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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王学瑞律师2021.12.09496人阅读
导读: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非法联建位于上海市中心静安寺的乌鲁木齐北路菜场,是一个有着多年历史的露天菜场。1998年3月11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因诈骗被刑事拘留,1999年3月26日,胡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债权转让胡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应超三超公司的要求,超三超上级主管部门金华市乡镇企业局成立了工作组协助超三超公司追讨债务。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非法联建位于上海市中心静安寺的乌鲁木齐北路菜场,是一个有着多年历史的露天菜场。1998年3月11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因诈骗被刑事拘留,1999年3月26日,胡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债权转让胡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应超三超公司的要求,超三超上级主管部门金华市乡镇企业局成立了工作组协助超三超公司追讨债务。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合同】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非法联建

位于上海市中心静安寺的乌鲁木齐北路菜场(乌北菜场),是一个有着多年历史的露天菜场。对该露天菜场的“入室”工作,曾经是作为该菜场主管部门的某副食品公司的工作任务。在该副食品公司从区级行政单位转变为经济实体,尤其是在1993年变更为上海Y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之后,这一任务已转变为迫切的市场压力。

1994年9月28日,经有关部门批准,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向食品公司发出了《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意在乌北菜场原址建造一幢高层商业、办公综合楼,并安置乌北菜场入室,限期6个月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项目是启动了,但因为缺乏资金,对于这个被称为“乌北基地”的项目,食品公司一筹莫展。食品公司将项目交给其下属单位上海Y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负责开发。1994年底,房产公司总经理丁某终于与温州人胡某在上海青浦县设立的上海A置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接上了头,胡某称愿意出资联合开发的行为令双方一拍即合。

1995年1月8日,A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乌北基地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食品公司负责基地内居民和单位的动迁与“三通一平”,A公司则负担全部的建设费用约1.8亿元。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利益分配方案等,此后还分别就利益分配和某些条款的含义作出补充约定。对这一消息,上海当地报纸还专门发布了“乌北菜场将登堂入室”的新闻,食品公司董事长通过媒体表示,力争1997年把方便10余万居民的一流菜场请进新楼。

然而,A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自有资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仅在1995年2月17日支付了100万元定金,此后就未能再投入资金。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胡某与位于浙江金华市的浙江超三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三超公司)进行了多次洽谈,谎称A公司已经在乌北基地投资3100万元,并伪造了4份房产公司的收款收据复印件给超三超公司审查。超三超公司信以为真,并同意加入乌北基地项目的联建。

1996年2月5日食品公司、房产公司与超三超公司签订了《乌北基地联合开发(投资)协议》,对原来食品公司与A公司的联建协议作出调整,约定出资责任由A公司独家变更为A公司与超三超公司共同出资,出资比例为1:5,即A公司出资3100万元,超三超公司出资1.49亿,三方重新约定了资金投入时间表和利益分配。据此,A公司在其中骗取了超三超公司项目转让费3574.32万元。//分页//

协议签订以后,超三超公司按食品公司的指令,分别于1996年2月7日、3月8日、3月28日向房产公司汇款10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合计投资3800万元。但是,虽经超三超公司一再催促,乌北基地项目却一直没有动静。

1998年3月11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因诈骗被刑事拘留,1999年3月26日,胡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债权转让

胡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应超三超公司的要求,超三超上级主管部门金华市乡镇企业局成立了工作组协助超三超公司追讨债务。1998年6月24日,房产公司致函工作组,表示愿意归还超三超公司投入乌北项目的3800万元款项,但此后并没有归还该款项。

2000年4月18日,因超三超公司拖欠中国某某银行金华婺城支行(以下简称婺城支行)借款,该公司将包括3800万元债权在内的上述合同权利转让给婺城支行,并书面通知食品公司和房产公司。受让债权之后,婺城支行立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与房产公司立即返还投资款3800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544万元。婺城支行委托胡祥甫高级律师与朱智慧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案件受理后,上海市第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系本案三方合同之一方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但因A公司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故法院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上海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

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房产公司与食品公司对3800万元投资的事实并无异议。出人意料的是,两被告对婺城支行的原告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本案有权提起诉讼的是超三超公司,婺城支行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理由是本案为建房合同纠纷,超三超公司与两被告之并非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3800万元是出资款而非借款,不能直接构成债权,所以超三超公司发出的转让债权通知是无效的。

与两被告观点相对应的,本案承办法官又提出了一个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由于上海市静安区有关部门早在1995年底就已经发文认定乌北基地项目的组建权保留到1995年底,故超三超公司与食品公司、A公司在1996年4月所签订的《乌北基地联合开发协议书》明显是一份无效合同,则本案又涉及到无效合同项下的权利能否转让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一些法学理论著作曾主张无效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转让。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超三超公司申请,法院追加超三超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分页//

庭上交锋

从案情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权利是否能够转让,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它影响到婺城支行的原告主体资格能否成立,能否受让债权。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食品公司与房产公司认为,三方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A公司私刻食品公司的公章,致使项目资金流向他处,不能及时到位,最终被政府有关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两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此外,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也提出了异议。

对此,胡祥甫与朱智慧律师向法庭陈述了如下意见:

1、关于超三超公司转让给婺城支行的是什么权利的问题。两位律师认为,超三超公司转让给婺城支行的是因联建不成需返还投资款而形成的债权,并不是食品公司与房产公司所理解的联建合同名下的投资收益权。由于食品公司与房产公司实际并没有“乌北基地”的项目组建权,且该项目用地早已被有关部门收回,故超三超公司与食品公司、A公司三方所签的联建合同是无效的。处理无效合同,各方须返还财产,因此而形成的债权是合法权利,是可以转让的。事实上,早在1998年6月,超三超公司、食品公司、房产公司三方就进行过协商并形成了初步意见,房产公司愿意归还超三超公司的投资款,在其致金华市有关部门的函中,房产公司明确表达了这一意思。所以,在1998年6月以后,该3800万元所形成的并非联建房屋的投资收益权,而是转化为超三超公司对房产公司和食品公司因联建合同无效收回投资款形成的债权。超三超公司将这一债权转让给婺城支行,并书面通知债务人,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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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无效债权转让有效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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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借款合同无效债权转让有效吗

    内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债权的有效存在是的根本前提。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那么借款合同无效债权转让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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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合同条件主要包括:1、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4、必须有让与通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2、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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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内容: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那么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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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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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受让方盈亏应作以下处理:1、转让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受让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2、转让方应当返还因股权转让合同取得的财产;3、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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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往往是相互对应的,而现实中处于便利需要,有的债权人会采用转让自己债权的方法来抵债或是其他用途。而由于部分债务的特殊性,债务人只能向原始债权人履行债务,就此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或效力待定;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那么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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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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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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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内容: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是与债务转让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债务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债务人等。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那么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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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债权转让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无偿进行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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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债权转让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无偿进行

    内容:以及对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无偿进行等问题大家也不是太明白,围绕这个问题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债权转让合同是可以无偿进行的,这是债权人对自己债权进行处置的权利,但债权转让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债权转让才是有效的。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那么什么是债权转让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无偿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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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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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质押合同也随之转让吗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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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债权转让质押合同也随之转让吗

    内容:债权转让质押合同也随之转让吗不会,质押合同再次转让是无效的,要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才能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个人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认定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那么债权转让质押合同也随之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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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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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的特征分别有: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成立;债权属于法定可以转让的范围;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符合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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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如果您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那么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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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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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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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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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内容: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非法联建位于上海市中心静安寺的乌鲁木齐北路菜场,是一个有着多年历史的露天菜场。1998年3月11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因诈骗被刑事拘留,1999年3月26日,胡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债权转让胡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应超三超公司的要求,超三超上级主管部门金华市乡镇企业局成立了工作组协助超三超公司追讨债务。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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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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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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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如何追讨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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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如何追讨

    内容:从合法性的角度出发,债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得到原债务人的同意或者根据合同条款允许无需同意。否则,即使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也可能因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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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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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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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双方签订该合同的时候,债权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转让的定义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有哪些特点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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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权转让的定义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有哪些特点

    内容: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的特点1、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那么债权转让的定义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有哪些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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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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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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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合同无效应作以下处理:1、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应当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2、当事人因履行转让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虚构债权转让金额行为无效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虚构债权转让金额行为无效吗

    内容:该行为是无效的,虚假债权转让金额是属于欺诈的行为。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赠与合同的权利等,都属于不得转让的权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那么虚构债权转让金额行为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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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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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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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处理呢?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处理呢?

    内容: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是:转让的债权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二、合同的转让分为哪几类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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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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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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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怎么处理呢?债务人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怎么处理呢?债务人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吗?

    内容:首先,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最后,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后,未及时同时债务人的,当受让人要求债务人清偿欠款时,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不向受让人还钱的。因此,只有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债务人,或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承认了债权人的转让权利行为,该权利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才产生法律效力。另外,在实践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时常会涉及到国有企业债务人,当国有企业债务人认为债权转让有损国家利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转让无效。那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怎么处理呢?债务人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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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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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二)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那么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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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57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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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与处理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与处理

    内容:(一)无效事由的认定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共识,人民法院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的审查重点有三:其一,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在该债权转让给其他主体后,双方也是正常的民事活动中的正常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债权人主张债权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因此不宜认定此类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所以,对于转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再次,关于向“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转让不良债权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对于此类债权转让合同以及相关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那么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与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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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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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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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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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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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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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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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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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要求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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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要求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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