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约定存款归男方所有,离婚当天女方账户的钱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赵金保律师2021.12.07847人阅读
导读:

原一审认定事实2018年1月5日,原告甲男与被告甲女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原告甲男与被告甲女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时,经双方协商财产分割存款归男方所有即归原告甲男所有,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约定存款归男方所有,离婚当天女方账户的钱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一审认定事实2018年1月5日,原告甲男与被告甲女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原告甲男与被告甲女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时,经双方协商财产分割存款归男方所有即归原告甲男所有,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约定存款归男方所有,离婚当天女方账户的钱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约定存款归男方所有,离婚当天女方账户的钱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2021)鲁03民再8号

审理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3-19

审理程序:再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甲女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103000.00元交付原告;2.依法分割房产;3.依法分割火纸、江淮车大架子、货架子、沙发、衣橱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一审认定事实

2018年1月5日,原告甲男与被告甲女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处理项中约定:房产一处归男方所有;房产一处归女方所有;车辆车牌二辆归男方所有;存款归男方所有;无债务、无债权。

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原告甲男发现被告甲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存款未交付,为此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询,原、被告双方离婚当日(2018年1月5日),被告甲女在农行账户尚有存款23599.18元,当天通过支付宝转账298.00元,当天最后余额为23301.18元,该款应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被告甲女未交付给原告甲男。

被告甲女于2016年2月3日在农行整存整取现金50000.00元,自动转存本息52520.00元,存期为2年,被告甲女于2018年2月5日将该款及利息0.88元全部提前支取,该款及利息共计52520.88元应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被告甲女未交付给原告甲男。

原告甲男要求依法分割火纸、江淮车大架子、货架子、沙发、衣橱等,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甲女对此也不予认可。

原一审法院裁判

原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甲男与被告甲女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时,经双方协商财产分割存款归男方所有即归原告甲男所有,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甲女应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存款交付给原告甲男;原告甲男要求被告甲女交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存款,经核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甲女共有75822.06元的存款及利息未交付给原告甲男,该款理应全部交付给原告甲男,原告甲男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被告甲女辩称农行账户存款归还了欠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0000.00元,因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无债务,被告甲女未提供证据证实支付款项的用途,且被告甲女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其他用途应征得原告甲男的同意,对其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被告甲女对法院从农行依法调取打印的账户整存整取存折开户信息、个人业务凭证、客户信息、挂失申请、开户信息提出异议,因上述证据系法院依法从银行调取的打印件,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被告甲女也未提出证据反驳,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原一审判决:一、被告甲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甲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及利息75822.06元;二、驳回原告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意见及答辩

甲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存款75822.06元及利息未交付被上诉人错误,虽然一审庭审中银行向法院提供了相关材料,但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此材料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主张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二、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上述存款,但上诉人已于协议离婚当日筹措资金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付给被上诉人10万元,上诉人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完成了支付义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甲男辩称,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75822.06元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银行存款归被上诉人所有,因此上诉人应当交付以上存款和利息。

同时,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相关资料也能够证实上诉人交付的10万元不包括一审法院认定的75822.06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原二审认为,上诉人甲女与被上诉人甲男通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存款归男方所有,因此双方离婚后上诉人应当将共同存款交付被上诉人。

一审中,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了上诉人甲女的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证实离婚当日(2018年1月5日)上诉人农业银行账户尚有存款余额23301.18元,另一农行账号有定期存款5万元,上诉人于2018年2月5日将定期存款及利息共计52520.88元全部支取,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离婚时上诉人尚有银行存款75822.06元未交付被上诉人正确。

一审中,上诉人虽然对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提出异议,但其二审中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故其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不能成立。

二审中,上诉人主张离婚当日筹集资金10万元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交付了被上诉人,完成了离婚协议约定的存款交付义务,首先,上诉人一审中并未就双方主要争议的该项事实提出过上述抗辩,其二审中提出该抗辩主张不符合常理;其次,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被上诉人转账10万元,至于该10万元是否属于双方的全部存款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对于上诉人主张该10万元包含了一审判决认定的75822.06元,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原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判

根据再审申请人甲女提供的新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1月5日,李某给再审申请人甲女转账20000元。2018年1月6日、1月7日,再审申请人甲女分别给李某转账10000元。2018年1月5日,再审申请人甲女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给被申请人甲男汇款10万元。

再审申请人甲女与被申请人甲男于2018年1月5日的电话录音显示:

甲女:哦,行啊,你来吧,那我支付宝里的钱你还叫我给你转吧?

甲男:支付宝里我看看多少钱就算了。

甲女:我一共三千来块钱啊。

甲男:不是五千多来吗?

甲女:哪里的五千多啊,光充话费买了个手机,你不知道啊?

甲男:三千多三千多够花的。

再审申请人甲女与被申请人甲男于2018年1月10日的电话录音显示:

甲男:你现在录音就录音吧,你以为我怕啊,我跟你说,我现在起诉你,你妈妈那五万块钱的折子还是我的来,那是我的了。

甲女:你别在这里放屁了,那五万块钱折是我的名,人家凭什么给你啊?。

本院再审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个,一是再审申请人甲女离婚当日(2018年1月5日)其农行账户存款余额23301.18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再审申请人甲女于2016年2月3日在农行的存款5万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焦点一,再审申请人甲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证人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吻合,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甲女于2018年1月5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及李某当天向甲女转账2万元的事实,故再审申请人甲女2018年1月5日农行账户存款余额23301.18元中的19992.36元(2万元扣除手续费)不是再审申请人甲女与被申请人甲男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甲女提供的录音证据中被申请人甲男已经同意甲女支付宝中的三千多元属于甲女所有,故甲女2018年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余额23301.1**8元中19992.36元之外的款项三千多元亦属于再审申请人甲女个人所有。**

关于焦点二,甲男在电话中称:我现在起诉你,你妈妈那五万块钱的折子还是我的来,对该五万元存折问题,甲男在本院复查中解释为:在1月5日至1月10日之间,甲女就说过5万元折子的事,我以为甲女偷着把我们俩人的钱存到甲女妈妈名下,即使甲女把钱存在她妈妈名下,这些钱也是我的,所以,在吵架过程中说那些话,那时我也不知道那5万元钱具体什么情况,1月10日我还不知道本案涉案的5万元钱,后来收到短信才知道。被申请人甲男的上述辩解明显与录音内容不符,无法采信。录音中,被申请人甲男所称你妈妈的那五万元钱折子还是我的,与再审申请人甲女称其妈妈五万元存折的名字是甲女的名,与涉案五万元存折能够相互吻合,录音显示被申请人甲男对夫妻共同存款并非概不知情,被申请人甲男与再审申请人甲女离婚时对于甲女给予甲男夫妻共同存款为10万元并无异议。**被申请人甲男没有证据证明其录音中所称甲女妈妈五万元存折系另外的存折,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甲男在录音中所称甲女妈妈五万元存折就是本案中涉案五万元存折,故再审申请人甲女于2016年2月3日在农行的存款5万元系再审申请人甲女父母的款项,并非再审申请人甲女与被申请人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再审申请人甲女的申请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鲁03民终1989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男的诉讼请求。

来源:丽姐说法

相关阅读:

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婚姻家庭类纠纷,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婚姻家庭类纠纷,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审**查要点**离婚后财产纠纷如涉及不动产的,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还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是离婚纠纷的延续,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即使涉及不动产,也不适用不动产纠纷[更多]

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咨询

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咨询法律咨询专线:蔡律师,135,3003,0076(本人工作繁忙,请电话咨询,如遇电话时常占线,请发信息告知,本人会及时回复,推销勿扰!谢谢!)联系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蔡律师,135,3003,0076服务理念:专业真诚尽职尽[更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女方为了快速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给男方4万补偿款并且未分割男方名下的存款,但没让法官写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各归各有,无其他争议。男方以此为由进行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女方大额支出,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女方胜诉。 结果是圆满的,过程很让女方煎熬,离婚诉讼中把条款写全,可以避免这样的麻烦。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964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86评论
  • 为了离婚多争财产,男方与其父母联合,恶意串通起诉女方,称购买房屋款项为借贷行为,经过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举证质证,为女方全力争取,法院驳回了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后续的离婚纠纷再次委托元甲,最终和解离婚,获得200万房屋折价款、京牌车辆以及相关存款。因为相信元甲的专业与口碑,两个案件均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用我千方百计,解您千愁万绪!
    元甲婚姻家事 257评论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874评论
  • 结婚时需要两人双向奔赴,离婚时需要个人谨慎对待!元甲律师对各类夫妻财产进行详细整理,帮助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房屋折价款、财物等最大权益。

    北京法律咨询 350评论
  • 婚前男方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女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男方在婚前明确表示购买该房屋赠与女方,那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就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二,如果男方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子,即便是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要是这夫妻俩婚后要闹离婚,这套房产也不一定会五五分割。 一般法官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来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 你清楚了吗?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关注我,帮您解决。

    姚平 44评论
  • 🚩🍀最近整理了一些“冷知识”点,知道对你肯定有好处: 1.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双方的在婚内形成的工资为夫妻共同财产。 2.结婚了,女方可以不迁户口,不影响孩子上户口,娘家的一些权益还可以拥有。 3.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小三的孩子,也是有继承权的。 4.两人离婚,不能约定离婚后不能再婚,以及再婚后不能再生育子女。 5.离婚、再婚有婚假,复婚也有婚假。 6.签了离婚协议,没有民政局登记离婚,是可以反悔的。

    周春花 834评论
  • 张嘉娱律师

    张嘉娱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5.0分 服务: 520人 好评: 964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翁玉素律师

    翁玉素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5.0分 服务: 1人 好评: 920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吴梦云律师

    吴梦云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5.0分 服务: 472人 好评: 731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张旭律师

    张旭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5.0分 服务: 1462人 好评: 475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李孟阳律师

    李孟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457人 好评: 780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赵金保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21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