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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置,请异性旅游妻子起诉要钱法院支持吗

周春花律师2023.04.1243人阅读
导读:

丈夫请异性旅游妻子起诉要钱法院会支持吗?

丈夫请异性旅游妻子起诉要钱获法院会支持吗?答案当然是: 法律保障夫妻共同经济利! 近日,山东临沂费县法院公开了一起令人意外的案例。男子查某因认识一位离异的女子杨某,而带她去三亚旅游,并支付了所有费用。随后,查某的妻子发现了这一行为,起诉杨某要求返还旅游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查某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权益,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妻子权益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增值。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分配共同财产。而在本案中,查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送礼和旅游,侵犯了妻子的权益。因此,法院判定了查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配

这一案例也涉及到了赠与的问题。赠与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配。因此,夫妻之间的赠与应当得到双方的共同意愿。在本案中,查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向杨某赠送礼物和支付旅游费用,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协议和共同意愿,侵犯了妻子的权益。

共同协商处理家庭财产

这一案例也涉及到了家庭关系的问题。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而在本案中,查某的行为让妻子感到不满和不信任,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关系。因此,夫妻之间应当坦诚相待,共同协商处理家庭财产,以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丈夫请异性旅游妻子起诉要钱

另一种解读:

查某在婚姻期间,私自与婚外异性外出游玩,并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显然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此行为是不正当的。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让杨某还钱也是基于这个理由。但是,本案有个很重要的细节法院没有披露,那就是杨某在一起游玩时是否知道查某已婚的状况。

如果杨某知道查某已婚,和查某一起侵犯了原告查某妻子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权属,那法院判还钱自然毫无争议,若杨某并不知情,那法院如此判决恐有不妥。

本案是缺席判决的,这意味着杨某放弃了答辩的权利,后续杨某也是直接履行了判决,对此没有提异议。

更深层挖掘:

丈夫和妻子配合自诉,犯有明显过错的查某却不用承担任何损失

但这案子背后还有个隐藏细节,没有查某的配合,其妻子根本不可能获取杨某的个人信息,也没办法提供消费的明细。本次诉讼显然是查某和妻子配合提起的,如果杨某当初并不清楚查某已婚,那杨某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甚至还存在被欺骗了感情的状况,却还要为一段被欺骗的感情中发生的费用买单,犯有明显过错的查某却不用承担任何损失,这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的,也是本案引起争议的地方。

本案涉及的金额也只有五千余元,并不算高,完全属于一个正常家庭男女任意一方可以自主支配的范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并不等于所有花销都得两人都事先商量一致。以往类似的判例,支持撤销赠与的基本都是大额的财产,这次仅仅涉及五千元,认定严重侵害的查某妻子的利益是否标准过于宽泛?若给婚外异性花销可以要求返还,那私自给同性花销是不是也能让返还?给网络主播打赏能不能返还?希望法院在审理时能综合考虑涉及的金额以及赠与人的经济水平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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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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