还呢。当然不是!高利贷的借条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也就是说本金部分必须是要偿还的。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放高利贷的行为会扰乱金融市场但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并不包括高利放贷行为。那么行业监管机构有哪些规范呢?2016年5月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布置安排制定完善各项应对处置预案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第一时间报请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高利贷的界定

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根据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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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放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放高利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放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1、高过法定利息部分不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此也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最后,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放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放高利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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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高利贷触犯什么法律

    内容:放高利贷触犯什么法律会触犯《民法典》中的法律,严重会触犯刑法。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放高利贷触犯什么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639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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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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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利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高利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高利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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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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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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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收养问题有何规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收养问题有何规定?

    内容: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那么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收养问题有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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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91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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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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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高利贷规定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法律对高利贷规定有哪些

    内容:2、我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那么法律对高利贷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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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682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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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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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抵押贷款属于高利贷吗,放高利贷会受到哪些法律处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无抵押贷款属于高利贷吗,放高利贷会受到哪些法律处罚

    内容:无抵押贷款属于高利贷吗通常无抵押贷款不等于高利贷。无抵押贷款,有民间借贷的,也有正规机构贷款的。至于是否高利贷,要看放款人的利率要求了。放高利贷会受到哪些法律处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无抵押贷款属于高利贷吗,放高利贷会受到哪些法律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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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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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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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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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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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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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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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驾最新标准 2024年3月起实施! 有什么变化?一起来看看 01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02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03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新检验标准明年3月起实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 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 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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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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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经营会带来哪些风险隐患? 一、合同无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挂靠经营拿到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对方知晓挂靠经营事实,就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情况下,挂靠方就会因此拿不到费用,最终无法创造业绩和利润。 二、行政处罚。一般来说,个人或企事业想要开展经营,是需要依据要求获取经营资格的。挂靠营业执照的方式,属于是投机取巧的行为,一般被发现就会面临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三、事故责任。因为挂靠经营,是为了减少人员、资产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业务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挂靠行为从法律上讲是不合法的,同时挂靠经营还会为后续生产经营埋下很多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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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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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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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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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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