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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要点

郭铭芝律师2024.03.181648人阅读
导读:

一、主体资格审查(一)基本信息需要确认的信息包括法人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的姓名、职务与联系方式(此时确定的信息一方面可确认对方的身份,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将来产生纠纷、诉讼时的送达地址),并留存对方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查询执行情况及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3.审查主体特殊资质主要是审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资质证明,审查的重点是该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该证明文件的许可事项及范围。

在律师的日常工作中,合同审查是一项基础且重要的工作。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尤为关键,它关乎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可能性。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分析《合同主体资格怎么审查》。

合同主体资格是指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具备法律规定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一个合法的合同主体,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的利益目的和符合法律要求的资格或许可。

为什么审查合同主体资格至关重要?

因为如果合同一方或双方缺乏有效的主体资格,那么所签署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影响合同的实施甚至导致法律纠纷。

合同主体条款审查要点

一、审查范围

1.主体名称

(1)要准确、唯一,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纠纷频发,其中一类就是材料供应商与工程项目部签署合同,但由于项目章一般而言仅用于内部资料和工作往来,不具备对外签署协议的功能,且普遍存在私刻现象;(2)作为第三方的代理人签署,应查明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授权;以第三方的名义签署,但签字人并非第三方本人,在一定条件下,该合同对第三方不能产生合同效力;(3)若多次出现,应审核前后是否一致。

2.主体基本信息

(1)自然人一般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2)法人及其它组织: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职务;(3)法人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应以实际经营地为住所地;(4)公司的工商信息变更后,在合同中也应予以修改。

3.主体资质信息

(1)该主体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一般行为能力;(2)该主体是否具备签署特定合同的一般行为能力;例如:民法典683条规定: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其他特殊行业的资质。

4.主体履约能力

相对方是否涉诉、是否被列为失信人员、是否被行政处罚等、注册资本、股东情况等。

二、合同主体审查的途径

1.主体真实性

(1)自然人看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台湾居民往来大陆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或外国人就业证。(2)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审查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官网查询基本信息,通过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查询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体涉诉情况

(1)中国裁判文书网;(2)中国法院网的“公告查询”窗口查询公告开庭信息;(3)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查询执行情况及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3.审查主体特殊资质

主要是审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资质证明,审查的重点是该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该证明文件的许可事项及范围。可查询的网络渠道主要有:(1)住建部网站‘查询建筑业单位及人员资质;(2)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可查询土地出让公告、供地计划、地块公示、结果公告及大企业购地情况;(3)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可查询相关专利信息;(4)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站可查询相关商标信息;(5)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可查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作品著作权信息;(6)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可查询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告、分红情况、财务指标、公司年报等。

合同主体该如何审查?

一、主体资格审查

(一)基本信息

需要确认的信息包括法人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的姓名、职务与联系方式(此时确定的信息一方面可确认对方的身份,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将来产生纠纷、诉讼时的送达地址),并留存对方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考虑到法人组织的特殊性,法人的存续状态对其主体资格有重大影响,因此在审查法人主体信息时,应当通过“启信宝”、“企查查”、“天眼查”等工具确认其存续状态。

(二)经营资质经营

资质是与一些特殊行业、特殊领域进行合作的前提,比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物业管理、劳务派遣等等。在洽谈合同时,公司往往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合同相对方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因此就容易忽略对资质进行审查,比如因为合同相对方是基于各种关系而被介绍过来,或者合同相对方之前做过类似项目或其企业自身宣传做过类似项目等等,但事实上,这些“想当然”恰恰成为了风险的来源。审查经营资质的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也是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签章的资质证明文件。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相关网站进行查核,比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等,可以查询到合同相对方的经营范围,从而得知其是否具备合作项目所需的资质;如果是建设工程类公司,则可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单位资质查询”(http://www.mohurd.gov.cn/wbdt/dwzzcx/)查到其资质范围和资质等级。

(三)经营范围

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限制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金银、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特许经营领域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禁止经营的物品包括枪支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爆炸用品、人民币等。尽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但在审查经营范围时,仍应对经营范围之外的经营事项给予关注,如核查对方能否开具符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要求的发票。

(四)签约资格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而法人内设的部门,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一般无法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因此,判断一个分公司是否有独立缔约能力,可以看他是否有营业执照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到信息;如果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缔约能力,就要看它是否持有总公司的缔约授权(查看总部授权书)。如果合同是对方员工签订或者代理人签订,应当核实其身份(如身份证、工作证明),审查委托与代理权限、授权期限(查看授权委托书),避免无权代理或代理权限不明、代理权限过期而产生麻烦。

二、资信状况

(一)注册资本

由于2014年03月0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删除了对实收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限制,认缴出资额、实际缴足的时间也不再限制,因此公司的实收资本并不等同于注册资本。目前有很多公司申请虚高的注册资本用来充门面,实则可能为皮包公司。如需确认对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验资报告或在工商处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查看其中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了解合同相对方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二)涉诉情况

涉诉情况特别是被诉情况能够很大程度上反映一个公司的信誉,可通过了解对方的涉诉情况来判断对方的履约能力及信誉状况。如查询后发现合同相对方涉诉,还可以通过查询涉诉原因(质量、知产、劳资等)、处理方式和答辩态度等,从诚信、履约规范程度等角度进一步了解合同相对方,从而及时判断是否要合作以及如何合作、如何规避风险。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等环节会直接影响甚至减少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所以在此情况下需要关注诉讼是否会导致合同相对方的财产被保全或被执行;若是,那就需要审查合同相对方在保全或执行后的剩余财产是否能够保证拟签订的合同顺利履行,如果合同相对方在已有诉讼的执行案件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那么就要重新考虑是否还要继续合作或追加担保。涉诉、执行情况通过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也可通过“启信宝”、“企查查”、“天眼查”等商业查询工具得知。

(三)经营状况

根据合同相对方的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通过“启信宝”、“企查查”、“天眼查”等商业查询工具可查询企业相关股权质押、行政处罚情况。与企业正面接触,可直接进行现场资信调查;与企业非正面接触,可通过该企业同行、客户等进行侧面调查。对于初次接触的重要合作方,要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通过多种途径全面调查。

(四)履约担保

如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要通过对担保合同(保函)、担保人及担保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该担保有效成立,真正发挥担保功能。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目前合同中应用比较多的是银行保函。如提供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应该确认其权属凭证,确认不动产是合同相对方独自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不动产是否存在其他抵押、是否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等;在确认不动产不存在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将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获得清偿,因此及时登记、固定登记顺序,都是对未来实现担保权利的保障。如提供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的,也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如提供保证人的,审查担保人是否法律、法规禁止提供担保的主体,如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没有特别授权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如何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从律师的角度出发,审查合同主体资格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1)验证当事人身份

要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包括企业或个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对于企业,可以通过工商登记资料进行核实;个人则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2)检查法人资格

如果当事人是公司或其他组织,需要查验其是否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通常涉及审查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公司的章程等法律文件。

(3)评估履约能力

除了法律资格,还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例如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以及历史履约表现等。

(4)许可与资质审核

对于特定行业或业务,还需要检查当事人是否拥有相应的行业许可或者专业资质,如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是确保合同合法性和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作为律师,我们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细致地审查每一项细节,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不仅能够预防潜在风险,还能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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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把控合同中主体资格的审查

    内容:首先是履行方式审查,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存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种情形,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是否约定了提示履行义务等。其次是必备条款审查,对合同的必备条款要认真审查,如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这样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如何把控合同中主体资格的审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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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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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审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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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审查以下材料:一、证照审查。区分营业执照,看其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还是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质审查。国家应审查签订分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三、经办人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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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分包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审查营业执照是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审查签订分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审查经办人是否经授权。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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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施工合同审查过程的要点分析

    内容: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合同审查是为了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改完善,也有少量的合同审查仅仅是用于为决策提供依据。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审查施工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取得了建筑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所要求的施工企业法人资质等级。那么施工合同审查过程的要点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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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一、主体资格审查(一)基本信息需要确认的信息包括法人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的姓名、职务与联系方式(此时确定的信息一方面可确认对方的身份,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将来产生纠纷、诉讼时的送达地址),并留存对方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查询执行情况及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3.审查主体特殊资质主要是审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资质证明,审查的重点是该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该证明文件的许可事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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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如何进行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内容:无《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或职能部门、企业集团营等无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如何进行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3019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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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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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要点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合同审查要点

    内容: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遇到合同审查中出现重大、疑难事项,把握不准的,一定要及时查找相关的资料和判例、理论分析文章。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要严肃认真的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切不可草率行事,以免上当受骗。合同中的条款应该具体详细,并具备合同能够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价格、数量、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对合同签订是否有效进行审查,有两个角度,一是谈判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是否经过合法授权,以及权力范围如何、这在前面已经讲过。那么合同审查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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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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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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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的内容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的内容

    内容: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那么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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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89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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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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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审查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借款合同审查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内容:但是借款关系产生之前,可得好好审查借款合同;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可不简单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借款合同审查的要点和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如果是个人借款,要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其次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以及签订担保合同的签订人有无该公司的法定授权。最后是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可能要承担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那么借款合同审查的要点和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3021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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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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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

    内容: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与分析。因此,涉外合同对于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平衡顺利完成,达到各方的交易目的影响非常大。本文将结合以往涉外合同审核、管理之经验,就涉外合同一般性条款的审查要点进行提示与分析,以供有兴趣的同仁或朋友参考。那么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3041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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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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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主体资格怎么审查?有什么注意事项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合同主体资格怎么审查?有什么注意事项

    内容:1、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合同主体资格怎么审查?有什么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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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220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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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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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施工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内容: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那么施工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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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23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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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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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103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372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550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40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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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20评论
  • 合同审查并非合同文本审查,律师在对合同文本进行实质审查之前,需要搞清楚几个前提问题,即在何种情形下进行合同审查和修改。否则,审查修改后的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接受程度将大打折扣。

    张嘉娱 169评论
  • 陈明月律师

    陈明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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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张芸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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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吴梦云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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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赵金保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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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龙珊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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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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