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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妻借款,另一方不知情,需共同还款吗?

林艳英律师2023.04.2030人阅读
导读:

本律师的上诉代理意见主要如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该债务属于被上诉人陈某的个人债务,明显事实认定不清,张某经营的公司在2014年经营困难,两被上诉人的家庭经济压力变大,加上两被上诉人准备开珠宝公司,于是向上诉人提出借款,涉案的两笔借款明显是用于两被上诉人夫妻共同生活周转、共同生产经营周转的,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张某成立的两家公司受楼市调控政策影响业绩惨淡,2015年初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加上 ...,法院判决法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定,该笔债务确实存在,但双方对该借款的性质各执一词,小刘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证明,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且小张对该笔债务并不认可,故该债务应为小刘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妻借款,另一方不知情,需共同还款吗?
夫妻俩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

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因债务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

基本案情

小刘(男)和小张(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后因小张发现小刘不务正业,多次沟通过后小刘仍不知悔改,2014年小张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刘离婚。

庭审中,小刘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小张承担结婚期间所欠外债的一半。令小张感到惊讶的是,结婚仅两年时间,小刘欠下的外债居然有十几万之多,而小张对此债务居然毫不知情,小刘也承认这些借款都是瞒着小张做出的。

法院判决

法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定,该笔债务确实存在,但双方对该借款的性质各执一词,小刘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证明,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且小张对该笔债务并不认可,故该债务应为小刘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最终法院判决小刘向案外人李某等七人的借款,由原告小刘个人负责偿还。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借款情况,并且出具借条,

法院在认定“婚内借款”时,考虑到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

通常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

一方面,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不会仅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会在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处理。

但“婚内借条”也不一定有效。如果遇到下面这种情形,借条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哦!

比如,夫妻之间因为开玩笑或哄对方开心而出具借条,但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属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不知情,需要一起还吗

基本案情:

陈某(女)在2015年3月份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同事Z某借款30万元,并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此时陈某与张某(男)夫妻关系尚存续。借款期限到期后,陈某没有依约还款,Z某某遂将陈某、张某一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代理情况:

债权人(本案原告)Z某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江珍来(本律师)为本案一审、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2017年9月份一审法院认为,举债人只有陈某一人签名,且30万超出了一般家庭共同生活开支,认定为个人债务,张某无需承担责任。

Z某不服,仍委托本律师进行上诉。此时二审开庭已经是2018年7月份。本律师的上诉代理意见主要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该债务属于被上诉人陈某的个人债务,明显事实认定不清,张某经营的公司在2014年经营困难,两被上诉人的家庭经济压力变大,加上两被上诉人准备开珠宝公司,于是向上诉人提出借款,涉案的两笔借款明显是用于两被上诉人夫妻共同生活周转、共同生产经营周转的,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张某成立的两家公司受楼市调控政策影响业绩惨淡,2015年初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加上两被上诉人准备开珠宝公司,陈某此时向上诉人提出借款,可以推定借款是被上诉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两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先后成立了两家公司(在2009年6月成立广州某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2014年3月成立广州某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及房地产咨询服务,被上诉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张某这两家公司的营业利润。2014年5月起,在一系列楼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整个房地产中介行业业绩惨淡,生意下滑,张某经营的两家公司也遭遇同样的问题, 2015年初,张某经营的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广州某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15年8月决议解散也印证了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而被上诉人陈某正是在这个时间以经济比较困难,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向上诉人提出借款,明显借款是两被上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涉案的该债务是用于两被上诉人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而且两被上诉人在2015年初就在筹备开设珠宝公司,陈某在此时向上诉人借款周转也符合常理。

二、两被上诉人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很大,仅凭被上诉人的工资不足以维持家庭的开销,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张某经营的公司,陈某在两家公司经营困难之际向上诉人借款,涉案的两笔借款明显是用于被上诉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两被上诉人的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很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他们在广州有一套房产,每月需要还房贷大约一万多元;第二,张某有一辆宝马汽车,每月汽油费、停车费和维修费至少需5000元;第三,两被上诉人有三个小孩需抚养,三个孩子均就读名校,每月花销至少10000元;第四,一家人每月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至少20000元;此外,被上诉人陈某在2015年2月份前后开始经营珠宝店,每月需支付租金16000元,每月需发放员工工资,而陈某的珠宝店的生意并不好,入不敷出。

明显可见,仅凭两被上诉人的工资并不能维持其整个家庭的开销,其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是张某经营的两家公司的营业利润。对于他们这样的家庭与普通家庭不同,如果借款三十万就以数额较大从而认定为不属于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明显对债权人不公平不合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考虑两被上诉人的家庭收入和开支的情形下就认定张某的工资收入足以满足当地的生活水平,从而认定涉案的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明显是事实认定不清,应予纠正。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Z某提出证据证明陈某与张某共同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张某并无证据反驳共同债务的合理性,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某、张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此案判决是在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的一挑战性判决。

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如下: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该规定出台后,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超出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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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在外借款 不知情的另一方有义务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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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夫妻一方在外借款 不知情的另一方有义务还钱吗

    内容:常听说这样的情况,丈夫在外打工,而妻子在家游手好闲染上赌瘾欠下债务无数,为此丈夫坚决不帮助妻子还钱。关于这些问题深圳追债人讨债公司认为大家必须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解答夫妻一方在外借款,另一方是否要承担偿还义务。可想而知,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不能完全等同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案例一中妻子的赌博之债,并不是为了家庭的需要,而赌博之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赌博违法众人皆知,另一方当然也没有必要帮助这个有赌瘾的妻子还钱。所以这一类的案件,最好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欠款另一方为个人借款行为,同时债务人也有举证的责任。那么夫妻一方在外借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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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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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近年来,离婚率逐步增涨,人们对于财产分割越来越重视,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公租房分割更是一个问题。一方婚前借钱建房并取得公租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租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租房权益。那么公租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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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一方借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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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婚后一方借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如果婚后一方的借款,是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或者另一方可以证明该借款是配偶的个人债务,则婚后一方借款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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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隐瞒大额借款怎么办?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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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夫妻一方隐瞒大额借款怎么办?

    内容:夫妻一方隐瞒大额借款怎么办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隐瞒大额借款,另一方不知情,该借款系超出家庭生活需要,且夫妻无共同生产经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之后借款债务怎么处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离婚后债务共同负担。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那么夫妻一方隐瞒大额借款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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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刘某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刘某是该项遗嘱的遗嘱人,朱某是该项遗嘱的继承人,朱某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房屋产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刘某死亡后,朱某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刘某的遗嘱。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朱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处房产由儿子继承,另一处房产由女儿继承”,因朱某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遗嘱中的房产在刘某死亡后均已为朱某的个人财产,朱某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只针对遗嘱第二项,因此,朱某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的第二项,因第一项内容已经生效而无法撤销。
  • 公积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公积金缩短还款年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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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公积金缩短还款年限是怎样的

    内容:由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那么公积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公积金缩短还款年限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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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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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那么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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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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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违法吗

    内容: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违法吗一方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另一方利益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财产处理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违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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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借信用卡钱未还,那另一方有义务进行偿还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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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夫妻一方借信用卡钱未还,那另一方有义务进行偿还吗?

    内容:如果夫妻一方信用卡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还款义务;如果不是,并且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借款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该欠款就不是共同债务,应由信用卡持卡人个人偿还欠款。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举证等一系列问题,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即便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往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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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需要共同偿还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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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需要共同偿还吗

    内容: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需要共同偿还吗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需要共同偿还。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那么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需要共同偿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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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

    内容: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属于共同债务吗1、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属于共同债务吗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所负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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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需要共同还债吗?

    内容: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往来一般不会相互干涉,尤其是一方在外借款的行为,另一方不仅不知道,而且也对此不太关心。等到借钱一方如果无力偿还的时候,此时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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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夫妻一方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需要帮忙还款吗?

    内容:但是有例外的情况,离婚时另一方不用帮忙返还这笔债务,比如有证据证明有以下的理由:第一,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不出现以上的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按照以上的情况来看,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你可以向法院提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冻结银行卡账户,否则就要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共同偿还。那么夫妻一方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需要帮忙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1745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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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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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丈夫欠的钱妻子有义务还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丈夫欠的钱妻子有义务还吗

    内容:1、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2、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妻子对丈夫的借款并不知情,那么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没有偿还责任,婚前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由丈夫和妻子一起偿还,第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如果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就由丈夫个人来偿还,妻子没有偿还义务,3、如果丈夫的借款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妻子不承还款责任。

    周春花律师
    2023.08.0179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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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妻借款,另一方不知情,需共同还款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妻借款,另一方不知情,需共同还款吗?

    内容:本律师的上诉代理意见主要如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该债务属于被上诉人陈某的个人债务,明显事实认定不清,张某经营的公司在2014年经营困难,两被上诉人的家庭经济压力变大,加上两被上诉人准备开珠宝公司,于是向上诉人提出借款,涉案的两笔借款明显是用于两被上诉人夫妻共同生活周转、共同生产经营周转的,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张某成立的两家公司受楼市调控政策影响业绩惨淡,2015年初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加上 ...,法院判决法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定,该笔债务确实存在,但双方对该借款的性质各执一词,小刘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证明,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且小张对该笔债务并不认可,故该债务应为小刘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李孟阳律师
    2023.04.203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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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欠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夫妻一方欠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债权人仅起诉借款人一方的,人民法院无需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当然,债权人在起诉时把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也是可以的,因为在认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的诉讼请求。那么夫妻一方欠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997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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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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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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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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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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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项达成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 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实践中,即使不办理公证,只要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或离婚协议符合法定条件,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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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是夫妻两个人一起经营的,是一生都要为之奉献的东西。一个温暖幸福的家,并不是任何一方的坐享其成,也不是另一方的埋头付出,而是要夫妻两人共同的努力与付出。
    王熙 531评论
  • 🚩父母为自己婚后买房,建议全额出资(自己一定不要出钱),写自己名字,才能保证房屋是自己个人的。 🚩如果自己父母只能出首付,那就去公证处做个人赠与公证,把这笔首付赠与给你个人。 🚩然后买的房屋,写自己名字。这样至少能保证首付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价值是个人的。 🚩如果共同出资购房,房屋最好写夫妻俩的名字,谁也转不走。 🚩对方父母出资购房,要保证不是附条件的赠与,保证不是借款。 🚩如果你证明不了是赠与,现在推定是借款。

    宋官骐|元甲律所 581评论
  • 🚩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能够对转移财产的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吗? 对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罚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时,存款、股票、现金等不动产是最容易被转移的,为了防止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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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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