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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借款合同担保人和中间人有什么区别

于海明律师2021.11.04366人阅读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明确借款过程中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当事人会选择签订借款合同,与此同时也会涉及到保证人的情况,那么,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和中间人是否存在区别呢?大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借款合同担保人和中间人有什么区别

借款合同担保人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而中间人只是介绍人的身份,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借款合同担保人是否具有追偿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具有追偿权,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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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借款的时候担保人需要知道,同时需要担保人签字, 否则不在法律文书上签署名字,没办法证明担保人的事实,法律上也不会承认,一旦有事担保人也不会承担责任。 所以,作为担保人必须在协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画押,这是履行担保人义务的最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欠款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欠款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时签订的合同,而欠款合同是借款人借了出借人款项后未能偿还,而双方签订的确定欠款偿还的合同。那么欠款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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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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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如果没签合同,一般不算借款人,也不算担保人,没有签字担保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及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及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内容: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从主体资格这一方面讲也是没有问题的,有效的。如果这一借款行为有效,借贷利率也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如超过,则按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那么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2号文和法(经)发[1990]27号文的规定,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及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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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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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借款合同担保人和中间人有什么区别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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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借款合同担保人和中间人有什么区别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明确借款过程中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当事人会选择签订借款合同,与此同时也会涉及到保证人的情况,那么,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和中间人是否存在区别呢?大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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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款合同与银行借贷合同的特征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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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民间借款合同与银行借贷合同的特征和区别

    内容: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人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是非金融机构之间关于一方贷与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消耗物的协议。民间借款合同与银行借贷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一般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一般为不要式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其他形式。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那么民间借款合同与银行借贷合同的特征和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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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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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担保人可以是共同借款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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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生活中担保人可以是共同借款人吗

    内容:担保人不可以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一般汽车贷款协议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会规定担保为连带担保。你可以看看你签的那份合同有没有明确写明是连带担保。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通常情况下,如果是担保人的话,一般不可以是共同借款人,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而共同借款人就需要还款,无论他是否为担保人都应该进行还款。那么生活中担保人可以是共同借款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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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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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担保人与共同借款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从诉讼时效来看,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也是有区别的。庭审中,被告李某否认自己是共同借款人,辩称自己为担保人,理由为该笔借款是于某所借,自己分文未得,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名不过是出于哥儿们义气而为其提供的担保。那么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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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更改了担保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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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借款合同更改了担保人有效吗

    内容:借款主合同变更未经担保人同意1、法律主观:主合同变更后原担保人是否仍需担责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欲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3、必须是本人亲自一起去办理,但建议你不要把身份证借给别人办理贷款担保,因为如果找一个和你相像的人去,银行不一定能够审核出,以后贷款出问题的话,你也要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在借款人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协议经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并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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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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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据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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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借据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内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那么借据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和联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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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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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担保人与保证人有什么区别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担保人与保证人有什么区别

    内容:担保人作为贷款双方的中间人,对贷款的偿还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是指债务人不与债权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应当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担保人与保证人的区别是什么呢?担保人为担保合同的债务人,在不同担保方式中的称谓各异。担保人是担保关系的主体,对担保关系合法有效与否有决定意义。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那么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担保人与保证人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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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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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条欠条与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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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借条欠条与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内容:李四向张三主张权利,张三拒绝在合理的宽限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李四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那么借条欠条与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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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_借款合同担保人和中间人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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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_借款合同担保人和中间人有哪些区别

    内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的,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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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怎样写呢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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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怎样写呢

    内容:如果有担保内容的,可以单独签订担保合同也可以写在借款合同中,主要是写明担保人的姓名住址,担保的方式,,担保责任的承担等等!至于担保的期限,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怎样写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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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中属于什么借款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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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中属于什么借款

    内容:6、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中属于什么借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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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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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借款人与借款担保人的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共同借款人与借款担保人的区别

    内容:共同借款人与借款担保人的区别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共同借款人是属于债务人,借款担保人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共同借款人是直接债务人,而借款担保人是间接债务人。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共同借款人与借款担保人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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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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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有协议还要再写借据吗?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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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借款有协议还要再写借据吗?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

    内容: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1、成立的方式不同: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那么借款有协议还要再写借据吗?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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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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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509评论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杨一凡 250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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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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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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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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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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