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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挂靠方能否直接向总包单位或甲方索要工程款,最高院给出了答案

邢颖律师2021.11.02326人阅读
导读: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挂靠方能否直接向总包单位或甲方索要工程款,最高院给出了答案

案情概况01PART

原告: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公司”)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

第三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川公司”)

案情

2011年3月3日,建邦公司挂靠博川公司,并以其名义与中冶公司签订了《总包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中冶公司为总包方,博川公司为分包方(建邦公司挂用博川公司名义,为实际施工人)。分包工程的价款暂定为7000万元。第三人博川公司,没有实际施工。

工程已完工多年,并早已交付使用。根据建邦公司和中冶公司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上述工程的结算总价款为5521.8万元。中冶公司已付款(含以物抵债)金额为5103.9万元,中冶公司尚欠款金额为417.9万元(后变更为403万元)。

该款经多次催促,无果。原告建邦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中冶公司支付403万元工程款。

一审结果02PART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总包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签订主体并非建邦公司。

中冶公司办理结算与支付工程款的相对方均为博川公司。

博川公司与建邦公司的《合作协议》(挂靠协议),不能直接认定中冶公司与博川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中冶公司和建邦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邦公司借用博川公司资质并实际施工,其可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要求博川公司支付工程款,亦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中冶公司亦非本条规定中的发包人。故建邦公司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要求中冶公司支付其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审结果03PART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建邦地基公司)关于“中冶集团公司一直知晓其借用博川岩土公司资质的事实,故应以中冶集团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博川岩土公司与建邦地基公司的《合作协议》不能直接认定中冶集团公司与建邦地基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

该协议虽涉及建邦地基公司借用博川岩土公司资质的内容,但该份证据系复印件,仅有博川岩土公司项目部签章,并无博川岩土公司盖章,博川岩土公司对此也予以否认,且中冶集团公司提交此证据系为了证明其中冶集团公司和博川岩土公司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故建邦地基公司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中冶集团公司在与博川岩土公司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建邦地基公司存在借用博川岩土公司资质的情形。

4最高法最终裁定

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是:建邦地基公司是否有权向中冶集团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

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张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二审判决根据上述建邦地基公司认可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中冶集团公司和博川岩土公司,并无不当。建邦地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冶集团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至于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文件原文:04PART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津塘公路-352号(三和管桩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郭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姚晋川,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

法定代表人:康和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地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集团公司)、一审第三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川岩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邦地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属于挂靠关系,建邦地基公司因不具备承包案涉工程的企业资质,所以借用了博川岩土公司的企业资质,双方既不是分包关系,也不是转包关系。案涉工程均由建邦地基公司独立完成,中冶集团公司已付工程款最终也流向了建邦地基公司,案涉工程款403万元应当支付给建邦地基公司。

2、二审判决在证据认定上存在逻辑错误,建邦地基公司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超出法律规定。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实际均系建邦地基公司完成。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挂靠”民事行为这一事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二审判决以各种文件均以博川岩土公司名义签订为由否认建邦地基公司实际施工人身份,违背了证据逻辑推理原则。涉诉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结算文件等资料的原件均为建邦地基公司持有,原审中的对账工作和欠款数额的确认工作也由建邦地基公司与中冶集团公司共同完成。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判断,应当认定博川岩土公司未参与涉诉工程的实质工作,而且,博川岩土公司也未直接否认建邦地基公司借用其资质承包涉诉工程,未对涉诉403万元工程款提出诉求,按照逻辑推理,只能认定涉诉工程款403万元应当归建邦地基公司所有。综上,建邦地基公司在原审中负担的举证证明责任已远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挂靠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的规定,建邦地基公司是案涉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中冶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错误。综上,请求:

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中冶集团公司支付建邦地基公司工程款403万元;

2、由中冶集团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建邦地基公司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新提交以下证据:

1、天津宝丰混凝土桩杆有限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账款往来记录和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账款往来记录表(复印件);

2、七份往来收据(复印件);

3、10份进账单(复印件)。证明中冶集团公司向建邦地基公司支付过工程款。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发生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之前,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从证据内容看,也无中冶集团公司直接向建邦地基公司的转款记录,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是建邦地基公司是否有权向中冶集团公司主张案涉403万元工程欠款。

建邦地基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并不否认案涉分包合同当事人、工程施工、回收工程款、办理结算资料、报送施工资料等工作均是以博川岩土公司名义进行,且参与相关工作的受托人田磊、郑光军等人亦有博川岩土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只是主张其与博川岩土公司存在挂靠关系,通过借用博川岩土公司施工资质承揽案涉工程,其为实际施工人。而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二审判决根据上述建邦地基公司认可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中冶集团公司和博川岩土公司,并无不当。建邦地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冶集团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至于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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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故意不验收拖欠工程款,工程结束甲方不验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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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甲方故意不验收拖欠工程款,工程结束甲方不验收怎么办

    内容: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的解决方式如下: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工程结束甲方不验收怎么办法律主观:甲方拖着不验收乙方可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无故拒绝验收的,乙方可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和利息或者违约金,甲方欠工程款耍赖不给怎么办延期付款协议予以公证,经公证的还款协议不必诉讼,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3、法律主观:公司欠着工程款不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协商方式发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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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劳务合同甲方不付款(劳务分包甲方不给钱怎么办)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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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工程劳务合同甲方不付款(劳务分包甲方不给钱怎么办)

    内容:我们从甲方签的合同但是我们是个人就挂靠了一个劳务公司甲方也没给我们...有关系,如果公司和甲方没有支付完工程款,那公司和甲方有义务支付工人工资,签了劳务合同,甲方一直不付进场费可以退场冯如果甲方的违约行为是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那么非违约方可以催告其及时履行给付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工头不给农民工工资该怎么办 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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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是否享有质量抗辩权

    内容: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是否享有质量抗辩权法理上,建设工程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总体而言,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任务,是请求总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前提和基础;分包人有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总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相应的请求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场组织施工。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但对于K公司所提出的有关质量问题,C公司未发表意见。诉讼中,G公司申请对其施工的南河和安河防护片工程进行造价司法鉴定。为此,法院认为K公司已放弃了对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没有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司法鉴定。那么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是否享有质量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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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工程款不给是否可以找甲方

    内容:总包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分包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在起诉时可以将甲方和总包单位同时列为被告,或者将二者一方列为被告,一方列为第三人,总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的,分包方可以向总承包人追讨工程款,如果总承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分包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法律分析: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总包欠分包工程款,工人可以找甲方法律主观:可以,1、法律主观:甲方不付工程款的处理方式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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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工程款耍赖不给怎么办,甲方欠工程款耍赖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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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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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拖欠工人工资处理规定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法院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方式来追讨欠款,并要求承包商或者工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总之,欠工程款耍赖不给是一件非常困扰的事情,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工程款的支付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并且业主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承包商或者工程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就是违约,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甲方欠工程款耍赖不给怎么办1、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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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二、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符合条件,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15%(一般为10%)2、预付款担保需采用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也可以是: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和抵押)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则发包人作为保函的受益人有权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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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公司破产乙方工程款如何处理

    内容: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款仅对该工程拍卖价款或者工程折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工程拍卖款不足以支付工程款的余额,按照普通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清偿,法律分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到时根据破产企业的财产及其所欠下的债务来决定债权的偿还金额,公司倒闭工程款从甲方转出:发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2、公司倒闭工程款从甲方转出:发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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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包单位拖欠工程款总包单位有什么责任,分包拖欠要总包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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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分包单位拖欠工程款总包单位有什么责任,分包拖欠要总包负责吗

    内容:分包拖欠要总包负责吗1、法律主观:分包拖欠工资总包责任是:(一)依法分包的,总包方应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劳动者的工资垫付责任,分包拖欠工资总包责任法律主观:分包拖欠工资总包责任是:(一)依法分包的,总包方应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劳动者的工资垫付责任,建设工程中分包单位挪用资金造成拖欠工程队工程款,总包单位(发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建设工程中分包单位挪用资金造成拖欠工程队工程款,总包单位(发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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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认定挂靠后工程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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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认定挂靠后工程款怎么处理

    内容: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材料没有如期到达工期延误就是导致工期可以顺延的一种常见情况。同时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窝工、停工等损失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期顺延手续即可避免日后可能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以据此进行索赔。那么工程认定挂靠后工程款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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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工程款三方协议(工程三方协议书)

    内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总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丙方)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乙方将xx防水工程分包给丙方施工,为明确三方的责权利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二〇xx年四月一日工程款的一般三方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三方协议是发包方、总承包方、第三人签订的三方协议。

    许瑞林律师
    2023.03.0298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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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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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包不付款可以找总包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分包不付款可以找总包吗

    内容:我们供货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付不了款我们可以找总包单位要钱吗1、法律分析:分包人不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能直接向发包人追偿吗分包人不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有最终付款责任在实践中,分包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不但常见,而且也会给实际施工单位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法律主观:分包方起诉总包方,甲方(发包方)不 承担连带责任 ,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发包方为本案的当事人,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分包方)承担责任。

    崔玉君律师
    2024.01.1854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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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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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包不给钱,可以告总包吗,分包不给钱可以起诉总包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分包不给钱,可以告总包吗,分包不给钱可以起诉总包吗

    内容:起诉分包可以连带起诉总包吗1、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如果分包起诉总包甲方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的时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什么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上法院起诉,分包违约可以连带起诉总包吗1、法律主观:分包方起诉总包方,甲方(发包方)不 承担连带责任 ,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发包方为本案的当事人,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分包方)承担责任,分包不给钱可以起诉总包吗法律分析:可以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孔孟廷律师
    2023.11.22119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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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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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桩基工程甲方能否单独发包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桩基工程甲方能否单独发包

    内容:建筑单位甲方单独发包桩基工程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因肢解发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那么桩基工程甲方能否单独发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087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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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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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人合伙做道路施工项目,随后两人退股,完工后甲方一直未支付当事人工程尾款。通过天用律师申请仲裁,裁决对方支付当事人工程款869万元,同时对方承担了我方的保全费、律师费、80%仲裁费,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最大权益。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6评论
  • 项目存在挂靠,工程款该找谁要? 对方“有钱有势”拒不支付,怎么办? 参加讲座,你将收获:和解4大方法、高效要账10个法律工具、快速要回工程款的解决方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91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220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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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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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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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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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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