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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吗?

吴梦云律师2021.12.11835人阅读
导读:

分歧针对保证合同是否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陈某、张某、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责任承担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的生效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故保证合同生效,陈某承担保证责任。陈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签字保证,保证人陈某与债务人张某之间未形成委托合同,且无形中可能损害债务人张某的利益,故债务人张某不承担向陈某归还欠款的责任。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分歧针对保证合同是否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陈某、张某、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责任承担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的生效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故保证合同生效,陈某承担保证责任。陈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签字保证,保证人陈某与债务人张某之间未形成委托合同,且无形中可能损害债务人张某的利益,故债务人张某不承担向陈某归还欠款的责任。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吗?

案情

2008年3月,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用于购车,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1年后还款。1月后,李某恐到期不能收回欠款,便至张某家,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不料张某已到外地打工,是时陈某因同学关系借住于张某家中,得知李某来意,陈某因感恩于张某的借住之情,便在借条上签字保证。2009年3月,张某逾期未归还欠款,李某将张某、陈某诉至南城县法院。陈某被判令还款,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又将拒不归还欠款的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垫付的欠款。

张某辩称,陈某借条上签字保证,并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故保证合同无效,自己亦不承担向陈某归还欠款责任。

分歧

针对保证合同是否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陈某、张某、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责任承担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的生效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故保证合同生效,陈某承担保证责任。陈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签字保证,保证人陈某与债务人张某之间未形成委托合同,且无形中可能损害债务人张某的利益,故债务人张某不承担向陈某归还欠款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生效,陈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张某追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保证合同的生效不应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因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就有效。

其次,一般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保证合同一般暗含了债务人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保证人的求偿权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即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如保证人未经债务人的同意擅自担保,则不享有依据保证合同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但在债务人受益的范围内享有不当得利的求偿权。

所以,保证人陈某应担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经债务人张某的同意擅自担保,则不能依据保证合同来求偿,但以不当得利来起诉债务人张某还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故债务人张某还须在本人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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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吗?

    内容:分歧针对保证合同是否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陈某、张某、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责任承担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的生效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故保证合同生效,陈某承担保证责任。陈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签字保证,保证人陈某与债务人张某之间未形成委托合同,且无形中可能损害债务人张某的利益,故债务人张某不承担向陈某归还欠款的责任。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1183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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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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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

    内容: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那么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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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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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抵押房地产以保证债权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如何抵押房地产以保证债权

    内容: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那么如何抵押房地产以保证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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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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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内容: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如果担保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除了物权法的规定外,《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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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应该怎样处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应该怎样处理

    内容: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应该怎样处理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应该怎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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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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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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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吗?

    内容:《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除了物权法的规定外,《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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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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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让应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则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有法律效力吗首先,保证合同的生效不应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保证人的求偿权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即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如保证人未经债务人的同意擅自担保,则不享有依据保证合同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但在债务人受益的范围内享有不当得利的求偿权。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830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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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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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那么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722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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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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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财产,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财产,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内容:《物权法》第175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因此,债权债务人之间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财产,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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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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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担保人同意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未经担保人同意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未经担保人同意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那么未经担保人同意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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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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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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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

    内容: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那么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104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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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呢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呢

    内容:由此可见,担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即使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不知情,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那么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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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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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内容: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关系到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保证合同会因以下原因归于无效:(一)根据《担保法》第29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18八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三)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由此可见,担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即使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不知情,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那么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726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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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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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被许可转让的债务,保证人还承担责任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务人被许可转让的债务,保证人还承担责任吗

    内容:保证人是为主合同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按照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只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而不通过保证人就将合同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对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很大的影响。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保证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反之,如果这种债务的转让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债务转让以后,保证人就免除了保证责任。在债务部分转让的情况下,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于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务人被许可转让的债务,保证人还承担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049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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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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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保证合同的生效不应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855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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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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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634评论
  • 对方说不给钱就不同意离婚,最终我们团队介入后顺利调解离婚,节约时间,减少因离婚带来的伤害。
    姚平 533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10评论
  • 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保证诉讼文书能够得以落实的一种制度。债权人提出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可以限制债务人以转移、隐匿等方式缩减财产,导致危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方还需要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法院驳回。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裁定进行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做好以下手续: 1.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提供需要保全的财产线索; 3.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或者找保险公司出具保函。 开保函是目前使用最多的财产保全的方式。

    郭铭芝 524评论
  • 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吗?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黄东洁 3评论
  • 父亲去世后没几天,哥哥姐姐就起诉了我方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然而父亲生前留有多份遗嘱确定由我方继承其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包括2008年的公证遗嘱和2014年、2016年两份自书遗嘱,三份遗嘱内容均一致。对方虽抗辩父亲2021年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涉案遗嘱均发生在父亲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结合我方充足证据,经庭审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对方愿意达成调解,同意按照遗嘱约定——由我方继承涉案房屋,既圆满解决了争议,又保留了一份亲情。

    王熙 383评论
  •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871评论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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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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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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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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