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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给出去的彩礼能返还吗?

陈宗琼律师2023.04.1050人阅读
导读:

一旦婚事有变,双方往往会因彩礼返还的问题发生纠纷。

 

婚约,通常被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而彩礼与婚约相伴而生,甚至在西周时期,男方向女方给付一定财物(也就是“纳征”)是结婚的形式要件。由于“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三书六礼”等观念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大部分地区依然保留了订立婚约和给付彩礼的习俗,一旦婚事有变,双方往往会因彩礼返还的问题发生纠纷。

一、彩礼返还的依据

彩礼返还的纠纷古已有之。“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民间习惯往往将收受彩礼作为定下婚约的条件和标志,此后男女双方即有履行婚约、缔结婚姻的义务,若有违反,则根据具体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也为法律所支持,比如《唐律疏议》就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财。”

在经历了婚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背景下,部分法院往往会单独引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10 条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5 条(两个条款并没有实质变化)的规定来进行裁判。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仅仅是规定了哪些情形应当支持返还,没有明确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的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7 修正)法释〔 2017 〕6 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 2020 〕22 号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分析法院的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7 年 8 月 26 日作出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第 1385 号建议的答复》,结合相关理论学说,目前更倾向于将给付彩礼行为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 657 条、第 157 条、第 158 条为返还彩礼提供了较为有力的依据,相应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5 条其实并非完整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而是对解除条件成就的具体规定。在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出现时,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失效,女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则要折价补偿。

二、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

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是决定彩礼是否返还的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接下来我们就对三种具体情形逐一进行分析。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该条的含义显而易见,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仅仅依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当然地判决返还彩礼,还会注意审查双方是否已经共同生活。一般情况下,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的,才应返还彩礼,即应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作为给付彩礼这种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对于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应当返还的数额。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加以明确:2011 年 10 月下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该项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2017 年 8 月 26 日作出的《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重申了这一观点;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对此再次进行了强调。

如此规定,一是为了更加注重对婚姻生活实际内容的考察,尽量追求实质公平。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并不仅是取得法律上的登记手续,更重要的是双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相互陪伴、相互帮助的实质。如果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具有了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一律要求返还彩礼,有失公平。二是因为在一些农村地区,将举行婚礼视为结婚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其意识中,婚礼的重要性远大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若一律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判决返还彩礼,则会造成与当地习俗的冲突,达不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且双方离婚

该情形的重点在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共同生活进行界定,但通常认为共同生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状态,除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外,还应从物质、精神、生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主观上,双方应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美好愿望,客观上,双方能够相互扶持照顾,相互抚慰理解,共同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抵御外界压力及风险。

在举证责任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0 条、第 91 条的规定,若以符合该情形为依据主张返还,在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生活时,举证责任由主张存在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但在实际的判例中,法院对女方的证明标准要求并不高,就本次案例检索结果而言,只要女方能够提供合理证据,除了较为极端的“结婚 6 天离家打工”的情形,法院基本都会对该事实进行积极认定。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离婚

该情形的重点词是“生活困难”,且该生活困难情形的出现需要是给付彩礼导致的。

结合法律条文的变迁及理解与适用,此处的生活困难更多的被理解成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也就是说,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在实践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各省市据此制定的相应条例可以作为相应的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案例检索中,法院通常论述“高额的彩礼给付必然对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从而对男方生活困难的主张加以支持,这体现出对“生活困难”认定标准的适当放宽。

诚然,高额的彩礼确实会对男方及其家庭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影响,在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下,适当返还符合公众的期待和公平正义。但是这些会出现高额彩礼的地区,舆论环境往往也对离异女性带有更多的偏见,要求男方对“生活困难”的主张提供一定的财产证明、村委会证明、举债材料等证据,结合男方经济能力、给付彩礼数额、女方陪送嫁妆数额、彩礼用途等因素对该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是较为合适的。

三、彩礼返还的范围

在是否符合彩礼返还情形的战场上,原告若取得了胜利,必然会尽量扩大返还的范围,从检索结果来看,原告主张返还的除了礼金、金饰,还包括钻戒、见面礼、亲戚红包、宴席费、私房钱、泗粉钱、色布款、奶奶盘、衣服钱、菜金、烟酒钱等。被告为了减少损失,往往会对彩礼的范围进行限缩。双方各执一词时,法院必须对彩礼返还的范围进行认定,较为特殊的是莆田地区,因为有书写嫁娶红单的习俗,该证据是法院认定的重要参考。

对礼金、金饰以外的项目,法院对其是否属于彩礼有不同的观点,其中宴席费、菜金、见面礼、亲戚红包等消费性支出或对女方核心家庭成员以外的赠与支出,部分法院认定其并非彩礼返还的范围,但也有法院在将其认定为彩礼的同时,以款项已经实际消耗或女方家庭未实际获得为由,在计算实际返还数额时进行扣除。

因为各地风俗习惯的不同,我们无法对彩礼的名目进行穷尽式列举和分析,主要还是要从彩礼不同于一般的礼节性赠与,是因为当地有相关习俗、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付这一根本特性出发,给付时间和数额可以作为辅助判断因素。换句话讲,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等都不是彩礼。

四、返还数额的认定

在一方当事人的诉求于法有据时,在认定彩礼的范围以后,就考虑彩礼返还的比例和抵扣数额问题。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应返还的彩礼的数额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的数额多少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返还数额区间。具体而言,返还彩礼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当地的风俗;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

(3)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4)彩礼数额的大小;

(5)彩礼的实际用途及已经花费的数额;

(6)有无生育子女;

(7)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

(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

(9)双方过错程度等。

五、彩礼返还的当事人确定

不同于一般的纠纷中原被告的确定与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需要一致的基本观点,彩礼返还当事人又因为该纠纷是否与离婚纠纷一并提起和解决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情形。

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如男方父母或近亲属)、实际收受人(如女方父母或近亲属)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这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纠纷当事人一般限于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须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接受彩礼方仅限于男女双方,则列接受彩礼的一方为被告即可;如果实际接受彩礼方是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

从意思表示角度来讲,彩礼的给付一般不会明确给的女方还是的女方家庭,但从历史和习惯的角度来说,婚姻不只是个体与个体的结合,而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现实生活中,彩礼的商讨、支付、收取,宴席的举办等等,很多时候都是父母出面主持和决定,所涉及到的财产往往是家庭共有财产。将双方家庭认定为赠与行为的双方,让父母取得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地位并无不当,这也有利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第 1385 号建议的答复》也采纳了该观点。但女方父母及近亲属是否需要实际承担共同返还的责任,还是要考察其在收受彩礼事宜中的参与情况,男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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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53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14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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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能够要求返还吗? 答案是: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宋官骐|元甲律所 54评论
  • 🚩哪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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