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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工程未完工如何结算工程款(工程竣工后甲方不结算工程款)

周春花律师2023.03.08539人阅读
导读: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合同成本--**工程贷:应付工资或原材料或周转材料等第二步:每月根据合同收取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借款贷: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单位第三步:每月末,由公司预算部门按施工合同完工进度,开出工程结算价款帐单(见附件),送交财务部门,作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单位贷:工程结算--**工程第四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作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借:工程施工&mdash。

工程没有完工,工程结算月底怎么结转?

工程施工建造合同结算及会计分录

(一)工程未竣工结算前的工程价款结算的会计核算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1、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

(1)判断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步骤

按照上述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其步骤为:首先,确定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计算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总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在运用上述公式计算确认相关的收入、毛利和费用时,应当关注:(1)在当年开工当年未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时,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均为零;(2)在以前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当期确认和计量的毛利,等于合同总收入减去实际合同总成本和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后的余额;(3)在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收入,等于该项合同的总收入,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费用,等于该项合同的实际总成本。

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工程开工后,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作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

贷:应付工资或原材料或周转材料等

第二步:每月根据合同收取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借款

贷: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单位

第三步:每月末,由公司预算部门按施工合同完工进度,开出工程结算价款帐单(见附件),送交财务部门,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工程结算--**工程

第四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第五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根据当期确认的分包单位工程结算,计算代扣代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分包单位工程结算的差额,计算自行完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进行财务处理,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自行完成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交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自行完成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代扣代交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自行完成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代扣代交

第六步:每月末,将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2、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

根据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按照当期实际发生合同费用确认成本,合同毛利可以为零。

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工程开工后,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作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

贷:应付工资或原材料或周转材料等

第二步:每月根据合同收取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借款

贷: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单位

第三步:每月末,由公司预算部门按当期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开出工程结算价款帐单(见附件),送交财务部门,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工程结算--**工程

第四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确认合同收入,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确认合同成本,按照收入与成本的差额确认合同毛利,合同毛利可以为零,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可以为零)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第五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根据当期确认的分包单位工程结算,计算代扣代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分包单位工程结算的差额,计算自行完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进行财务处理,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自行完成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交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自行完成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代扣代交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自行完成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代扣代交

第六步:每月末,将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将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当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

(二)工程竣工并与业主完成工程结算后的会计核算

第一步:预算部门根据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总造价减去截止到本月累计开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的差额,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送财务部一份,做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单位

贷:工程结算—**工程

第二步: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总造价减去截止到本月确认的工程价款收入,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相应的税金;根据经公司预算部门确认的分包结算书,按分包结算总值减去截止到本月累计确认的分包结算值的差额,加上本期发生的间接费用,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处理,同时冲销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自行完成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交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自行完成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代扣代交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自行完成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代扣代交

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贷:管理费用

第三步: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结清“工程施工”科目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进行财务处理。

借:工程结算—**工程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

第四步:业主已确认了工程结算书后,又收回工程款时,财务部根据收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单位

(三)施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项目的变化

1、“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2、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进行分析,将差额为借方的填入“存货”项目,将差额为贷方的填入“预收账款”项目。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3、将“临时设施”和“临时设施清理”科目余额之和减“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入“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临时设施的原价、累计摊销额以及清理情况。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工程迟迟不结算,如何索要工程款

法律主观:

1,工程若没有结算,你们要及时发函件要求对方结算,若不结算,你们要保留好建筑工程合同及相关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等能证明施工关系及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及工程竣工的相关证据,及时起诉对方。若工程没有完工,可以申请法院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量及价格。2若公司已经结算,对方若不给钱,你们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我是工地小包工,工地没完工,公司应该怎样给我结账?我签订的合同到期了

如果你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有期限的,那么合同期满,不论工程是否完工,你都可以要求公司结算全部工程款,然后离开工地。如果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完工以后结算,那么工程未完,公司无法给你结账。只有干完工程,才可以主张工程款。一般来说,小包工是领着一帮人在公司做劳务,其他人的劳务费是你与公司结算后,由你向其他人员发放。现在,在工地做劳务人员都是按月结算劳务费的。否则属于拖欠务工人员报酬,你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监管部门反映。

工程未完工,费用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拖欠工程款,承包商与建设方协商不成的,工人应向法院起诉。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凭借欠条可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3、起诉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未完工解除合同怎么结算工资?

固定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较为简单,施工未完工就解除合同时只需计算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量,再套用固定单价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未完工就解除合同时,结算方法是在同一取费标准下核算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内工程总价款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乘该比例得出已完工工程的应付工程价款。采取此种结算方法的前提是合同约定的工程固定总价所指向的施工工程总量是确定的,同时已完成的工程量也是确定的,已完工工程须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对已经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承包人就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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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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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拖欠起诉材料: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 3、各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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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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