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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男子离世父母和妻子争房产

张芸律师2021.11.28733人阅读
导读:

蒙某某在遗嘱中写明其个人财产全部由父母继承,故两原告对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共同享有1/62的份额,蒙某某名下的另外1/62的份额属于李某荣的财产,蒙某某去世后,蒙某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蒙某某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全部由他们继承,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如下:登记在蒙某某名下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31份额归原告蒙某崇、林某珍和李某荣共有,法院审理认为,蒙某某享有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31的份额,虽该房产份额登记在蒙某某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系蒙某某和李某荣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双方亦没有其他约定,故上述房产份额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海口男子蒙某某在去世前立下遗嘱,称将自己的遗产由父母蒙某崇、林某珍继承,妻子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蒙某某去世后,其父母将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蒙某某名下的房产全部判令归父母所有,其妻子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

死者生前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全部留给父母;法院:房产一半属于父母一半属于妻子。

海口男子蒙某某在去世前立下遗嘱,称将自己的遗产由父母蒙某崇、林某珍继承,妻子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蒙某某去世后,其父母将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蒙某某名下的房产全部判令归父母所有,其妻子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海口龙华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蒙某崇、林某珍诉称,两人系蒙某某的父母,李某荣系蒙某某的妻子。蒙某某因病去世,于2012年10月19日注销户口。生前蒙某某与王某生等31人共同拥有海口中山路某房产。因李某荣在蒙某某病重时已与蒙某某分居5年多,且从未去医院看望过蒙某某。蒙某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属于蒙某某的遗产由父亲、母亲继承,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蒙某某去世后,蒙某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蒙某某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全部由他们继承,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

李某荣辩称,涉案的房产属于她和蒙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是蒙某某的个人财产。蒙某崇、林某珍所称的分居五年、感情不好不属实。两人所诉称的遗嘱,她认为是无效遗嘱,因为遗嘱侵犯了她的权益,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蒙某某享有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31的份额,虽该房产份额登记在蒙某某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系蒙某某和李某荣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双方亦没有其他约定,故上述房产份额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蒙某某依法享有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即其对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62的份额享有处分权。因此,蒙某某在遗嘱中对其名下的涉案财产有处分权的范围内作出的处分有效,超出部分无效。蒙某某在遗嘱中写明其个人财产全部由父母继承,故两原告对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共同享有1/62的份额,蒙某某名下的另外1/62的份额属于李某荣的财产。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如下:登记在蒙某某名下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31份额归原告蒙某崇、林某珍和李某荣共有;其中蒙某崇、林某珍共同享有1/62的份额,被告李某荣享有1/62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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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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