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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实际施工人申请确认债权

邢颖律师2023.12.27476人阅读
导读:

因此,建议实际施工人在申请确认债权之前,先与相关参与方进行协商,尽量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申请确认债权的过程中,实际施工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通过申请确认债权,实际施工人不仅能够维护自身利益,更能够推动建筑行业迈向公平、正义的未来,在申请确认债权的过程中,实际施工人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实际施工人申请确认债权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更是为了倡导公平正义,总之,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实际施工人申请确认债权是实现自身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在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导致实际施工人在债权确权方面面临着重重困难和风险。针对这一问题,实际施工人需要积极主动,提交申请确认债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确认债权是实际施工人行使自己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实际施工人在项目中付出了大量的辛勤劳动和资源,应理所当然地享有应收款项的权益。然而,在实际施工人与其他参与方之间,常常存在背离公平正义的现象。为了防止无良参与方违约或逃避债务,实际施工人必须主动申请确认债权,以确保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应有回报。

申请确认债权的过程中,实际施工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据的充分性与准确性是确保债权能够得到确认和保护的关键。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保留合同文件、收据、工作日志等方式来收集与债权有关的证据。同时,还可以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如拍照、录像等,来将现场施工情况记录下来。这些准确的证据将为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实际施工人申请确认债权提供有力支持。

在申请确认债权的过程中,实际施工人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但实际操作中,诉讼过程较为复杂,时间较长,实际施工人往往难以承受。因此,建议实际施工人在申请确认债权之前,先与相关参与方进行协商,尽量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只有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再考虑诉讼的方式进行债权维护。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实际施工人申请确认债权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更是为了倡导公平正义。在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的努力和辛勤付出值得得到尊重和回报。通过申请确认债权,实际施工人能够向社会传递出一个重要的信号:打破传统,见证公平正义。只有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建筑行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加入。

 

总之,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实际施工人申请确认债权是实现自身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申请过程中,实际施工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同时,也需注重与参与方的合理协商,尽量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通过申请确认债权,实际施工人不仅能够维护自身利益,更能够推动建筑行业迈向公平、正义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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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果是转包,属于违法的。转包工程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不合法,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情形,不论是哪种情形,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根据相关的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转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签订的转包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谁担责,实际施工人欠付材料款能否向承包人主张?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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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谁担责,实际施工人欠付材料款能否向承包人主张?

    内容:综上所述,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的责任应由施工合同和债权保证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如果材料供应商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债权保证,那么在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款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担保措施来保护供应商的利益,如果实际施工人拖欠了材料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供应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解析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谁担责的问题,帮助大家理清思路,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保证施工进度,施工人事实上为项目采购了一些建筑材料,但却拖欠了材料供应商的款项,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谁担责。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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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债权人如何申请企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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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债权人如何申请企

    内容:总结: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债务人实际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如果法院确认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并认定债权人的申请合法有效,将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确立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偿方案,3.法院审理:法院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包括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权人的债权证明等进行调查核实,只有具备合法债权的债权人才能申请债务人的破产,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可以实现债权的有效保障,但是在进行债权人破产申请之前,债权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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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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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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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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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

    内容: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认可的即视为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被告否认法官会要求被告提交申请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是被告所签的字即使被告否认法院也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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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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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债权人如何确认债权的期限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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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民法典中债权人如何确认债权的期限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那么民法典中债权人如何确认债权的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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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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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确认的债权能行使代位权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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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确认的债权能行使代位权吗

    内容:未经确认的债权能行使代位权吗《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其他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当事人设立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后,在未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前,虽然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应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权。那么未经确认的债权能行使代位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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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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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法官:欠付工程款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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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最高院法官:欠付工程款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内容:最高院法官:欠付工程款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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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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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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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可否申请重整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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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可否申请重整

    内容:笔者认为,这一区别主要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没有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属于前一情形;已实际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的,属于后一情形。显然,申请重整的条件要低于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据此,即使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权人也无法适用这一条款规定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如果不考虑上述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而只考虑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和上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则在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重整。那么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可否申请重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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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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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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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代位权纠纷案由如何确认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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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申请执行人代位权纠纷案由如何确认

    内容: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那么申请执行人代位权纠纷案由如何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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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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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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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范围是否超出申报债权以及对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担保范围是否超出申报债权以及对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

    内容: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担保范围是否超出申报债权以及对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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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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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能否申请执行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能否申请执行

    内容:我欠陈某5万元借款,我将法院确认丁某给付的债权转让给陈某。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简单地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那么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能否申请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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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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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债权能否对抗实际施工人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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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税收债权能否对抗实际施工人

    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以及采取措施保障国家财政利益,税收债权有效地对抗了实际施工人问题,打造了高效纳税新模式,税收债权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立案、勘验、查封、扣押等法定程序,依法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一定措施,以此来保障国家财政得到实质回报的权利,此外,税收债权还可以通过税务执法的力度来对抗实际施工人问题,然而,税收债权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现状,有效地对抗了实际施工人问题,综上所述,税收债权是解决实际施工人问题的重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在税收债权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平衡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财政利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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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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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内容: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工程已完工后分包人______已接受工程款人民币______元。若发生欠工程款行为时,也可请求政府设立的调解部门对双方进行调解。即使调解不成,起诉时调解笔录也可以作为证据,证实双方有施工合同的存在。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来追讨工程欠款。起诉时可向被告住所地、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起诉前准备好起诉状,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或者工商登记信息,施工的证据、尚欠多少工程款等证实自己主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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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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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内容: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首先了解这里说到的实际施工人包括哪些类型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有以下类型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在起诉时以发包人为被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人。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那么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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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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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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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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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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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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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

    内容: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一般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满足债权,其实际行使申请权的情形较少。那么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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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人合伙做道路施工项目,随后两人退股,完工后甲方一直未支付当事人工程尾款。通过天用律师申请仲裁,裁决对方支付当事人工程款869万元,同时对方承担了我方的保全费、律师费、80%仲裁费,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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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客户拿到工程款的那一刻,感觉所有的努力都是有价值的,15年的新农村改造工程,工程已经多次被覆盖整修,工程量无法确认?不认可张总实际施工人身份?看天用律所如果帮你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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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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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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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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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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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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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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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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