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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欠款不还百般抵赖 起诉三次终获支持

邢颖律师2021.12.07669人阅读
导读:

商贸公司曾经两次到法院起诉,被诉方均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进行抗辩,商贸公司遂撤回起诉。日前,门头沟法院判决酒业公司给付商贸公司拖欠材料款1.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商贸公司诉至法院。基于此,商贸公司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并再次起诉酒业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酒业公司法人王一某的陈述,王某在出库单、送货单上签字的行为系受酒业公司指派,由此可认定建筑材料的购买方为酒业公司,而非王某本人。那么欠款不还百般抵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商贸公司曾经两次到法院起诉,被诉方均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进行抗辩,商贸公司遂撤回起诉。日前,门头沟法院判决酒业公司给付商贸公司拖欠材料款1.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商贸公司诉至法院。基于此,商贸公司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并再次起诉酒业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酒业公司法人王一某的陈述,王某在出库单、送货单上签字的行为系受酒业公司指派,由此可认定建筑材料的购买方为酒业公司,而非王某本人。关于欠款不还百般抵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某商贸公司为某酒业公司供应建筑材料,酒业公司拖欠材料款1.7万余元未付。商贸公司曾经两次到法院起诉,被诉方均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进行抗辩,商贸公司遂撤回起诉。后商贸公司再次以酒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日前,门头沟法院判决酒业公司给付商贸公司拖欠材料款1.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004年7月7日至8月14日期间,酒业公司从商贸公司购买建筑材料,在送货单和出库单上有被告公司王某的签字确认。酒业公司共拖欠商贸公司材料款1.7万余元未付。故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被告酒业公司辩称,王某原是其公司库房管理人员,王某签字只是证明材料进入公司院内,酒业公司未购买原告建筑材料,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

原告商贸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就同一事实以酒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货款,酒业公司以王某签字系个人行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商贸公司撤诉。

8月4日,商贸公司就该事实以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某作为王某委托代理人到法院参加诉讼。王一某表示,王某是接受公司委派在送货单和出库单上签字的,其签字证明建筑材料是公司购买的。基于此,商贸公司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并再次起诉酒业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酒业公司法人王一某的陈述,王某在出库单、送货单上签字的行为系受酒业公司指派,由此可认定建筑材料的购买方为酒业公司,而非王某本人。酒业公司提出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酒业公司从商贸公司购买建筑材料事实清楚,商贸公司主张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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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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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没有被告信息怎么办?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具有24年审判经验的专家顾问,帮你解决要账难题!已帮助20000+客户要回28.7亿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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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确定要离婚,高情商的女人才做这三件事--分居、不和对方联系、6个月之后再起诉不要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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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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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钱不还起诉后多久可以强制执行: 欠款起诉后六个月内可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立案之后,法院应该在六个月之内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六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级的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起诉欠钱不还的情况,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两年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起诉欠款,需要在判决书生效后,并且对方拒绝履行时,才能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判决生效后,欠款人拒绝履行的,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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