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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同性恋隐瞒性向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陈明月律师2021.11.08894人阅读
导读: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同性恋隐瞒性向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婚姻法条例,婚姻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同性恋隐瞒性向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同性恋隐瞒了性向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正常的有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同性恋隐瞒性向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一种。而且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法律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是否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属于有效的婚姻。如果发现被隐瞒性向,可以通过起诉婚姻以求获得赔偿。而且同性恋隐瞒性向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骗婚。法律上所指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罪处理,诈骗罪是违法的。

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以上关于同性恋隐瞒性向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有效婚姻。而且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法律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是否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提起离婚诉讼。如有疑问,欢迎上律聊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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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婚姻无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婚姻无效

    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不到法定婚龄。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父母子女关系。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法律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生硬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认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陈宗琼律师
    2022.03.3129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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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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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婚,婚前骗婚隐瞒事实是不是骗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婚,婚前骗婚隐瞒事实是不是骗婚

    内容:对于隐瞒婚史而与对方结婚的情形,不是属于骗婚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只是隐瞒自己的婚姻情况,并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这种婚恋中的欺骗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对方交往和结婚,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因此只能在道德层面给予谴责,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隐瞒疾病结婚的情形,是否构成骗婚隐瞒疾病结婚的情形,不构成骗婚,因为这种行为不是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一些不法分子以结婚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见面礼、介绍费、结婚彩礼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各种理由&ldquo。

    刘晓红律师
    2023.07.26992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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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婚姻无效属于非讼还是属于诉讼案件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确认婚姻无效属于非讼还是属于诉讼案件

    内容: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确认婚姻无效。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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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哪些

    内容: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生硬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认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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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1172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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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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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内容: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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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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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拟制血亲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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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拟制血亲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内容:我国无效的婚姻有好多种类型。对于打算结婚的人来说,很多道德方面的东西实在是没有必要过分的挑战的。拟制血亲是否属于无效婚姻?说到底,不出现多少意外的情况下,是属于无效婚姻的。婚姻只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才是合法的。我国哪些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自己完全可以多了解一下,对于有些特殊的情况,看一下是否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如果实在不能够有效的解决的话,太多的事情不一定完全按照自我的想法操作。学会控制住自身的行为,本身就需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做什么样的事情一定要考虑到最终的结果。希望打算结婚的人都能够了解哪些婚姻无效,至少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李孟阳律师
    2022.03.3020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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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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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哪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内容: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郭铭芝律师
    2022.06.09134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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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婚姻才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任何疾病都可以结婚,但是需要如实告诉对方,不能进行隐瞒。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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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内容:我国最新民法典虽然已经删除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3、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邢颖律师
    2022.04.12462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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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哪些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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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哪些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内容: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比如结婚时,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的,那么这样就属于无效婚姻。但是,在男女双方达到其结婚年龄后,就可以补办登记手续。这样无效婚姻就可以转化为有效婚姻。

    杨一凡律师
    2022.03.2274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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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同性恋隐瞒性向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同性恋隐瞒性向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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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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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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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内容: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3166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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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在结婚登记前,一方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却故意隐瞒对方,结婚后另一方知情的,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哪些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哪些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内容: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生硬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认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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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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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属于哪些性质的婚姻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属于哪些性质的婚姻

    内容: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属于哪些性质的婚姻1、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但是民法典中也是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

    于海明律师
    2022.05.10308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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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等。且无效的婚姻只能由法院确定,被确定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

    内容: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哪些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不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冯清琴律师
    2022.04.0122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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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养父母和养子女在没有收养关系的情况下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亲属关系结婚婚姻无效,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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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法律之武器,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婚姻中的权益!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生活如此,婚姻亦如此。但我们要怀有一颗积极乐观的态度,一切向前看!北京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姚平 667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421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213评论
  • 婚姻,找对了人,陪你一起荡秋千,一生浪漫;找错了人,陪你华山论剑,奉陪到底,遇到对的人是爱情,遇到错的人是渡劫。北京市元甲律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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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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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67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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