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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丈夫用婚外恋报复妻子婚外恋 超9成受访者称无法容忍

王熙律师2021.12.14358人阅读
导读:

五年前 她有了婚外恋 近日,萍(化名)怀疑丈夫有婚外恋,她委托查尔调查公司的私家侦探阿伟帮忙调查,调查结果最终证实了她的猜疑。阿军发现了妻子手机中一些暧昧的短信,他质问妻子时,妻子承认了婚外恋事实。阿伟调查一个月后,发现这位第三者年仅20岁,是一位外来工,而阿军和第三者也并没有发生性关系,只是经常约会聊天。那么丈夫用婚外恋报复妻子婚外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五年前 她有了婚外恋 近日,萍(化名)怀疑丈夫有婚外恋,她委托查尔调查公司的私家侦探阿伟帮忙调查,调查结果最终证实了她的猜疑。阿军发现了妻子手机中一些暧昧的短信,他质问妻子时,妻子承认了婚外恋事实。阿伟调查一个月后,发现这位第三者年仅20岁,是一位外来工,而阿军和第三者也并没有发生性关系,只是经常约会聊天。关于丈夫用婚外恋报复妻子婚外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样的婚姻,已经在婚外恋曝光后维持了五年,但是,最近忍了很多年的丈夫也开始了婚外恋,以此来报复妻子。未来,他们还能再继续吗?

婚姻家庭咨询师说,婚外恋是不是可以宽恕的错误,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夫妻。

五年前她有了婚外恋

近日,萍(化名)怀疑丈夫有婚外恋,她委托查尔调查公司的私家侦探阿伟帮忙调查,调查结果最终证实了她的猜疑。

萍说,她没有想到平时看上去老实巴交的丈夫也会闹婚外恋。这件事,在她看来是在意料之外,但也是情理之中。因为,五年前,她自己曾经有过一段婚外恋,给丈夫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但她没有想到,当年选择了宽容的丈夫,最终还是以伤害回应伤害。

萍是厦门一家外企的高管,她和丈夫阿军(化名)都是厦门本地人,他们原来是高中同学,也是大学同学。他们都考上了重点大学,但是,这些年他们夫妻的差距却越来越大。她在一家大型外企中数年一个跨越,五年前,年仅31岁的她已经当上公司高管。而她的丈夫,却一直是一位勤勤恳恳的普通职员。

结婚后,萍发现,丈夫很多方面都和她有差距。萍出身高干家庭,讲究生活品质,算是一个“小资”。而阿军则崇尚节俭,反对到咖啡馆这样的地方“浪费钱”。

但是,两人频繁的短信和通话,最终还是暴露了。阿军发现了妻子手机中一些暧昧的短信,他质问妻子时,妻子承认了婚外恋事实。

当时,他们的孩子已经上小学了,因此,他们没有立即选择离婚,而是一起决定维持这个家庭。萍慢慢开始疏远那位“成功男士”,国外培训结束后,她就彻底和这个第三者分手了。而阿军说,他仍然爱萍,所以也选择了宽恕。据萍自己说,从那以后,两人更加注重沟通,也挺聊得来。特别是当阿军对她说:“我还是爱你,即使你犯了错。”这让萍很感动,她也承诺,从今以后,要一心一意对丈夫好。

萍认为夫妻二人已经回到“正常的轨道”上了。但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她发现丈夫有一些“不对劲”———经常没理由地晚回家;对她不再那么在意了;还经常当着她的面和女孩子发短信。

萍询问丈夫后,丈夫很坦诚,告诉她自己也有外遇了。阿军说,自己找了一个年轻女孩子,还说,其实也并非爱上第三者,只是自从发现萍有婚外恋后,这些年他一直心理不平衡,感觉心里有一口气憋着无处发泄。

萍知道丈夫有婚外恋后,并不想结束婚姻。但是,她很想知道,丈夫找了一个怎样的女孩,他们两人的关系究竟到什么程度了?于是,近日,她委托厦门查尔调查公司私家侦探阿伟帮忙调查。阿伟调查一个月后,发现这位第三者年仅20岁,是一位外来工,而阿军和第三者也并没有发生性关系,只是经常约会聊天。数据

超9成受访者无法容忍婚外恋

婚外恋,是不是可以宽恕?围绕这一问题,近日本报记者联合福建省决策资源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以不记名的方式对厦门市已婚市民展开随机调查,共完成有效样本127份。

假性宽恕必然形成压抑

厦门心灵空间心理咨询中心谢东华:宽恕,并不是简单地原谅他人所犯下的错误而已。

当发生婚外恋事件之际,首先双方当事人情感上已经遭受了挫折。因此,与其说要不要宽恕对方的婚外恋,不如说能不能接受这个事件,毕竟我们每个人是没有权利去原谅别人的。

那么有了婚外恋的事件之后,如果当事人认知到这一切的行为,只不过是因为自我的不成熟和虚幻的价值观作祟而导致,并且对另一半做出适当的补偿,这样还是可以在事件之后让双方得以继续保有婚姻关系的。只是,双方还要有进一步的认知:婚外恋本身,只不过是要让双方对各自的心灵和相处方式升级换代,所以就要与对方有新的沟通与相处模式。如无法建立一种新的关系模式,假性宽恕所形成的压抑自然也会再不自觉地创造出类似事件来平衡,萍的老公阿军事后的出轨,正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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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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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丈夫偷着给自己父母转钱,妻子知道后能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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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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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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