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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王学瑞律师2021.12.09233人阅读
导读: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就原债务达成协议的,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当事人双方就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29日,被告黄某军因经商需要向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了相关利率、罚息,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29日至2000年5月29日,被告提供了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军”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新田县房地产交易所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那么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就原债务达成协议的,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当事人双方就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29日,被告黄某军因经商需要向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了相关利率、罚息,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29日至2000年5月29日,被告提供了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军”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新田县房地产交易所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关于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就原债务达成协议的,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当事人双方就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基本案情】

原告新田信用社诉称,1999年5月29日,被告黄某军以其本人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向原告贷款5万元,至今下欠5万元及自1999年5月29日以来的利息。上述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清偿。请求:1、判令被告黄某军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自1999年5月25日以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拍卖或变卖被告黄某军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新田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1999-0441号登记房产;3、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军辩称,1、贷款属实,但原告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告的抵押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办理抵押时,未经过被告妻子的同意,故,抵押登记行为依法予以撤销;3、被告的贷款系用于果园的种植,但尚未产生收入时,种植地就被政府征收了,而得到的补偿还不到损失的十分之一,被告认为是国家免除了这笔贷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29日,被告黄某军因经商需要向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了相关利率、罚息,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29日至2000年5月29日,被告提供了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军”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新田县房地产交易所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黄某军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曾于2013年5月24日对被告催收贷款,双方就还款事宜进行了口头协商,约定被告在15天内偿还相应本息,但被告黄某军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新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由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屋在其借款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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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某军因经商需要向原告贷款人民币50000元,并签订《贷款借据》,双方对借款期限、用款方式、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到期后被告黄某军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黄某军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并给付相应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黄某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但被告在陈述中认可原告分别于2011年及2013年5月24日对其催收贷款并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应视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6月9日开始计算,原告的起诉尚在诉讼时效之内。被告虽主张其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抵押行为未经其配偶同意,但该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黄某军,且双方亦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就原债务达成协议的,是否应当受到保护。

一、原告的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成为不完全债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形成的金融借款合同,属于债的发生原因当中的合同之债。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债”解释为“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尽管现代大陆法系各国对债的具体称谓有所不同,但其含义是基本一致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大陆法系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债的效力应包含以下五个方面:1、诉请履行力(请求力);2、强制执行力(执行力);3、私力实现;4、处分权能;5、保有给付的法律上原因(保持力)。对于欠缺某种效力的债,学理上称之为不完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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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29日至2000年5月29日,被告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原告至迟应在2002年5月29日之前向被告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具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故,原告的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导致请求力减损,成为不真正债权。根据我国民法学者的通说,对于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采抗辩权发生说,即诉讼时效届满后,对于债权人而言既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胜诉权,只是对于债务人而言,取得了永久性抗辩权。

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了口头协议,视为被告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因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故,债权人的债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继续存在,债务人虽没有已经自愿履行但已经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并导致诉讼时效按其意思表示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就还款事项仅进行了口头协商而未达成书面协议,但还款协议并非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双方达成的口头还款协议也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在2013年5月24日的还款协议中约定了15天的履行期限,被告到期后未主动履行债务,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6月9日开始起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债权虽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导致请求力减损而成为不完全债权,但因被告自愿放弃了时效利益,原告的债权又恢复了债权效力的圆满状态,原告可依据双方的金融借款合同及还款协议的约定请求被告给付相应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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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村委公示债务是否属于放弃时效利益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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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村委公示债务是否属于放弃时效利益

    内容:C村委认为村务公示并不表明同意履行该笔债务,所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村委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所谓的时效利益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则意味着债务人获得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时效利益放弃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虽然此项规定是针对债务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放弃时效抗辩,但究其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的实质,其对该原始债务的认可程度必须达到最高的“承认且承诺归还”的状态。本案中,C村委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并未主动履行债务,亦未与A厂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仅对A厂的债务作为应付款进行了村务公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村委公示债务是否属于放弃时效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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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超时效还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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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超时效还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按照前述规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可不履行义务,但如果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自愿履行债务的,法律予以保护。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债务的行为,视为重新确认债务,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债权超时效还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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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延长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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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延长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

    内容: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那么怎样延长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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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成立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有效,在不清楚债权债务转让的具体情形之下,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确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法律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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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法律关系存在

    内容: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我国现无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么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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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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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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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保证人仍有保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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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保证人仍有保证责任吗

    内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重新确认债务,保证人并非一定要承担责任。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处理,视为保证人对主债权重新提供担保,保证人按照新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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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李”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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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二李”借款合同纠纷案

    内容:2001年5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1800元,利息6355元”的欠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前三张是“借据”,后一张是“欠条”。本案在“借据”与“欠条”并存的情况下,其证明力是显而易见的。按照正常交易习惯,原告在结算后让被告出欠条便没有理由再留存原借据,否则会造成欠款数额重复,不能因为“欠条”的出具而否认原借贷关系。这里“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是指双方必须有“新的约定”并没有说明,对于约定简单的还款协议是否还能够依据原合同进行认定和保护没有严格的规定。那么“二李”借款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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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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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权逾期抵押人有“解押权”吗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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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主债权逾期抵押人有“解押权”吗

    内容:本案对主债权已逾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消灭,抵押人能否行使“解押权”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争抵押权并未消灭,抵押人无权行使“解押权”。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诉争抵押权消灭,原告有权行使“解押权”。那么主债权逾期抵押人有“解押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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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还受法律保护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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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还受法律保护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2010年1月14日,因刘某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偿还债务,王某起诉至法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刘某应当按照还款协议偿还债务。借贷纠纷适用普通时效,因此本案王某要求刘某偿还1995年4月25日借款的时效期间为2年。本案中双方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故诉讼时效应从1995年9月26日起算。那么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还受法律保护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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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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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

    内容: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我国现无明文规定。我国规定,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抵消权作为债权的另一权能,自然应当与受领权一样,并不因时效而消失。那么超过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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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时效的债权是否能主张抵消权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超过时效的债权是否能主张抵消权

    内容:超过时效的债权是否能主张抵消权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我国现无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抵消权作为债权的另一权能,自然应当与受领权一样,并不因时效而消失。那么超过时效的债权是否能主张抵消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53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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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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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遭诈骗指控ST宝龙控制人无奈“就范”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遭诈骗指控ST宝龙控制人无奈“就范”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内容:⊙本报记者 彭友ST宝龙今日披露,公司日前收到实际控制人杨X江转来的《债权转让协议》,湖北A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对杨X江的债权,转让给广东B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于不认同该案管辖权,杨X江提出异议并就此上诉,但先后被随州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驳回。同期,杨X江更涉嫌商业诈骗,被公安机关取证调查并最终立案。但到今日,由于杨X江“就范”,作为对价,A科技答应了撤销杨X江诈骗的指控。那么遭诈骗指控ST宝龙控制人无奈“就范”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0968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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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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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内容: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段建国律师
    2023.05.233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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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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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呢?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呢?

    内容: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人的胜诉权,权利并没有丧失。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如果您发现确实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就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86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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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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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过了两年是否过诉讼时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过了两年是否过诉讼时效

    内容:借钱对于我们来说可能时时都在发生,可能我今天买个啤酒,钱没带够就向身边的朋友借点钱垫上,但是这只是属于一个小数额的范围,如果生活中超过了上万的借款,当事人基本就会要求写借条,借条上面一般都会写明还款的日期,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过了3年是否过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过了两年没过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那么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过了两年是否过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98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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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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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604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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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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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下签的和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吗?#债权债务律师

    王熙 549评论
  • 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欠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当有人拖欠债务时,就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如果你有人欠你钱,而他不还,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回债务。但是要起诉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 在起诉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此外,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无因合同”的规定就可以用作判断标准。 其次要有证明债务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准备好到期日前后的凭证或者协议文书来作为依据。此外,还应当准备好相应的电子数据、电子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承诺书、会计凭证等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真实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诉讼之前, 还要对债务人进行必要考察, 相关考察方式包括: 办理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手续; 检验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匿、伪造、死亡或者无法找到; 检验当事人是否已将真实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告之法庭。 此外, 还要考察一般性历史信誉情况。 在立案诉讼之前, 需要对历史信誉情况进行考察, 并收集相应材料。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923评论
  • 一、可以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费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费。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不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诉讼方式 1.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② 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③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④ 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整理证据 这一步需要我们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制作证据清单。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案件,我们一般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凭证。 4.立案、缴费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法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履行期内就对方在法院判决的规定时间内还款。 6.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390评论
  • 遇到欠钱不还,不管你怎样去催,对方就是油盐不进,一直拖着不还。那么直接不用对他客气,去法院起诉就好! 借钱必须要写借条,金额太小或人品信得过的可以不用,但是第三人在场可以有,必要时可以起到见证人的作用,若发生还款纠纷时可以作证人,帮助债权人维权。 借条必须按照标准借条写法,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周期,还款时间,月利率,逾期未还月利率约定等,越清楚越好。如果对方逾期不还钱,还可以按照借条上的约定计算利息,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借条是有效的书面证据,建议一式两份,双方不能篡改。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也都不愿意走诉讼程序,还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能用温和的方式是最好的。 如果目前没有欠条,又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一定要提前取证: 1、短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借款事实 2、录音录像 3、证人证言 寻找借钱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法官如果认为提交的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那么对方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135评论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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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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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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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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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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