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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张嘉娱律师2023.02.28341人阅读
导读: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的诉讼管辖 因履行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和解时, 合同当事人 将会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如果合同约定仲裁则向约定的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建设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分析: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约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可以在合同中 约定管辖 ,但不得违反《 民事诉讼法 》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 管辖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 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 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法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筑合同诉讼管辖地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的诉讼管辖 因履行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和解时, 合同当事人 将会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如果合同约定仲裁则向约定的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受诉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受诉法院能否受理 立案 并进行审理的前提,因此,诉讼管辖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合法进行,并直接影响到实体审理的正确与否。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民事诉讼管辖简介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和 移送管辖 。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

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

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 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 保险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 侵权行为 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 二审 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4、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 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 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 》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合同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 承揽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建筑合同诉讼管辖地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因为合同纠纷引起的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等案件,应该由合同的履行地点法院受理或者是被告人的住所地法院受理,对于两个法院哪一个更是和,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有专属管辖吗

是的。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适用专属 管辖 ,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合同 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 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订立 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管辖的规定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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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合同履行地为工程所在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最新规定)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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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最新规定)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谁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由工程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 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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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使用地域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以及继承遗产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设计合同纠纷 管辖)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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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设计合同纠纷 管辖)

    内容: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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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内容: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法律主观: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权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可约定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签约地法院管辖,如在合同中没约定管辖权以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是专属管辖。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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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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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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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是履行周期较长,合同内容专业性强,纠纷解决的复杂程度较高。当事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对纠纷进行协商,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建筑工程领域有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可以对双方争议进行专业的评判,给予双方专业意见,比如造价的鉴定等。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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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内容:建设工程纠纷管辖的规定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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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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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管辖

    内容:2007年3月20日,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被告花某某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双方对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同时,一致同意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建设工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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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5、工程合同纠纷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工程合同纠纷以下法院具有管辖权: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是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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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户籍地、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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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3、 因此,该问题的焦点则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rdquo,严格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龙珊律师
    2023.02.2549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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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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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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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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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七)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属管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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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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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有哪些)

    内容: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3、 因此,该问题的焦点则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严格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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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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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内容: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的诉讼管辖 因履行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和解时, 合同当事人 将会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如果合同约定仲裁则向约定的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建设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分析: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宗琼律师
    2023.02.2834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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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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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权,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规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权,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规定

    内容:在建设工程领域,当涉及到合同纠纷或争议解决时,专属管辖条款通常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的:1. 双方约定: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专属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可以就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管辖规定旨在提供双方争议解决的明确框架,避免在管辖权上的争执,并确保合同纠纷能够在选择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中得到合理、公正的解 ...,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约定,双方可以在争议发生时避免对管辖权的争议,并能在统一的司法制度或仲裁流程下解决纠纷。

    冯清琴律师
    2023.10.26111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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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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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23评论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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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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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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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522评论
  • 恭喜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又获得一面客户感谢锦旗!专业的服务得到客户的认可和支持!专注于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领域,“法律卫士 社会良心”短短8个字却激励着北京天用律所为坚守正义之路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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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任冰峰律师,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点,从而锁定突破口!运用和解谈判与诉讼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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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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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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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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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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