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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段建国律师2021.11.29307人阅读
导读: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的时候,需要有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很多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会挂靠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这种挂靠行为是属于违法的,处理这种违法行为时,就需要对挂靠进行认定,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

一、挂靠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都涉及挂靠的问题,所谓挂靠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在建筑工程领域中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本质上是一种资质交换和利用行为,是无特定资质的一方通过向有特定资质的一方支付一定的对价而取得以有资质一方的名义参与特定经济活动的行为。建筑行业是涉及公共安全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我国对建筑行业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实施市场准入。为此,《建筑法》第26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事实上,虽然法律明令禁止挂靠行为,但在实施市场准入的条件下,施工资质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从而成为交易对象,这也造成挂靠行为大行其道、屡禁不止。

而关于挂靠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与第四条都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小编认为,挂靠行为涉及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名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挂靠方之间的实际施工关系等,一刀切的解决办法或许并非最为妥当,不管是从保护善意发包人、维护合同关系稳定、惩戒出借资质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基于促进施工资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考量,都要求谨慎对待挂靠关系中所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一)、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挂靠合同的效力分析

挂靠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特点:一、挂靠人或单位不具有施工资质,其施工能力以及责任承担能力不足;二、被挂靠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三、挂靠方向被挂靠企业交付一定的费用。四、挂靠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挂靠关系的以上特点充分反映了在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施工资质纯粹为二者的交易对象,这与我国实施建设施工领域市场准入机制的目的显然是背道而驰,挂靠行为是在规避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使得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难以有效控制,不仅使得国家公共利益、建设单位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发大量的合同纠纷。

挂靠人或单位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工程联合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实质上是挂靠合同,我国《建筑法》第26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上述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挂靠方、被挂靠方与发包方的法律关系及挂靠情形下施工合同效力分析

在建设工程中存在挂靠的情形下,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直接拿着被挂靠人的印章、证书、图章等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即被挂靠企业只是名义上的合同主体,挂靠人才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背后享有者与承担者。

就挂靠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而言,因为挂靠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也并未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与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而就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的关系而言,以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名义签订的合同已然存在,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小编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发包人的角度而言,挂靠人通过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施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发包人与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就已经知晓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存在挂靠行为;第二种情形,发包人与挂靠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并不知道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此时发包人是善意的,其处于受蒙骗的状态。

在第一种情形下,发包人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订立施工合同,而由挂靠人自主施工,发包人和挂靠人这种借用被挂靠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目的在于使得没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挂靠人进行违法的建筑活动,挂靠人、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在主观上已经构成恶意串通,在客观上则是规避了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扰乱建筑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及工程质量安全。发包人与挂靠人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借用有施工资质企业名义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规避监管、非法进行建设施工的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施工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而无效。

而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实不知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情形下,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已经成立的施工合同无效。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善意发包人的权益保护、被挂靠企业具有施工资质的事实、名义承包人被挂靠的可谴责性、被挂靠企业为挂靠人所提供的授权书以及对建筑行业的有效管理等等都是在判定施工合同效力时所必须考量的因素。从善意发包人的角度出发,其确实认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而挂靠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也往往有被挂靠企业的授权书,这更是让发包人无从得知挂靠人的挂靠行为。发包人认为与其签订合同的挂靠人是被挂靠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经授权而代理挂靠企业与其签订施工合同。而被挂靠企业允许挂靠人以其名义订立施工合同的授权行为和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对已经尽到相关注意义务的发包人来讲已经构成有权代理,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并且合同当事人为发包人和被挂靠的企业。

当然,以发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晓挂靠行为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难题,因为发包方在主观上对挂靠行为是否知情是很难认定,很难取得发包方明确知晓或者明确不知晓挂靠行为的证据。但是,至少在发包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挂靠行为的情形下,应当保护诚实守信的善良发包方,维护交易稳定,而认可以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为主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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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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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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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渤化公司与天津国贸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二者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而形成的,此种贷款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综上,天津国贸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指出:首都机场公司与三能达公司于2003年3月21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首都机场公司投资15000万元,收取固定利润,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004年8月20日双方签订的《项目借款协议书》亦为企业间借贷合同,也应认定无效。那么如何认定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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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转租合同有何特征以及如何认定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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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转租合同有何特征以及如何认定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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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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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内容:”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那么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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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购书等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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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认购书等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内容:现行的房屋预售,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之前,还有其他形式的销售形式存在,如:签订认购书、意向书、允诺书、预收定金等。所以此类认购书并非本约,但符合预约的特征。(一)关于认购书等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1.预约是合同的一种,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商品房认购书的违反,首先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认购书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签署时间上也是有限制的。那么认购书等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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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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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挂靠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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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挂靠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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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订立阴阳合同的效力是:阴合同中的交易价格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阳合同是对外登记公示的合同,其价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即房屋买卖合同中其他部分的约定对外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挂靠车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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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靠车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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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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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是,黑白合同中的白合同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被认定为是无效的;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被认定为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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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内容: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对于这两个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实质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没有区别的必要;另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那么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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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挂靠法律效力是怎样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建设工程挂靠法律效力是怎样

    内容:就挂靠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而言,因为挂靠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也并未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与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发包人与挂靠人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借用有施工资质企业名义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规避监管、非法进行建设施工的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施工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而无效。而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实不知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情形下,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已经成立的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建设工程挂靠法律效力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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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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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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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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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怎样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怎样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那么怎样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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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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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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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挂靠,工程挂靠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挂靠,工程挂靠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挂靠,工程挂靠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吴梦云律师
    2021.11.0192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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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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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811评论
  • ☆ 工程挂靠,工程欠款、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 没有施工合同、其他证据缺失,怎么办? ☆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0年法院工作经验的专家老师,帮你快速要回工程款!已帮助14000+人,成功要回工程款21亿元!3月15日19:00,扫码观看,直播密码私聊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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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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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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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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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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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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