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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姚平律师2021.12.10246人阅读
导读: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责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享有权利

所有权

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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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份之债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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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按份之债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那么按份之债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4.26840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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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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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内容: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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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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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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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由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同属侵权损害赔偿,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也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肉体痛苦;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故韩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二“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事实”存在。因此,袁某援引该条要求韩某进行精神损失赔偿,从法律与事实上均无据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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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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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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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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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被收养人满足要求;2、送养人满足要求;3、收养人满足要求;4、收养收养自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那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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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遗嘱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口头遗嘱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内容:口头遗嘱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那么口头遗嘱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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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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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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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那么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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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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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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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内容: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第二,另一方无过错。这里的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害,也包括非财产的损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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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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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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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保险诈骗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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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汽车保险诈骗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内容:汽车保险诈骗成立需要哪些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汽车保险诈骗其实是保险诈骗的情形构成的条件包括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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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单位犯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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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成立单位犯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内容: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包括哪些内容1、法律主观:单位犯罪四个构成要件是: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具备怎样的条件法律主观: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如下: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4、法律主观: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如下: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法律主观: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如下: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律主观:单位犯罪成立的条件有: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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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四要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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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四要件

    内容: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二人以上犯罪人。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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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投资公司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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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成立投资公司条件是什么

    内容:《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2、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对于投资公司的成立,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成立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有关部门来进行处理,如果不符合条件的,那么工商部门是不会批准成立投资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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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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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口头赠与成立条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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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房屋口头赠与成立条件

    内容:老人当初口头将房屋分给两个孩子,属于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关于房屋口头赠与成立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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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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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损害赔偿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内容: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严格的条件: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第二,另一方无过错。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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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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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包括

    内容: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二人以上犯罪人。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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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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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骗婚罪成立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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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骗婚罪成立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一、骗婚罪成立条件是怎么规定的1、我国没有这样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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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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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21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837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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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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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宋官骐|元甲律所 124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熙 43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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