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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什么是保证债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孔孟廷律师2021.12.11600人阅读
导读:

什么是保证债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而诉讼时效期间一律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仅使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并不消灭债权自身。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什么是保证债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是保证债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而诉讼时效期间一律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仅使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并不消灭债权自身。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什么是保证债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是保证债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相关知识的介绍祥看下文: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涉及许多问题,本文仅讨论有争议和比较模糊的四个问题,抛砖引玉。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关于保证期间是否为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不同意见,笔者持否定说。其理由如下:1.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允许当事人约定,并且首先看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时,才采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二条承继了这种精神,又有所发展。而诉讼时效期间一律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虽然消灭时效可以减轻,但不得排除或加重之。这即是说,延长消灭时效期间通常是无效的。”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表达了上述意思。2.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一直未向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债务,保证债务也未随着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而改为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那么,保证债务消失,亦即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不复存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是说,保证期间届满使债权本体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仅使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并不消灭债权自身。3.按照法释?2000?44号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一条)。而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制度,尽管有的不同时具备这三项制度(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要保证人无抗辩事由,保证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期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这一现象本身就表明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因为它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就不会存在着上述“保证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5.保证合同规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时日。保证合同无此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场合,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在一般保证场合,按照法释?2000?44号规定,在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附带指出,保证期间也不是除斥期间,理由如下:1.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2.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人若无抗辩权的行使,保证期间功成身退,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现象。4.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如同上述,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开始追认的时间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相对人的撤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定,只有最后限定,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成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起算之日开始计算,无此规定或者约定的,自债务人催告确定的开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条)。

保证期间是不同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期间,具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和价值。因它具有消灭债权本体的效力,不妨称其为失权期间。

 

二、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必须指出,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这一规定存在问题。因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谈何中断?此其一。其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的事实出现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即不构成保证债务的履行迟延,也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尚未遭受到来自保证人的违约行为的损害,因而,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前段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衡量,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坚持了民法通则的这个思想。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释?2000?44号意识到了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当,试图加以修正,于其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避免了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存在的“未起算,却中断”的逻辑错误,但仍然存在问题:其一,它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因为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并不清楚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有无效果,只要未出现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的事实,保证人就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其保证债务。“在保证人得为检索抗辩之期间,保证人不负迟延责任。”(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61年11月版,第855-856页)也就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尚未受到保证人不当行为的侵害,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前段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规定的反面推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仍不开始进行计算。其二,它同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后段关于“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不一致,走到了另外的方向。[page]

解决上述问题的路径可有两条,一是解释论,一是立法论。为了法律适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统一性,在目前适宜采纳前者。依据解释论,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并无适当的理由修正民法通则的该项规定,依据下位阶规范不得抵触上位阶的原则,在确定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上,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非适用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当看到,由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更不合逻辑,因而仅仅固守着上述解释论尚不能完满地解决问题。从理想的角度出发,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有必要采取立法论的立场,重新设计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修正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应予坚持的观点是:一般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之时(实际上为次日);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实际上为次日)。

与笔者的上述意见不同,有专家学者认为,对一般保证人只需要在实体审理和执行中肯定其作为第二顺序债务人,就满足了先诉抗辩权的要求,没有必要处处体现“先诉抗辩权”,不能机械地认为先诉抗辩权可以对抗法院的审理,对抗诉讼时效的起算。比如《德国民法典》第202条规定,时效因给付迟延或者义务人由于其他原因暂时有权拒绝给付而中止,但不适用于……先诉抗辩权……。由此可见,先诉抗辩权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当然更不能阻止诉讼时效的起算。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其一,这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准的精神。而诉讼时效制度及其关于起算点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我们个人无权修正。

其二,所谓“对一般保证人只需要在实体审理和执行中肯定其作为第二顺序债务人,就满足了先诉抗辩权的要求”之说,如果其含义是指在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保证债务,且不构成迟延履行,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未受到侵害,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从论者关于“在实体审理和执行中肯定其作为第二顺序债务人”的表述看,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的,按理应该承认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的结论,但论者却拒绝承认这一结论,一方面承认保证人作为第二顺序债务人(作为第二顺序债务人,他拒绝履行就未侵害债权人的债权——笔者注),另一方面又承认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显得不合逻辑。论者的上述观点还不符合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其三,起算不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与对抗不对抗法院审理案件没有必然关系。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法院可以审理案件,如法院审理已经构成违约的案件。在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进行的背景下,法院也可以审理案件,如法院审理合同所附的停止条件是否成就,合同义务是否已届清偿期的案件。难道在后者场合,债务人行使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的抗辩权,就是在对抗法院的审理吗?把行使先诉抗辩权以迟滞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称为对抗法院审理,过于言重了。

其四,所谓“先诉抗辩权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当然更不能阻止诉讼时效的起算。”欲通过举重明轻的推理来否定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迟滞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理论,实际上存在着误解。因为在已经有保证期间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定得早,意味着提前了保证期间的开始时间,留给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相对短,对债权人并不利;反之,确认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迟滞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留给债权人较多的时间,同时,也顺延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形成双赢,是适当的制度设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则是有利于债权人,使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相对延长了。这种利益不应由保证人正当地行使先诉抗辩权而获得。因为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本是保障他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因此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使得债权人有更长的时间追究其保证责任,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一部良法不应如此设计制度。所以,《德国民法典》第202条第2款规定,时效不因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而中止,是适当的利益衡量。由此可知,在这里,起算、中止不是同一方向上的东西,而是非此即彼之间的关系。

关于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笔者认为,只有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开始起算的情况下,依据主从关系原理,认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才中止;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的情况下,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并不引起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所以,从立法论的立场出发,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此规定应予修改。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在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场合,不存在先诉抗辩权,主债务的履行期届至,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债务。在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时,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就受到了侵害,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均开始起算。不过,这依然是立法论。作为解释论,仍应按照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纠纷。该规定将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四、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影响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这不符合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之间为主从关系的事实和原理,即“保证债务因时效而消灭时,主债务不因而消灭。其他对于保证人之履行请求或其他时效之中断,对于主债务不生效力。”(史尚宽:《债法各论》,第869页)从立法论的立场出发,这项规定应予修正。我国民法典应采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不导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论。在目前,应当通过解释论的路径解决问题,即采取适用如下规则:当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解决案件会出现极不适当的结果时,应当放弃适用该项具体规则,而改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纠纷。[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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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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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连带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对《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司法实践中,有观点据此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那么连带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0964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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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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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纠纷中诉讼时效问题怎么计算以及诉讼技巧!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务纠纷中诉讼时效问题怎么计算以及诉讼技巧!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是,则可以正常诉讼;反之,如果超过2年,则认为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产生债务纠纷,可选择非诉讼手段,债务纠纷讨上诉不仅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开庭,无疑延长了审理时间,那么,我们可以选择非上诉方式来解决。那么债务纠纷中诉讼时效问题怎么计算以及诉讼技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75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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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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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在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场合,不存在先诉抗辩权,主债务的履行期届至,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债务。4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纠纷。关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法释?4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那么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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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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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什么是保证债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什么是保证债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什么是保证债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而诉讼时效期间一律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仅使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并不消灭债权自身。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什么是保证债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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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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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由此,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应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否则,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时,保证人据此主张免除保证债务,从而使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毫无意义。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能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最高院《规定》对此问题的规定因有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与否而异,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保证债务。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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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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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兼评《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保证是指,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时,由其替债务人代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我国《担保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实务中,各地司法实践亦各不相同,较为混乱。那么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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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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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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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主债务诉讼时效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甲银行贷款给乙,丙作为保证人,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二年。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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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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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年前的合同纠纷,现在被对方以债务纠纷进行起诉,我方作为被告应诉,结果很圆满。论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王熙 425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127评论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林艳英 307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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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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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可以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费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费。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不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诉讼方式 1.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② 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③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④ 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整理证据 这一步需要我们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制作证据清单。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案件,我们一般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凭证。 4.立案、缴费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法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履行期内就对方在法院判决的规定时间内还款。 6.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93评论
  • 面对欠钱不还的情况,很多人不愿意走到起诉这一步。 因为一说到起诉,就觉得费时费力。 今天就给大家说2个办法,能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一、支付令 如果事实清楚,直接携带着您的身份证和欠条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提供的证据、事实清晰的,会在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如果债务人收到法院支付令,十五日内拒绝偿还债务,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种方式不久流程简单,费用也比起诉低。 申请支付令的费用只需起诉需缴纳费用的三分之一。 二、律师函 其实很多人拖着,是认定了你不会拿他怎么样。 出具律师函,更能引起对方的重视,让对方知道你要钱的决心。 不仅如此,律师函可以直接解决诉讼时效的问题。 律师函可以成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证明,它比聊天记录更加具备法律效力 很多时候,对方拿到律师函,因为不想惹上官司,就会把钱还给你。 对于一般的欠钱不还的,可以试试这2个办法。 当然,对于无动于衷的老赖,直接走起诉流程。 法律程序虽然漫长,但法院一定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法律面前无小事,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555评论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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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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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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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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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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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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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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