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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爱人怀疑有外遇 妻子为证清白与丈夫相约自杀

李楠楠律师2021.12.15913人阅读
导读:

几分钟后,夫妻二人阴阳两相隔,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丈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目前已被罗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虽然生意做得不错,但这些年来,两人的感情发生了一些变化,冯某始终怀疑妻子钟某有外遇,终日揣度猜忌。今年7月13日上午,两人在家发生口角,冯某又提起怀疑钟某有外遇的事情,钟某为了表清白,欲以死证明,冯某表示愿意与妻子一起死。冯某昏迷后,钟某打电话给冯某的叔叔,此人及时赶到,将这对夫妇送至医院洗胃。冯某认为妻子没有向自己坦白出轨的事情,也埋怨自己对妻子不好。那么被爱人怀疑有外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几分钟后,夫妻二人阴阳两相隔,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丈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目前已被罗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虽然生意做得不错,但这些年来,两人的感情发生了一些变化,冯某始终怀疑妻子钟某有外遇,终日揣度猜忌。今年7月13日上午,两人在家发生口角,冯某又提起怀疑钟某有外遇的事情,钟某为了表清白,欲以死证明,冯某表示愿意与妻子一起死。冯某昏迷后,钟某打电话给冯某的叔叔,此人及时赶到,将这对夫妇送至医院洗胃。冯某认为妻子没有向自己坦白出轨的事情,也埋怨自己对妻子不好。关于被爱人怀疑有外遇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对夫妇在深圳打拼了十多年,有了成功的事业和可爱的孩子,却因猜忌而相约自杀。在吃安眠药死亡被救后,他们又再次“行动”,丈夫持刀割开爱妻的颈动脉后再割开自己的颈动脉,躺在妻子身旁等待死亡。几分钟后,夫妻二人阴阳两相隔,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丈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目前已被罗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冯某、钟某夫妻二人今年都是40多岁,两人育有一女,今年14岁。10多年前,两人从吉林老家来深圳打拼,如今,二人闯下了一番不错的家业,开了一家饮食公司。虽然生意做得不错,但这些年来,两人的感情发生了一些变化,冯某始终怀疑妻子钟某有外遇,终日揣度猜忌。

今年7月13日上午,两人在家发生口角,冯某又提起怀疑钟某有外遇的事情,钟某为了表清白,欲以死证明,冯某表示愿意与妻子一起死。于是钟某拿出准备好的安眠药,二人各服用了15颗。

冯某昏迷后,钟某打电话给冯某的叔叔,此人及时赶到,将这对夫妇送至医院洗胃。洗胃后冯某夫妇于晚上7点多被亲人朋友送回到家中。

等到亲人朋友离开后,冯某、钟某开始回顾他们的过去,聊起这么多年来的生活。冯某认为妻子没有向自己坦白出轨的事情,也埋怨自己对妻子不好。他感觉生活没有意思,又提出要一起死,冯某从阳台工具箱里拿出裁纸刀来到房间将钟某右侧颈动脉割开,随即将自己右侧颈动脉割开,躺在妻子钟某身旁等待死亡。

冯某在昏迷时打电话给钟某的姐姐,让其帮忙照顾老人和女儿。钟某的姐姐意识到可能出事,立即打电话报警并赶往妹妹家中。120及罗湖区公安局民警赶至现场后,钟某经医生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冯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治疗,现已无生命危险。

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冯某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说:“请判我死刑,我要跟我的妻子永远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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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回老家怀疑他外遇 妻子与其争吵被杀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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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丈夫回老家怀疑他外遇 妻子与其争吵被杀

    内容:再婚夫妻本应该更加懂得珍惜感情、更加理智,然而家住长寿城区的李x强,却因妻子对自己不信任,本想到高速路口查阅录像,证明自己的清白,谁知还是没能澄清妻子对自己的怀疑,继而引发两人争吵,最终导致妻子被杀的惨剧发生。离异两人一见钟情今年39岁的李x强,是重庆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那么丈夫回老家怀疑他外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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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雇侦探查丈夫婚外情,私家侦探取证法院会采纳这样的证据吗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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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妻子雇侦探查丈夫婚外情,私家侦探取证法院会采纳这样的证据吗

    内容:妻子雇侦探查丈夫婚外情,私家侦探取证法院会采纳这样的证据吗私家侦探取证法院多不采纳目前“私家侦探社”这类民间组织都是不合法的,而且提供的侦查服务得不到质量保证。此外,“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往往是通过跟踪、监听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大多都涉及他人隐私。因此,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很多都是不能使用的,法院也不会采纳。日前,徐女士怀疑丈夫有外遇,通过网上搜索,找到一家侦探公司。那么妻子雇侦探查丈夫婚外情,私家侦探取证法院会采纳这样的证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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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遭猜忌有外遇执意离婚被丈夫杀死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妻子遭猜忌有外遇执意离婚被丈夫杀死

    内容:被杀妻子倒在血泊中28日17时左右,记者得知线索,前郭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门前,一女子被丈夫杀死。据现场民警介绍,此女子已经死亡一段时间。与网友发短信遭丈夫猜忌据了解,嫌犯蔺某,35岁,被杀女子是蔺某妻子孟某,28岁,家住前郭县平凤乡,有一10岁女儿和16个月大儿子。经警方审讯,蔺某交代,妻子孟某最近一段时间总用手机上网,并经常与网友短信联系,蔺某认为妻子有外遇,俩人多次发生争吵。当晚,蔺某和孟某在电话里谈好俩人好好过日子不离婚。那么妻子遭猜忌有外遇执意离婚被丈夫杀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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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怀疑丈夫有外遇可以让他净身出户吗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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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疑丈夫有外遇可以让他净身出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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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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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被丈夫外遇困扰了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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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妻子被丈夫外遇困扰了两年

    内容:胜男是个事业上的成功者,她的薪水是丈夫的三倍还多。而让这个事业成功的女人苦恼的是一件说不准的事,就是她的丈夫若水可能有了第三者。这个“可能”已经成为缠绕胜男整整两年之久的阴影。时至今日,在商场上精明能干的胜男还是没搞清楚:这个第三者是真实存在,还是她自己多心。那么妻子被丈夫外遇困扰了两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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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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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欲公证丈夫外遇短信当离婚证据 公证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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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妻子欲公证丈夫外遇短信当离婚证据 公证处拒绝

    内容:与此同时,广州市公证处公布了各种假公证。“近期我们在办证过程中发现,伪造公证书的事件明显增多。”陈锡道介绍,伪造的公证书五花八门,“除了截获假冒该处发出的伪造公证书外,还发现经过篡改的公证书,骗子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什么招数都用上了,企图借助公证的诚信力瞒天过海,骗取钱财。”陈锡道介绍,广州市公证处2006年办结经济合同公证7.6万多件,其中抵押贷款合同3.5万多件,房地产买卖合同2000多件,其他合同3.9万多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方面的公证是增长最快的公证业务之一。伪造房主的卖房委托书的事件越来越多,今年上半年已经发生20多起,比去年增加了50%以上。那么妻子欲公证丈夫外遇短信当离婚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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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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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外遇的情况下,妻子一般无法据此得到赔偿,因为《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是过错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过错方有外遇,如果不构成前述情形,不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妻子冒充丈夫情人与其发暧昧短信取得外遇证据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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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妻子冒充丈夫情人与其发暧昧短信取得外遇证据

    内容:今年3月份,泗洪县张某认识了做生意的女子林某,一来二去,两人有了情感上的纠葛。为了不被妻子孙某发现,张某将自己手机中林某的号码储存名为“李某”。面对妻子的责问,张某拒不承认,反而以妻子不信任他为由,和妻子大吵起来。孙某没有和丈夫张某继续争吵,而是趁丈夫熟睡之际,将张某手机中一些号码调出,并通过通话记录确定“李某”的号码最为可疑。那么妻子冒充丈夫情人与其发暧昧短信取得外遇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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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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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爱人怀疑有外遇 妻子为证清白与丈夫相约自杀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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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爱人怀疑有外遇 妻子为证清白与丈夫相约自杀

    内容:几分钟后,夫妻二人阴阳两相隔,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丈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目前已被罗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虽然生意做得不错,但这些年来,两人的感情发生了一些变化,冯某始终怀疑妻子钟某有外遇,终日揣度猜忌。今年7月13日上午,两人在家发生口角,冯某又提起怀疑钟某有外遇的事情,钟某为了表清白,欲以死证明,冯某表示愿意与妻子一起死。冯某昏迷后,钟某打电话给冯某的叔叔,此人及时赶到,将这对夫妇送至医院洗胃。冯某认为妻子没有向自己坦白出轨的事情,也埋怨自己对妻子不好。那么被爱人怀疑有外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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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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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放任丈夫自杀一般认定构成犯罪行为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包括在对方陷入危难时的救助义务,放任不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女子写“外遇日记”被丈夫发现 辩称文学创作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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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女子写“外遇日记”被丈夫发现 辩称文学创作

    内容:检方指出,刘姓妻子去年五月堕胎时,陪同的许姓男子假冒是她的吴姓丈夫,在堕胎同意书上签名,两人构成伪造文书罪嫌。吴姓男子在大陆经商,刘姓妻子在台北县土城市开安亲班,刘妇不满丈夫疑在大陆有二奶,感情不睦。去年十月,吴怀疑妻子外遇,回台翻阅妻子日记,发现她的日记竟然多一个“老公”。刘妇到案后承认日记内的“老公”不是吴姓丈夫,但她强调日记只是“文学创作”,不是实际发生的事,去年五月堕胎,是故意拿掉吴的小孩要气丈夫。那么女子写“外遇日记”被丈夫发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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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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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内容:王主任经常会碰到气哼哼的妻子,他们认为丈夫变心有外遇提出离婚,根本的原因是在于第三者的插足破坏,甚至有一些第三者非常的嚣张,公开的去向妻子进行挑衅、辱骂。对于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所以,现在的妻子们要求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比如说妻子的名誉权、个人隐私权、生命健康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肖像权、财产权等等,如果都受到第三者的侵犯和破坏的话是仍然可以要求法律来保护自己,并且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一个赔偿责任的。那么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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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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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外遇导致妻子起诉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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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丈夫外遇导致妻子起诉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内容:杨某因在外包养情人而和妻子赵某提起离婚诉讼,近日,长清法院做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同时,责令杨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10000元。杨某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3年,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2004年,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杨某任项目经理后,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赵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其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那么丈夫外遇导致妻子起诉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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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疑妻子有外遇 丈夫起诉离婚证据不足被驳回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疑妻子有外遇 丈夫起诉离婚证据不足被驳回

    内容:夫妻一旦相互猜疑,必定会损害正常的夫妻关系。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天生桥法庭开庭审理这起丈夫因猜疑妻子有外遇的离婚案,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审依法驳回原告郭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丈夫郭某与妻子沈某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并于2002年11月24日生育一子,2004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急盼从婚姻枷锁中解脱出来的丈夫郭某,2014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关系,但缺乏证据,且被告愿意与原告相互沟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那么疑妻子有外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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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外遇妻子能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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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丈夫外遇妻子能否得到赔偿

    内容:丈夫外遇妻子能否得到赔偿可以。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由于第三者介入导致配偶双方离婚的情况下,要么是一方重婚;要么是有与他人有同居行为,在这两种情况才受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同时建议受害女性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要以适度为宜。如何收集丈夫外遇证据(一)保存电子证据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集这类证据可以用。那么丈夫外遇妻子能否得到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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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188评论
  • 只知道丈夫出轨,什么材料证据都没有,怎么才能离婚?很简单,只要向法院申请一份调查申请书,请认真看完视频,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欢迎私信我。

    林艳英 424评论
  • 发现丈夫偷着给自己父母转钱,妻子知道后能不能起诉?

    林艳英 308评论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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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婚姻告急,如何更好的保全自己】 大多数走到这一步的夫妻,最容易掉进下面三个大坑里: 第二个坑:盲目转财产 亦舒小说的女主角说:我要很多很多爱,如果没有,就要很多很多钱。中国式离婚,尤其是那种因“婚外情”引发的,总是有点“爱到尽头恨绵绵”的架势,感情破产了,有的人就想要在经济上决胜。 我虽然主张该争要争、应分得分,但你绝不能“非法转移财产”。什么叫非法转移财产? 比如,有人找几个亲朋好友,弄些假借条,伪造债务到法院打官司,想让对方少分财产,结果再审时被发现,连同帮忙的"债主"全被判了刑。 再比如,一个出轨的丈夫,在离婚协议里承诺赔偿500万,却赖账不给,妻子就自作主张,从自家公司账户提了200万出来,万万想不到这会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 这些高压线千万别碰。否则,婚姻失败,伤了感情、失了金钱、垮了公司、添了债务,都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因为乱来而招致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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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写了本小说,但没有出版,离婚后小说出版了、获得了稿费,因为这是在婚姻解除后获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丈夫不能主张再分割这部分收益。

    大律云律师团 390评论
  •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31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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