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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

陈宗琼律师2021.12.13542人阅读
导读: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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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索赔条件有: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3.合同变化;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

    内容: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1354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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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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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定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3.合同变化;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建筑工程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建筑工程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因此,建筑工程的基本属性与土木工程的基本属性大体一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此,建筑工程是一门范围广阔的综合性学科。“十二五”期间,我国对外承包合同额将继续保持增长,建筑工程行业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扩大工程机械出口。那么建筑工程索赔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1315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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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索赔条件: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3.合同变化;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建筑工程索赔范本格式是怎样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建筑工程索赔范本格式是怎样的

    内容: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那么建筑工程索赔范本格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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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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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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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有: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3.合同变化;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担保法中是怎样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以及追偿权成立条件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担保法中是怎样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以及追偿权成立条件

    内容: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担保法解释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担保法解释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那么担保法中是怎样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以及追偿权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996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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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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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索赔清单格式是怎样的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建筑工程索赔清单格式是怎样的

    内容: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组成。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工程量清单为投标人的投标竞争提供了一个平等和共同的基础。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那么建筑工程索赔清单格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1322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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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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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水利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内容: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水利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建筑工程索赔的一般程序如下:按照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其索赔权利。若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在实务操作中,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索赔通知书,以免丧失索赔权。那么水利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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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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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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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延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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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工程延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内容: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工程延期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那么工程延期索赔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1733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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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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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怎样向过错方进行索赔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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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时怎样向过错方进行索赔

    内容:丁某提出离婚的理由也是基于章某与白某存在的同居关系。章某负有主要过错,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决。所以,离婚条件成立,双方经过调解后,不能达成谅解,故在判决离婚时,关键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应主要考虑到当事人过错程度。本案为《婚姻法》中对离婚中无过错方的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那么离婚时怎样向过错方进行索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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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60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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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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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索赔条件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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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索赔条件有哪些

    内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那么建筑工程索赔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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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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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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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那么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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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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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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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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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内容: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那么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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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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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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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不可抗力索赔成立的条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工程不可抗力索赔成立的条件

    内容:大家总是会有这样或是那样的疑惑,接下来就让给我们一同来了解工程不可抗力索赔成立的条件。那么工程不可抗力索赔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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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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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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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施工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内容:索赔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那么施工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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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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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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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

    内容: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那么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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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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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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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索赔需要注意什么内容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建筑工程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索赔需要注意什么内容

    内容:(1)建筑工程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那么建筑工程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索赔需要注意什么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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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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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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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863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57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855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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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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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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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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