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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因刑事政策而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检察院无需对其前期羁押

任冰峰律师2021.11.15440人阅读
导读: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因刑事政策而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检察院无需对其前期羁押

【关键字】羁押 国家赔偿 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赔偿请求人:王生贵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王生贵于1994年1月以单位名义购得一辆罗马244型吉普车,以其侄女婿马占云的名义入了私户,并在吴忠市保险公司投保了抢盗险。1996年5月3日,王生贵将该车停放在本单位的汽车库内,与马占云商议以摸奖券为名,向青铜峡市公安局报假案,谎称自己从吴忠开来停放在该市广场东南角的车在摸奖期间被盗,青铜峡市公安局接到王生贵、马占云二人报案后即立案开展侦查。马占云于5月9日到吴忠市保险公司索赔车辆被盗保险金,因王生贵、马占云二人对失盗车辆的情况陈述不一致,引起了保险公司的怀疑,保险公司决定拒赔。此间,青铜峡市公安局查明王生贵的吉普车并未失盗,而是停放在王生贵自己单位的车库内,故认为王生贵报假案,企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遂于1996年7月26日将王生贵、马占云收容审查,8月23日转刑事拘留,8月30日经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13日以诈骗(未遂)起诉于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实施,依据解释意见第八条的规定,认定王生贵、马占云的行为违法,但不能以犯罪论处。青铜峡市公安局于1997年1月14日决定撤销案件,1月16日将王生贵、马占云释放。此后,王生贵于1997年3月27日向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因被羁押174天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金以及因扣押车辆牌照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32620元。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接受王生贵请求赔偿的申请后,于1997年5月26日作出决定,认为王生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虽然由于刑事法律政策的变化,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其羁押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不予赔偿。王生贵不服决定,于1997年6月11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银南分院提出复议申请,银南检察院于1997年9月1日作出维持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王生贵仍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向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请求依法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因错误羁押所造成的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王生贵的赔偿请求后,经审查认为,王生贵同马占云向公安部门报假案诈骗保险金的主观目的明确,客观事实存在,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刑事政策的变化,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造成对其羁押是因其自己故意报假案、作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的行为所致,故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1997年12月12日作出决定:

驳回王生贵关于请求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申请。

【争议焦点】

王生贵请求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

【法理评析】

本案系原告认为被告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需对其“错误”羁押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王生贵请求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这一焦点来梳理线索:

首先:法律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国家赔偿的含义及要件方面的内容。

所谓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故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形式。其中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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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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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次小额敲诈未遂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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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等违法手段,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严重侵犯了法律法规,那么多次小额敲诈未遂能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呢?大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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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可解除其劳动合同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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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被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可解除其劳动合同

    内容: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剑:今年五一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前,对醉驾的处罚是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不管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一般对行为人的未来例如升学、工作或出入境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从今年5月1日开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对危险驾驶的,将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属于刑事处罚,应当受到刑法制裁。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后,将给予开除处分。同样,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条例,如果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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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逸导致重伤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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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逸导致重伤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那么逃逸导致重伤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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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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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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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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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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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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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体说来,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对于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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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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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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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致人成植物人负刑事责任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车祸致人成植物人负刑事责任

    内容:车祸把人撞成植物人要坐牢吗法律主观:将受害人撞成植物人属于造成对方重伤,行为人若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仍然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车祸致对方成为植物人判多久1、法律主观:出了车祸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是要判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车祸致人植物人的后果是什么1、行为人因违反交管法规造成车祸致对方成为植物人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开车把别人撞成植物人怎么办 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初犯可以申请缓刑。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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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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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45评论
  •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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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撞死人是赔偿还是坐牢? 一起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发生,如果肇事司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并且追求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死者家属可以向肇事司机主张死亡赔偿金。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满足一定条件的话,即便赔偿了也要坐牢。值得一提的是,赔偿虽然不决定但是影响刑事犯罪的量刑,换言之,不赔偿一定坐牢,赔偿了也会坐牢,但是能减少坐牢的时间。 因为法律有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在和解协议中被告人要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过的事实。同时还要通过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以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在赔偿损失方面要写明赔偿数额与方式等。如果死者家属愿意和解,那么便可以请求或者同意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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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李楠楠 513评论
  • 工程偷工减料如何处罚? 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张嘉娱 347评论
  • 🚩《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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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能够对转移财产的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吗? 对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罚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时,存款、股票、现金等不动产是最容易被转移的,为了防止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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