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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由发包人使用发包人不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陈明月律师2021.11.02574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由发包人使用发包人不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由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绝支付到期工程款的合理抗辩,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处理。

案号

一审:(2013)朝民初字第40583号

二审:(2019)京03民终294号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和平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世纪公司

2005年11月11日,世纪公司(甲方)与和平公司(乙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大厦外立面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总价为13150000元,按工程量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余款分两次支付给乙方并于2006年12月底付清。工程自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产品保修期,质保期15年。合同签订后,和平公司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开工,2007年5月20日竣工。竣工当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竣工验收当日,和平公司将工程交付世纪公司。

后双方因工程结算问题产生争议,和平公司向法院诉称:要求世纪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世纪公司辩称: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同意支付利息。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世纪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反诉要求和平公司赔偿因其施工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及逾期完工的损失。

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涉案工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需448973.19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公司应支付和平公司工程尾款3889662.03元。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可以认定涉诉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平公司应支付修复费用为448973.19元。和平公司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因双方在工程竣工后未能进行正常的工程结算工作,而双方对此均有一定的过错,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均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和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其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施工工期出现延误,截至2006年12月底工程尚未完工,故双方关于2006年12月底付款时间的约定已无实际意义,且双方之后就最终付款时间未能达成新的合意,应当认定对于工程余款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应为工程余款支付之日。涉案工程于2007年5月20日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世纪公司应于2007年5月20日付款。世纪公司超过该日期并未支付工程余款(扣除5%保修金),故其应当向和平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世纪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其迟延支付工程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不应支付欠款利息,法院认为,世纪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应的是和平公司施工的义务,世纪公司仅在和平公司未依约施工的情况下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本案和平公司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世纪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未支付构成违约。

故改判支持和平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扣除保修金)的利息。

案例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条件和给付时间,亦会约定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发生纠纷后,承包人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往往援引先履行抗辩权,以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工程款。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工程质量问题能否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有效抗辩,这就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问题。本文具体分析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成立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分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般认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此处的互负债务,应当是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所谓对价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所为给付,在主观上相互依存,互为因果而有报偿的关系。这种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的等值,只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实践中,成立先履行抗辩权的两项债务一般应在合同债务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即两项主给付义务或者两项从给付义务之间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一般不能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2.互负的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在先债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时,后债务可暂不履行且不构成违约。两项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可以是因为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未构成违约),也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已经构成违约)。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要求,应予补救,如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等状态。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即请求后履行一方清偿,此时,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债务。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一个工程的形象进度可以作为一项债务,就该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也可以作为一项债务,这两项债务具有对待给付的关系,且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该条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工程款给付的前提条件,也即法律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款给付之间存在先后顺序,在此情况下,如把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工作(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作为一项债务,把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作为另一项债务,则这两项债务之间亦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二、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可拒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即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这两项主合同义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如前所述,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支付之间、交付合格建设工程与工程价款之间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在于,先履行抗辩权在何种具体情形下可由当事人援引作为有效抗辩。

就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而言,是指承包方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因建设工程以竣工验收作为工程施工完成的标准,故此处的未履行包括未施工、未达形象进度和未竣工,此种情况下如承包方向发包方主张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援引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就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而言,是指承包方的施工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要求,因工期延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有特别约定,故此处的不完全履行主要是指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实践中,施工过程中即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形较为常见,承包人虽达至形象进度,如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援引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形象进度款,发包人未明示而直接拒付形象进度款的,一般也不认定为发包人违约。对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验收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形,表明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不能交付合格的工程成果也即未完成在先合同义务,在承包人未履行修理、重做等义务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之前,发包人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即不履行在后合同义务。

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由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不能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实践中常引起争议的问题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能否援引以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有效抗辩,在个案中具体表现为,承包人以发包人拒付工程款为由请求发包人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则以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为由认为不构成违约。如果将建设工程视为一种“产品”,承包人作为产品的提供方,自然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发包人作为产品的接受方,以产品质量问题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似有其合理性。但是,建设工程有其特殊之处,对其质量的判断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特征,体现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以及承包人在一定时限内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此,援引工程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是否成立,尚需要结合建设工程质量判断的特殊性予以综合考量。

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说明工程的“总体”质量是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要求的合格工程,之所以说“总体”,是因为工程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竣工验收过程并不能发现全部的质量问题或者对一定程度质量问题可以予以容忍留待验收后处理。因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认定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因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求在先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故对于发包人而言,不再存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援引空间。

一个引申的问题是,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已经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有效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的意旨在于,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发包人擅自接收使用的,应视为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可,故其不得再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基于上述规定,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故对于发包人而言,亦已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援引空间。当然,如果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表明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存在重大缺陷,鉴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特殊性,不宜一概将法律后果归于发包人的擅自使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认发包人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07年5月20日竣工,当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综合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竣工验收当日,和平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世纪公司。此时,承包人和平公司的主合同义务(在先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发包人世纪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合同义务(在后合同义务)。世纪公司在接收涉案工程后,再以质量问题抗辩,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故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对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处理

前已述及,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可以容忍于竣工验收后处理,且竣工验收后亦可能出现新的质量问题,该等质量问题虽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以在工程质量保修法律关系中予以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包人对于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有责任,在建设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应对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等以使得交付的工程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确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法律规定了最低限度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如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保修期为2年。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自行约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标准。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除了通过质量保修书予以确定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予以约定,或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单方允诺完工工程具备约定的品质。

在保修期限经过之前,承包人对于保修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仍负有责任,因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限经过前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虽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未免除。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擅自使用的,承包人虽无须对已使用部分的轻微质量瑕疵承担责任,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应承担保修责任,在确有质量问题时,承包人有义务进行修理、更换、重做等以使其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要求。如承包人拒绝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可向承包人主张相关修复费用。

本案中,双方约定,涉案工程自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15年,如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承包人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根据《鉴定报告》,可以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该质量问题出现于竣工验收之后,故发包人世纪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其可请求承包人和平公司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对涉案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在和平公司不同意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情况下,世纪公司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修复,并可就修复费用提起反诉,要求和平公司支付。

作者:李春香熊静,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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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编号

    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法律规定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那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编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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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那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无效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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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交付早于竣工验收的,如何确定竣工日期?

    内容: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的,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竣工日期仍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二、双方约定竣工验收前交付工程的,不属于擅自使用双方协商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时,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工程的,并非单方擅自行为,不属于《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故不能产生推定竣工验收合格以及确定竣工日期的后果,最高法院认为应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一、竣工时间原则上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没有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的情形,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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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质量承担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那么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质量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2067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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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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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正确进行竣工验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如何正确进行竣工验收

    内容: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为了防止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迟延进行验收,在实践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既不表示是否批准又不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办理结算手续、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对工程进行验收,应从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的保管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那么如何正确进行竣工验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750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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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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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由发包人使用发包人不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由发包人使用发包人不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内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由发包人使用发包人不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黄东洁律师
    2021.11.0257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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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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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

    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那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2079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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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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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验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验收

    内容: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要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承包人修理、改建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对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从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验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2743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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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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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价款如何负担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价款如何负担

    内容:导读:200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那么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价款如何负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912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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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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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是否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是否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内容:​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是否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郭铭芝律师
    2021.11.0221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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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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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须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是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是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那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2717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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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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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638评论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19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2评论
  • 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

    郭铭芝 475评论
  • 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
    郭铭芝 701评论
  • 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

    冯清琴 429评论
  • 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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