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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的介绍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陈明月律师2021.12.09108人阅读
导读:

乙公司则以甲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如此,2003年1月1日主张显然是远远地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的时效届满的抗辩成立。应当注意,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不同,它们适用诉讼时效时存在着区别。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的介绍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乙公司则以甲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如此,2003年1月1日主张显然是远远地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的时效届满的抗辩成立。应当注意,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不同,它们适用诉讼时效时存在着区别。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的介绍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的介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

1.甲在A地拥有一处营业用房,乙公司欲在此地开发建设一大型综合性的设施,于是双方签订合同,规定乙公司以自己的费用将甲在A地的房屋拆除,在B地为甲建造一新的质量更佳的营业用房;自该房屋于1998年5月6日建成时起,由甲无偿地使用15年;期满时乙公司有权将该房屋收回。该房屋如期建成,但甲却一直未请求乙公司交付该房屋,迟至2003年1月1日才请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乙公司则以甲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

2.关于乙公司的抗辩能否成立,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否定说把甲的请求权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且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定在交付营业用房的日期(实际上是次日)。如此,2003年1月1日主张显然是远远地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的时效届满的抗辩成立。肯定说则认为,甲拥有15年的使用该营业用房的权利,也就是直到2013年5月6日,甲都有权请求乙公司交付该营业用房,这样,甲于2003年1月1日向乙公司主张权利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故乙公司的时效完成的抗辩不成立。

3.笔者解决此案系争问题的思考路径是:首先考虑甲对该房屋的使用权是否属于物权,若属于物权,由于我国现行法未明确规定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因而学说可以见仁见智;若属于债权,则宜定为适用诉讼时效,除非存在着重大理由。我国现行法一直未规定此类房屋使用权为物权,按照物权法定主义衡量,甲的房屋使用权算不上物权,宜认定为债权。债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存在着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理由。在本案中,至今尚未发现不适用时效的理由。

应当注意,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不同,它们适用诉讼时效时存在着区别。一时性债权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时间因素对其内容和范围不再起作用。于是,适用诉讼时效比较简单,其起算点为一时性债权的清偿期限届满的次日。继续性债权可从两个角度把握:一方面把继续性债权作为一个整体,也必须如此。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如在履行的具体操作上、在违约与否的判断上、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等,可将该继续性债权区分为若干个债权,每个这样的债权可以取名为“个别债权”,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于此场合,时间因素在债权的实现上居于重要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人享有的一个个的“个别债权”就接踵而至清偿期,相应地,债务人负担的一个个的“个别给付”不断地进入应当实际履行的状态(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1册,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09-110页)。债务人每次适当地清偿每个“个别给付”,债权人的相应的“个别债权”就得到实现,待债务人适当履行最后一项“个别给付”之时,债权人的“整个债权”就完全得到实现,双方的债的关系寿终正寝。

正因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所以,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就可以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由于如此分别适用时效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所以,应当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据此,上述案件中,甲享有的从1998年5月6日至2001年1月1日期间的房屋使用权,已经罹于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乙公司有权抗辩甲的履行请求权,也有权拒绝赔偿甲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享有的从2001年1月2日至2003年1月1日期间的房屋使用权,到甲于2003年1月1日主张时尚未超过2年的时效期间,乙公司对此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满足甲关于使用该房屋的请求意味着延长了双方的合同期限,故宜只判给甲损害赔偿,其损失为自2001年1月2日至判决确定的甲实际使用该房屋之日因甲未使用该房屋而遭受的损失。该损害赔偿属于“填补赔偿”,即甲不再享有自2001年1月2日至判决确定的甲实际使用该房屋之日这段期间的房屋使用权。从判决确定的乙公司应将系争房屋交付给甲使用之日起,甲享有该系争房屋的使用权,一直到合同规定的最后日期。

4.1999年6月2日,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展商)签订《某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标的物为某园6栋601房,1999年7月15日交付使用。合同还约定,出卖人须于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性租金标准,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租金至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出卖人于1999年9月28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2000年3月26日,出卖人应当在此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实际上,某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是在2001年7月18日向买受人颁发某园6栋601房的《房地产权证》。

5.根据《某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因被申请人延期****,被出卖人应当从2000年3月26日起向买受人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截止日期为核发《房地产权证》之日。违约金债权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这无疑问,但该债权自何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则观点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买受人应当知道其取得违约金债权之日起开始计算,鉴于买受人对《某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内容的知悉状况,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0年3月26日起算。因买受人直至2002年10月才提出出卖人应承担延期****违约金责任的请求,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出卖人有权抗辩。另一种意见则相反。

6.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违约金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即违约一日就有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二日便有二日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等于一日的违约金乘以违约的天数。此类违约金的总额计算,叫做违约金的累计。其法律根据是《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其理论根据仍然是继续性债权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可参考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版,第254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三版,第28-29页)。本案涉及的违约金的特点是金钱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即权利义务在不断变化,尽管权利义务的“质”仍然是违约金的债权债务,但数量却一直在改变。换言之,“违约金的总额”与“个别数额”相对独立。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以“质”未变而按“一时的给付”处理,即把本案所涉及的违约金简单地视为一个债权或债务,会出现不适当的后果:其一,按第一种观点处理,从2000年3月26日作为买受人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一是逻辑上存在问题,2000年3月27日……等日发生的违约金债权尚未届期,买受人自然就未受损害,未受损害也就谈不上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违约金债权受到侵害,于是,诉讼时效期间自然不应开始计算;二是对买受人极为不利。反之,其二,因在2001年7月17日等日期出卖人也有义务支付违约金,他未支付,买受人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整个违约金债权均未罹于诉讼时效。这样,对出卖人又极为不利。可见,把此类违约金作为一个固定不变的债权债务,显然不妥当。适当的观点是把本案系争的违约金看做一个继续性债权,类似租金债权、自来水债权、天然气债权等。其实,本案合同也约定按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如此,本案的违约金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段计算。按照精确的方法,可把一天的违约金作为一个“个别债权”,单独地适用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次日。为了避免麻烦,可以把一个月的违约金作为一个“个别债权”,每个月的违约金债权单独地适用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下个月的第一天。[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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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刘先生称,他在2002年2月向同事马女士借了5万元钱,并写下欠条,约定一年后偿还。但是不久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于一年后结婚。因为两人成了夫妻,所以对当年的借款一事就再也没有提起过。一个月前,两人协议离婚。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史光辉律师说,刘先生婚前向马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先生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是马女士要求刘先生还款还涉及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败诉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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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内容: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那么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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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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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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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侣债务纠纷怎么解决?债务纠纷的起诉方式介绍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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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情侣债务纠纷怎么解决?债务纠纷的起诉方式介绍

    内容:情侣债务纠纷怎么解决情侣债务纠纷怎么解决第一、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情侣之间,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彼此的财产所有权是独立的。情侣债务纠纷怎么解决债务纠纷的起诉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情侣债务纠纷怎么解决?债务纠纷的起诉方式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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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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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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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的介绍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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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的介绍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乙公司则以甲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如此,2003年1月1日主张显然是远远地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的时效届满的抗辩成立。应当注意,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不同,它们适用诉讼时效时存在着区别。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的介绍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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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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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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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介绍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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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介绍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介绍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介绍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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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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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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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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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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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律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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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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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律师事务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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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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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可以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费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费。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不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诉讼方式 1.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② 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③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④ 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整理证据 这一步需要我们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制作证据清单。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案件,我们一般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凭证。 4.立案、缴费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法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履行期内就对方在法院判决的规定时间内还款。 6.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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