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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规定

王熙律师2023.06.20798人阅读
导读:

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法律规定十分重要,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对于协议中存在的争议,需要充分借助法律和专业律师的力量,进行合理的解决和处理。

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法律规定十分重要,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对于协议中存在的争议,需要充分借助法律和专业律师的力量,进行合理的解决和处理。

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工程款债权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这类协议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大律网小编将对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协议的签订与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的签订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如合同的订立应当有标的物、价款、当事人以及一定的形式等要件。

在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中,标的物为债权,价款为转让款项,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受让人。此外,对于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什么形式进行签订,目前没有具体的强制规定。但是为了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好将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由双方签名盖章,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

工程款债权转让

工程款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金钱债权,依据前述条款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双方约定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不得转让,无论相应工程款债权受让方是善意还是恶意,债权转让协议均属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大量违法行为的存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存在大量的无效合同,即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相应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也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相应金钱债权仍然存在。

工程款债权数额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多约定工程款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因此在未进行结算的前提下,工程款的数额尚未确定,此情况下能否就工程款债权进行转让尚存争议。

因未结算导致工程款债权数额尚未确定的,只要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影响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在具体工程款债权标的额确定后,受让人即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且相应债权金额亦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鉴定予以确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应随工程款债权转让一并转让,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本质上是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通过专设法条的方式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具有专属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应随工程款债权转让一并转让。该种观点实际上曲解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在此之列。

实际上,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中已提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中建七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之转让予中建海峡公司,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第二,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的一并转让,既不增加兴基伟业公司(发包人)的负担,也不损害兴基伟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不论是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还是现有司法裁判来看,应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转让一并转让,以更好地保护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工程款债权的转让,其合法性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四编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债权的转让。在规定中,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转让协议的要件、方式等方面也得到了明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工程款债权转让属于债权的转让范畴,可以采取担保的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中在工程承包业务中,担保往往采用保证的方式,即担保人同意对债务人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 相关民事法律法规

工程款债权转让还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存在关联。例如,对于工程款债权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以规范转让行为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

典型案例分析

在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中,由于该类型债权的特殊性质,往往与工程承包业务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工程款债权转让涉及各方利益,常常会引起双方之间的纠纷。以下是一例实际案例。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甲公司将向乙公司支付300万元的工程款。随后,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不久后,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300万元,称其已支付了工程款并授权丙公司代为收款,但乙公司仍未完成工程的建设。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双方并未就工程款的实际支付进行协商。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工程款支付争议仍需要解决。

针对这个案例,需要结合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分析,以帮助甲公司和丙公司解决纠纷。由于涉及到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细节,双方可考虑邀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协商和调解。

总之,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法律规定十分重要,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对于协议中存在的争议,需要充分借助法律和专业律师的力量,进行合理的解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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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协议具备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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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贷款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1、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2、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3、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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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生活中,如果债权人要转让债权的,需要是在法律允许转让的范围内,并且需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然后需要通知债务人,才会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那么债权转让的限制性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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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具有哪些法律规定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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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具有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债权转让具有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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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转让对债权债务的约定法律中如何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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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股份转让对债权债务的约定法律中如何进行规定的

    内容:股份转让对债权债务的约定法律中如何进行规定的股权转让前没有约定债权债务的规定目标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除非老股东承诺共同与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名下债权债务。股权转让的规定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在股份转让中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填写相关的协议并提前约定债权债务股份转让涉及专业知识多且涉及到很大的利益关系应提前进行相关方面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己的利益。那么股份转让对债权债务的约定法律中如何进行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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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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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内容: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只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代表该笔债务不需要偿还。如利息的索要,担保人,担保物等。例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已超过担保期限等。那么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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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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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内容: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权利人行使权利要以合法为原则。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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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及其法律效果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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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及其法律效果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时,一般都会签订一个债权转让协议,以此证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及其法律效果有哪些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及其法律效果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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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处理呢?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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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处理呢?

    内容: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是:转让的债权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二、合同的转让分为哪几类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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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只转让主债权不转让担保债权可以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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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担保债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只转让主债权不转让担保债权可以吗?

    内容: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那么担保债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只转让主债权不转让担保债权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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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债权转让现行法律规定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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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我国债权转让现行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我国债权转让现行法律规定有哪些?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那么我国债权转让现行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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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内容: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包括依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那么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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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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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那么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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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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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债权转让条件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工程款债权转让条件

    内容: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那么工程款债权转让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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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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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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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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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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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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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欠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当有人拖欠债务时,就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如果你有人欠你钱,而他不还,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回债务。但是要起诉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 在起诉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此外,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无因合同”的规定就可以用作判断标准。 其次要有证明债务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准备好到期日前后的凭证或者协议文书来作为依据。此外,还应当准备好相应的电子数据、电子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承诺书、会计凭证等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真实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诉讼之前, 还要对债务人进行必要考察, 相关考察方式包括: 办理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手续; 检验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匿、伪造、死亡或者无法找到; 检验当事人是否已将真实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告之法庭。 此外, 还要考察一般性历史信誉情况。 在立案诉讼之前, 需要对历史信誉情况进行考察, 并收集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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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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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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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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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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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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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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