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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连带责任担保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学瑞律师2023.11.08223人阅读
导读:

2、法律分析: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要确保这笔财产是共同的,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情担保一方所存在的财产,那么法院在强制制行的时候只可以执行另一半,另一半的财产是没有权利处理的,夫妻一人给别人做担保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1、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要确保这笔财产是共同的,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情担保一方所存在的财产,那么法院在强制制行的时候只可以执行另一半,另一半的财产是没有权利处理的。

连带责任担保可能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均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吗

1、法律分析: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的,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但只能强制执行一半的拍卖款,剩余一半拍卖款要交还给妻子。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要确保这笔财产是共同的,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情担保一方所存在的财产,那么法院在强制制行的时候只可以执行另一半,另一半的财产是没有权利处理的。

3、担保人配偶的财产不可以执行,担保人是以个人名义提供的担保,要执行也只能执行担保人个人的。如果想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也需要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后才能执行。如果夫妻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则不能直接执行。

4、对于担保人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属于被执行人 夫妻共同财产 ,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5、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想要申请执行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当对担保人提起析产诉讼。法律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6、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行的,但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可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

个人担保人离婚后另一方的财产会被执行么

1、离婚后,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的关系归于消灭,不论是通过协议还是诉讼离婚,财产即属于个人财产,丈夫以自己的财产给其他人做担保,不会涉及到丈夫的财产。

2、担保人无力偿还,法院会对其个人名下财产进行冻结,不会对其妻子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担保人无力偿还需要担负的责任。

3、离婚后在执行阶段,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4、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行的,但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可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

5、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离婚的可以就债务进行分配,但是这并不能妨碍债权人向夫妻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也就是说就算离婚,银行也可以执行担保人配偶分得的财产。

夫妻一人给别人做担保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1、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要确保这笔财产是共同的,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情担保一方所存在的财产,那么法院在强制制行的时候只可以执行另一半,另一半的财产是没有权利处理的。

2、可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但只能强制执行一半的拍卖款,剩余一半拍卖款要交还给妻子。

4、夫妻一方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担保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债务真实合法就必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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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算共同债务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算共同债务吗

    内容: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那么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算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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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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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内容:(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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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离婚时一方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知道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新分割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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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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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可用来担保吗

    内容: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可用来担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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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连带责任担保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连带责任担保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2、法律分析: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要确保这笔财产是共同的,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情担保一方所存在的财产,那么法院在强制制行的时候只可以执行另一半,另一半的财产是没有权利处理的,夫妻一人给别人做担保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1、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要确保这笔财产是共同的,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情担保一方所存在的财产,那么法院在强制制行的时候只可以执行另一半,另一半的财产是没有权利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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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执行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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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执行

    内容: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那么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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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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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民法典中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内容: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那么民法典中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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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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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之债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担保之债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担保之债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担保之债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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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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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债务怎么执行共同财产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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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夫妻一方债务怎么执行共同财产

    内容:夫妻一方债务怎么执行共同财产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债权人是不能请求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只能执行债务个人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一方债务怎么执行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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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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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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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方担保家庭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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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单方担保家庭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内容:单方担保家庭共同财产如何执行单方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的债务不是属于家庭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只能执行家庭财产中属于担保人的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单方担保家庭共同财产如何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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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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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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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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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婚后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那么婚后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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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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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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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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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

    内容:如果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认为是个人债务,应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除当事人约定外,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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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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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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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个人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可以执行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则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妻一方欠债如何执行共同财产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夫妻一方欠债如何执行共同财产

    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如果执行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或共同登记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协议分割、提起析产诉讼等方式确定财产份额(注:协商确定份额的方式,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一方欠债如何执行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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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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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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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不可以强制执行合伙财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可不可以强制执行合伙财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合伙财产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为使合伙企业充分发挥其特有的效能,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就应考虑其特性。如果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转让财产份额,而是法院强制执行时,则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使债权人成为合伙人,因为成为合伙人后,意味着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如果债权人不同意,不能以强制执行的方法使债权人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那么可不可以强制执行合伙财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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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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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合伙财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执行合伙财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内容:执行合伙财产中的财产怎么处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为使合伙企业充分发挥其特有的效能,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就应考虑其特性。如果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转让财产份额,而是法院强制执行时,则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使债权人成为合伙人,因为成为合伙人后,意味着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执行合伙财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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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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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担保贷款和孩子有连带责任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夫妻担保贷款和孩子有连带责任吗

    内容: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配偶是需要共同偿还的,子女没有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夫妻担保贷款和孩子有连带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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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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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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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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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对方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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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包括调解书、支付令。

    姚平 302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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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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