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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合伙人要求返还投资款,法院:未经清算不予支持!

陈明月律师2024.04.17765人阅读
导读:

“亲兄弟明算账”是生意人应该有的智慧。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合伙经营等关系中,签订完备的手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有必要。

“亲兄弟明算账”,这句话用在生意场上再合适不过了。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创业时会选择和自己亲密的伙伴合作,如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本以为熟人好办事,彼此了解、互相信任,更容易实现互利共赢。

然而,熟人之间因合伙经营产生的纠纷却也不在少数,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0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以及另外三名案外人签订《某月子会所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经营月子会所,原告出资25万元。后双方因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及与他人之间的合作协议。

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5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伙投资款均由另一名合伙人管控支配,在经营过程中,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合伙人均参与会所的管理事务,并且五个合伙人中,除被告外,其他四个合伙人均有特殊关系(亲属)。会所关门后,账目混乱,且经营过程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原、被告及与其他人之间的合伙合同虽已解除,但合伙人之间并未就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资产进行散伙清算。因此,在双方未进行散伙清算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亲兄弟明算账”是生意人应该有的智慧。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合伙经营等关系中,签订完备的手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有必要。

平时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凭证也要保存好,这也是避免纠纷、维系合伙经营正常运转的保障。生意想要做得长久,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更要懂得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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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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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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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合伙人要求返还投资款,法院:未经清算不予支持!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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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合伙人要求返还投资款,法院:未经清算不予支持!

    内容:“亲兄弟明算账”是生意人应该有的智慧。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合伙经营等关系中,签订完备的手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有必要。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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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给付彩礼基于风俗离婚要求返还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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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婚前给付彩礼基于风俗离婚要求返还于法无据

    内容: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黄某曾于去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陶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判决后双方未同居生活。今年4月,陶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庭审中查明,黄某在婚前曾两次按习俗通过其父母给付原告陶某彩礼款2.6万元。双方的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关于被告黄某要求原告陶某返还彩礼款的问题,原则上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彩礼是否返还的判断标准,已经结婚的除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外,彩礼不用返还。因此,被告黄某要求原告陶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婚前给付彩礼基于风俗离婚要求返还于法无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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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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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如何追回方案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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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如何追回方案

    内容:法院判决案件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四人合伙关系尚未进行清算终止,合伙人之一马某提出分割四人合伙财产,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裁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符合欠款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判决张某、张某妻子返还合伙公司的涉案款项,2022年12月,在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四人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四人因合伙事务发生异议,合伙人之一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比例分割四人合伙资产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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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否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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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离婚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否会支持

    内容:庭审中,李某认可其于2004年离婚诉讼中的当庭陈述属实,并且认可此次诉讼要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并非离婚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而是其在离婚诉讼中已知晓,当时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李某要求分割住房,该住房产权所有人为张某。现李某要求再次分割的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夫妻关系期间存续期间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那么离婚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否会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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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要求抚养权是否获支持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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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要求抚养权是否获支持

    内容: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并孕育一子。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收养关系无效,被告有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其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农历腊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生父母,对同居后所生男孩,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自行抚养孩子,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原告的抚养能力,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赵某在怀孕期间与村民李某某口头达成保抱养孩子协议,其主观上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那么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要求抚养权是否获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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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出轨未同居要求离婚,女方索偿100万法院支持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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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男方出轨未同居要求离婚,女方索偿100万法院支持吗

    内容:总结来说,男方的出轨行为是否构成不忠行为以及女方索偿100万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离婚,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次,女方索偿100万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男方出轨未同居要求离婚,女方索偿100万法院支持吗男方出轨引发家庭危机,女方是否能够索偿100万并获得法院支持离婚,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不过,对于女方来说,保护自身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在婚姻关系破裂后,若能够有合理的索偿要求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维护自身的尊严和权益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女方能够证明男方的出轨行为直接导致了财产的减少或损失,那么她有权要求男方进行经济赔偿,然而,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女方索偿100万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看其他一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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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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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男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结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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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因男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结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内容: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已经给付的彩礼。如果是男方的原因导致没结成婚,这个彩礼能不能返还?这个也是跟上述的第二项一样,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返还的是全部还是一部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定该返还多少。那么因男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结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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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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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是否要求返还婚前存款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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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时是否要求返还婚前存款

    内容: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婚前存款?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所以将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另一方的行为视为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那么离婚时是否要求返还婚前存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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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婚约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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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解除婚约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内容: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婚约解除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如果对方不予返还索要的彩礼,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解除婚约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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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

    内容: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对方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户籍属限购范围,因此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先生出资,以小文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此后,李先生分几次向小文转账,并通过小文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庭审中李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先生要求小文返还57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115万元的诉请则不予支持。那么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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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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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 要求经济补偿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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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 要求经济补偿不支持

    内容:同时,法院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在该案中,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没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那么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 要求经济补偿不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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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能要求对方返还婚前存款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能要求对方返还婚前存款吗

    内容:王某将婚前存款交给李某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王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李某的处分权利。二人系夫妻关系王某可以预见到李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李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王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三婚前交给对方的存款能否要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那么离婚能要求对方返还婚前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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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否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财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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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能否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财礼

    内容:因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礼纠纷,在民法中称之为婚约财产纠纷。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对借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物,原则上应当收缴;以订立婚姻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受法律处罚。我国婚姻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也就是说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那么能否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财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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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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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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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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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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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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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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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为男女双方婚内购车,购车款属于赠与还是借贷?亦或是不当得利?本案中,女方与男方离婚分割车辆时,男方主张涉案车辆购车款系男女双方共同向男方父母借款,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按照赠与关系判决后,男方及男方父亲不服,男方父亲又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男女双方要求返还购车款。经法院审查,男方及男方父亲多次庭审陈述相互矛盾,不予支持其主张,并对二人未诚信诉讼行为进行批判。不论是赠与还是借款,均应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否则不论换成什么案由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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