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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第三者”问题的民事救济

邢颖律师2021.12.15696人阅读
导读:

而“第三者”的行为则是一种严重侵害该权利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婚姻关系的受害方当然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方式。从民法学的角度,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方法: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后者可能是受害一方最重视的。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第三者”问题的民事救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第三者”的行为则是一种严重侵害该权利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婚姻关系的受害方当然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方式。从民法学的角度,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方法: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后者可能是受害一方最重视的。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第三者”问题的民事救济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权利就有救济。婚姻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有要求婚姻的稳定的权利。而“第三者”的行为则是一种严重侵害该权利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婚姻关系的受害方当然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方式。

从民法学的角度,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方法: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后者可能是受害一方最重视的。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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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何会出现“办证难”问题?

    内容:据了解,在目前已经提交资料的4000多份案件中,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已梳理出7类共性问题,这7类问题对全面摸清“办证难”家底情况很有必要。《若干意见》里面规定,此类情况可以分期进行规划验收,对合法建设的部分先验收,对违法建设另外再处理。第六,档案资料的采信问题。有部分楼盘的资料有复印件在国土房管局的档案库内。据了解,虽然这部分房产未拿到房产证,但过往有私下买卖进行转手。那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何会出现“办证难”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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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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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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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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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案例解读

    内容:对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案例解读作者:法院在审理二手房买卖的诉讼案件时,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但是由于《合同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将二手房买卖中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况规定得面面俱到。所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底又颁布了一个重要的文件,这就是专门针对二手房而出台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的规定:“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那么对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案例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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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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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赔

    内容:引人注目的是,两地法院的判决对一直争论不休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交通事故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分别作出明确认定,那就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赔。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由于肇事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适用《交通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须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必须赔 有保险公司在上诉时提出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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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离婚协议”中最容易忽略的7个问题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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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律师:“离婚协议”中最容易忽略的7个问题

    内容: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所以救济途径只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此来约束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较高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一)“没有共同财产分割”: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那么律师:“离婚协议”中最容易忽略的7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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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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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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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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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内容: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四是过错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租房房东出具的证明双方同居的证人证言。那么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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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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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第三者”问题的民事救济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第三者”问题的民事救济

    内容:而“第三者”的行为则是一种严重侵害该权利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婚姻关系的受害方当然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方式。从民法学的角度,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方法: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后者可能是受害一方最重视的。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第三者”问题的民事救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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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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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防止“第三者”侵犯你的幸福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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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如何防止“第三者”侵犯你的幸福

    内容:为了提高婚姻质量,防止“第三者”的侵入;在夫妻生活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要使配偶感到孤独 性心理学家发现,孤独感是促成外遇的主要原因。那么如何防止“第三者”侵犯你的幸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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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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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调委”无助于解决拆迁的主要问题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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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协调委”无助于解决拆迁的主要问题

    内容:日前,北京市成立综治委住房城乡建设协调委员会,北京市副市长陈刚亲任主任。综治委住房城乡建设协调委为市级机构,全市各区县还将成立住房城乡建设综治工作协调委员会。北京市采取了提高拆迁工作管理层级并统筹管理的办法。诚如王锡锌教授所言,“协调委”有助于改变“各自为政”的局面,但“各自为政”并不是拆迁中的主要问题。这是拆迁冲突频发的根源之一。拆迁纠纷大都源于补偿的争议。很显然,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既不是“各自为政”的问题,也与拆迁主管部门的级别无关。因此,拆迁问题的当务之急还是完善制度。那么“协调委”无助于解决拆迁的主要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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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

    内容:合同签订后,夏某依约支付了房款50万元,陈某将房屋钥匙及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给夏某,夏某将房屋出租。2010年1月26日,陈某将在夏某处保管的房地产权证挂失。2010年3月12日,夏某在二手房网上备案系统查询发现陈某挂牌出售该房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屋。案件审理过程,由于陈某无经济能力退还何某已付款项,何某亦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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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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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赠与“瑕疵面积”导致纠纷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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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二手房交易:赠与“瑕疵面积”导致纠纷

    内容:案件焦点在市一中院审理过程中,案件焦点很快浮出水面:房屋买卖中赠与“瑕疵面积”,如违章建筑、露天平台等,是否会影响到整个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据了解,“买顶楼,送露台”、“买别墅,送地下室”等情况在本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中时有出现。因此,赠与“瑕疵面积”显然会因违法而成为无效行为。因此,在下家不能享用“瑕疵面积”时,买卖合同应予解除。民事诉讼法专家沈宗汉则认为,在房屋买卖中,上家是否有权赠送“瑕疵面积”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无论如何,这种赠送行为只是普通的瑕疵纠纷,构不成合同法定解除理由之一的根本违约。那么二手房交易:赠与“瑕疵面积”导致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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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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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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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

    内容:王某山看到来小影下定决心要和他离婚,便偷拿了宋某影的印章并书写了“赠予书”,在法院传票未到之前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予了张某燕。法庭审理后做出判决,王某山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宋某影的所有权,其赠予行为无效。分析此案涉及的问题是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赠予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山同宋某影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双方共同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那么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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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机被自己的车轧伤脚应当适用“第三者险”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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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司机被自己的车轧伤脚应当适用“第三者险”

    内容:汽车发动后,将李某右脚轧伤,导致李某截肢,造成五级伤残。毛女士认为,李某相对于由柳某驾驶的事故车辆而言属于第三者,所以,她对李某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人保财险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合同义务。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在车下维修,但李某仍然是该车的司机。司机不属“第三者”,不能获赔。在本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实际掌控车辆的驾驶员是柳某,李某系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的第三者。那么司机被自己的车轧伤脚应当适用“第三者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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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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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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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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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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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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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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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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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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