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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裁判规则

周春花律师2023.06.0521人阅读
导读:

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也作出了相应修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中不再保留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在《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基础上作出了更加细致严谨的规范表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必须是在提起诉讼时仍然存在《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至第17条、第20条至第22条规定了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裁判规则,均将原司法解释中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修改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保持了用语的一致性。

    (1)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由于《民法典》第1051条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也作出了相应修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中不再保留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结合本条司法解释,应当明确的是:首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原告是婚姻当事人,因该诉讼行为直接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其次,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原告还包括与该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民法典》第1045条增加了对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界定,旨在明确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其依据是血亲关系的远近、家庭结构的类型和生活联系的紧密度。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的效力而产生的。近亲属,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明确近亲属范围的法律意义之一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基于此,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在《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基础上作出了更加细致严谨的规范表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必须是在提起诉讼时仍然存在《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譬如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法定婚龄,这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稳定现存的夫妻共同生活,不因夫妻共同生活在法律形式上的瑕疵而损害婚姻共同生活关系的稳定。从行政行为瑕疵的补正视角评价此情形,未达法定婚龄导致结婚登记行为的瑕疵,在达到法定婚龄时已经消失,结婚登记行为已经由违法转变为合法。

    (3)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适用程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条在整合《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第4条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修改。第一,无效婚姻是因欠缺法律规定的婚姻生效要件而归于无效,没有给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空间。如果允许原告撤诉,则将放任已经发生的违法婚姻状态继续存在,破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维护的婚姻家庭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对于无效婚姻的判断体现了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于婚姻效力的判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得准许其撤诉。在适用该条司法解释时,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家事纠纷案件,仍应首先审查涉案婚姻状况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否则便无法对原告申请撤诉作出准确的裁定。譬如,涉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禁止结婚的情形,当事人基于认识错误,误将四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理解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而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便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撤诉,以维护其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第二,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其根本原因在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仅涉及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秩序,还涉及《民法典》第153条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故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处分,不适用调解,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既然婚姻无效案件属于不合法行为,就不能适用调解方式。即便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人民法院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第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进行调解。原因在于该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3条所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该类纠纷可以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合意,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及时作出判决。

    (4)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顺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断后进行。”该条对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受理了离婚案件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两个案件后的审理顺序作出了如下修改:一是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修改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二是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二)》第7条第2款“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的内容。该条解释的修改着重考虑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而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并审理存在一定的障碍,也不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该条解释而言,第一,合法有效的婚姻是离婚诉讼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对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已经受理的,必须对该案件依法作出判决。第二,《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作为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本案与其他案件有牵连关系,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另一案审结后再行恢复诉讼。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案件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必须先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如果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尚未审结,应当中止离婚诉讼的审理,等待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再行恢复审理离婚案件。

    (5)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当事人结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5条规定了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时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规则。第一,如前所述,“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修改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与之相对应的,在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由“申请人”改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由“被申请人”改为“被告”。上述内容实际上是民事诉讼程序法上内容的延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点,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是在特定的民事诉讼中直接承受案件实体上权利义务的主体,并因此担负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义务。该条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时其应当作为原告。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的内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没有继续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均已死亡,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死者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是否可将死者双方列为共同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情况下,就没有了适格被告,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受理和审理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6)人民法院在审结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的工作流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结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的工作流程。第一,结婚行为涉及婚姻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设立,须经公示方为有效。在结婚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时,人民法院仍须采用公示方法。该条解释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贯穿的具体法理——效力公信,即婚姻家庭行为的对外效力。第二,依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均按《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长期保管。对于被确认无效婚姻的生效判决书副本及被收缴的结婚证书,也应当一并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三,该条解释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其意义在于用公示方法将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书宣告作废并收缴。同时,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6条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9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副本和已收缴的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寄送至婚姻登记机关后,应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来源 |《法学杂志》2021年第8期节选自龙翼飞、赫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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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也作出了相应修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中不再保留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在《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基础上作出了更加细致严谨的规范表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必须是在提起诉讼时仍然存在《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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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法律主观:婚姻纠纷的处理方式: 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4、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 ...,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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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取得的财产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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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取得的财产怎样认定

    内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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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批机关即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审查属于实质审查,该行政机关需要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确认或否定举办者身份资格属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权限范畴,包含了行政许可内容。故确认或否定举办者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当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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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内容:关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重点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第1052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本条完善修改了2001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不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同时,《民法典》1052条对可撤销婚姻的机关作出修改,受胁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那么关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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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能否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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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能否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内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重婚的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重婚的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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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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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内容: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ldquo,无论是依法登记结婚,还是依法成立的事实婚姻,都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即构成重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dquo,重婚主要有三种情形: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此处的&ldquo,目前,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限定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亲上加亲这种做法在现代社会是不再被允许了,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从伦理和优生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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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还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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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还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吗?

    内容:因为此事既关系到各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又与继承、分割财产等财产处理问题关系密切,应当有条件、在一定限度内受理并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本条规定,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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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第1052条:可撤销婚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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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民法典》第1052条:可撤销婚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内容:《民法典》第1052条:可撤销婚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条完善修改了原《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不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同时,《民法典》第1052条对可撤销婚姻的机关作出修改,受胁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那么《民法典》第1052条:可撤销婚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07104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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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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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能否适用调解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能否适用调解

    内容: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王学瑞律师
    2022.04.0762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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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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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婚姻无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婚姻无效

    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不到法定婚龄。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父母子女关系。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法律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生硬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认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于海明律师
    2022.03.3129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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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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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93评论
  • 用法律之武器,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婚姻中的权益!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生活如此,婚姻亦如此。但我们要怀有一颗积极乐观的态度,一切向前看!北京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姚平 108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03评论
  • 婚姻,找对了人,陪你一起荡秋千,一生浪漫;找错了人,陪你华山论剑,奉陪到底,遇到对的人是爱情,遇到错的人是渡劫。北京市元甲律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姚平 341评论
  •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上辈子多少次的回眸,才换来今生的与你相伴。谁说破镜难以重圆?只是没找到维护感情的正确方式。婚姻需要经营,需要有人指导。北京市元甲律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指导服务。

    林艳英 223评论
  • 二婚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1、二婚离婚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就解除了婚姻关系。 2、二婚再次离婚起诉离婚流程: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起诉离婚过程中,需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婚姻登记处发证费等费用。费用的具体数目视地区及具体情况而定,在一线城市一般需要花费2万元以上,二三线城市则较低。如有低收入或困难群体可以申请法院免费判案。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240评论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姚平 51评论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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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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