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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

陈明月律师2021.12.15536人阅读
导读: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这就立即面临合同解除的一系列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通过验收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而彻底与“完工”区分开来。司法解释对提交竣工报告也有要求,这都是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司法解释从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两年零十个月了,对建设领域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涌向法院。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这就立即面临合同解除的一系列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通过验收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而彻底与“完工”区分开来。司法解释对提交竣工报告也有要求,这都是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司法解释从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两年零十个月了,对建设领域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涌向法院。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司法解释共分六个部分二十八条,分别对施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施工竣工日期的认定、工程款支付以及诉讼程序,做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往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甚至较新颁布的统一《合同法》,都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尺度不一,相类似的案件判决截然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本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为我们规范企业管理、依法处理争议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1.1合同效力。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比如:工程款的丧失、索赔权利的丧失、损害赔偿等。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资质、应当招投标而没有经过招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违法“挂靠”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有的不予支付工程款,有的收缴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还对一个敏感的垫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没有说垫资合同一定无效,但区别不同情况,对垫资利息作出了支持或不支持的规定。

1.2合同解除。“合同”乃是“大家合意、共同做某件事情”之意。如果闹了意见,矛盾重重,就不得不“分家”了。这就是合同的解除。本人实践中接触最多也是难度最大的案件,就是“半拉子”工程。施工到一半,干不下去了,或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这就立即面临合同解除的一系列问题。一是工程量的确认,二是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承担,三是工期拖延责任的问题。

1.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主要是大的工程均实施了监理制度和一系列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只有一些不规范的小工程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再多谈。

1.4施工工期。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不管工程是否竣工,都会遇到工期索赔问题。也是我们下面将着重研究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工期应否顺延、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通过验收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而彻底与“完工”区分开来。司法解释对提交竣工报告也有要求,这都是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1.5工程款支付。也是施工合同的重中之重,没有哪个企业不重视回收工程款的。但是,司法解释出台后,传统的“连拖带压,软磨硬缠”的方式能否继续奏效,应当打上一个问号,这一点下面也要做详细分析。

1.6诉讼程序。这一方面,只要注意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得审计、发包人如果拖欠工程款,有可能直接成为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被告即可。

总之,司法解释结束了以往工程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双方你拖我磨,一个想多要工程款,一个想少付或拖延付的时代已经过去,一个法治的、规范的工程管理模式正在建立。如果不充分注意到法律环境的变化,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有可能吃亏。

2、司法解释实施的效果

有些人一度认为,甚至现在某些法律人士还粗浅地认为,司法解释是施工企业的保护伞,是倾向于保护施工企业的。本人在实际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经谨慎研究认为,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很好地保护施工企业,相反,却对施工企业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如果不认真对待,最终吃亏地还是施工企业。

司法解释从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两年零十个月了,对建设领域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涌向法院。本来施工企业唯恐失去市场,没有人愿意起诉开发企业,现在却像“揭竿而起”一样纷纷起诉开发企业。从本人及其他同事代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从零散的小型施工队伍讨要工程款,到大型施工企业与大型开发企业之间的重大施工合同纠纷;从一年平均不到几件案件,到一个月就有几件大案,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成为近两年来房地产案件的重中之重。我和我的同事们最近忙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们的建设领域到底怎么了,发生了什么革命性的变化?

诉讼案件的增加,大部分源于对司法解释的粗浅认识,认为现在到了法治社会了,只要我打到法院,一定就能要来工程款。孰不知,碰壁而归的企业大有人在,甚至大部分诉讼案件的结果都与施工企业最初的愿望背道而驰。

中国某著名施工企业,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发包方欠款4000余万,结果因为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不一致,而遭到发包方的有力反击。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当初为了揽到工程,对中标合同的价格约定十分低,而通过另行签订协议的方式,提高工程款。结果发包方顺手就拿起这一武器奋起反击,致使这一全国有名的施工企业惨败而回,以损失近2000万元而告终。

此案给施工企业敲响了警钟,“黑白合同”再也不能签了!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不是某一领域的保护伞。

3、目前施工合同纠纷集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这一部分内容是本文着重要论述的部分,希望从法律的角度,对我们的工程管理研究能有所帮助。本部分主要从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出发,展开阐述作者的观点。目前施工合同纠纷集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3.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争议

支付工程款,说起来容易,一旦诉讼到法院,特别是“半拉子”工程,将演变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冯晓光曾经说过:“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建设合同纠纷的焦点本质就一个:施工方要钱,希望拿回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或者从心态上讲是想多要点钱,业主的心态就是少给或不给钱,其抗辩理由是施工方存在工期拖延问题,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本质是想达到抵消或吞并部分工程款的目的。就是一个要钱,一个不给。”①

那么,想要钱的一方是怎么做的呢?首先,承包人为进入施工市场,在承揽工程阶段,不惜低价竞争、承诺垫资、较低的进度付款比例等方式和发包人签订合同。然后,开始施工以后,以拖延工期甚至威胁停工等手段,迫使发包人加大付款比例。从而弥补前期或后期有可能减少的利润。不想给或想少给钱的一方是怎么做的呢?一方面,冒充(最起码表现上)财大气粗,取得承包人信任,迫使承包人以垫资或其他优惠条件承揽工程。为筹措资金争取时间。

从以上分析可以想见,在各怀鬼胎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什么事情。可以肯定的说,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成了承、发包方斗争的过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把合同当作回事,(极端的表现就是“黑”“白”合同),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履行过程中各种利益的争夺上。有的单位到打官司了,都不知到当时合同是怎么签的,有的甚至出现了几份内容完全不一样的合同。或者合同的违约责任全是空白。等对方违约了想向对方索赔都没有依据。对合同的忽视到了极端的程度。

实际上,合同是双方利益的保护伞外,还有一个最大,也是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促进履行、省时省力。一旦发生了不一致的看法,一般比较完备的合同都能调解解决。如果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合同,当承发包双方斗的筋疲力尽后,发现将合同送到法院更是一个艰苦的历程。因为有的合同连法官都看不懂。最后不得不接受一个不明不白的调解结果。搞得两败俱伤。笔者就接触过类似的合同,当然出现在比较落后的县城,从法官到律师,看合同都看得头皮发紧,就是搞不懂当事人想要表达得意思。还有一个案件,发包方被承包方拖得实在没有办法了,找到律师一看合同,违约责任一片空白!律师就可以坦白地告诉他,你就等着吧,拖到下个世纪你也不容易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现代法律体系框架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框架下的,法治的施工行为。他以最规范、最省时省力的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各方的利益。

3.1.1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合同依据问题

前文已经提及,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就是对“黑白合同”限制性,甚至是“惩罚性”规定。签订“黑”“白”合同,或称“大”“小”合同,有着它特殊的社会背景。一方面是国家政策法律对招投标的严格要求,一方面是施工企业地无序竞争,集中催化产生了“黑白合同”。“黑”合同之所以“黑”,是因为双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通过招投标的、备案的合同之外,又签订的一个价格相对较高的合同。同样,作为交换条件,承包方要对垫资甚至借款作出承诺,以满足双方的需要。在过去的审判中,有的判“黑”的有效,因为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的判“白”合同有效,因为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合同,总之,审判也很混乱。现在统一了尺度,凡是签订“黑”“白”合同的,一律以“白”合同,也就是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那种无论是故意还是无奈的以“黑”“白”合同非法竞争业务、忽视合同效力的行为,就再也没有市场了。而不知道这一法律规定,仍然凭经验办理事务的施工单位,恐怕要吃亏了。前面所举某著名企业败诉的案例,就是一例。

3.1.2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方式问题

很多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以月工程量计量付款,或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付款。实际上这两种约定存在的问题都非常大。以月工程量付款为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按月向发包人报送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付款。看似十分清楚的约定,实际履行起来非常困难。首先就是对工程量的确认问题,双方虽然都声称按照定额实事求是地确定,但是往往双方的结果却相去甚远。而实际操作中,又不可能每个月都搞一次审计,这往往成为双方产生纠纷的隐患。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付款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而任何工程都不可能每个月或每个形象进度就做一个审计报告后付款。

我们提出尝试性的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形象进度阶段后,在签订合同时,就对相应的形象进度工程价款作出明确约定,验收通过后5日内付款。最终结算时根据审计结果(如果是固定价格不需审计)多退少补。因为施工前每个工程项目都能作出预算,根据施工图作出阶段性的形象进度工程量预算也不是难事。约定了明确地数额,对于合同履行将十分有利。合同顺利履行,也符合发包方及时获得合格工程的根本利益。对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部分,可以及时通过工作联系单的方式确定价款后执行。

笔者正在处理地一个案例就是这样。双方约定,在基础验收通过后,按照乙方完成工作量的70%付款。结果,基础验收后,乙方上报工程量500多万,而甲方审核工程量为400万多一点,双方仅基础部分就相差100多万元。从此,双方对此争论不休,工程时断时续,整整拖了一年,连主体验收都没有完成。双方还都认为是对方不诚信。最后也没能善终,双方无奈解除合同,开始踏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从此案可以看出,必须找到一个明确、简单易行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否则,对双方、对整个施工管理来说都是失败的。因为任何管理都是手段,只有能实现企业效益的管理,才是我们的目的。

3.1.3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的问题

还有一个案例,即牵扯到工程款支付方式,又牵扯到一个常见问题: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认识问题。某施工企业与开发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按月支付工程款,乙方每月上报已完成工程量,甲方于7日内审核后,拨付工程款。甲方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审核,致使进度款总是一拖再拖。而该合同也没有严格按照制式的范本合同签订,所有地通用条款都被认为无用或没必要而删除了。要知道,通用条款的重要性决不亚予专用条款。施工管理过程中碰到地大多数问题,在通用条款中都能找到解决的依据。比如上述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5.2条就有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这一条款只是指导性的通用条款,其本身不是法律,如果没有约定写进施工合同,则不能作为判断双方是非地依据。甲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乙方就会十分被动。

3.2工期拖延

3.2.1工期拖延的原因与表现

与工期拖延问题紧密相关的实际上还是工程款支付问题,(承包人管理不善、人员、资金不足等单纯性问题不谈)。因为,从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工期拖延,承包人都以发包人没有及时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理由。

上面已经谈到,因为对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约定的不明,或者约定也无法顺利执行,直接会导致工期的拖延。而承包人往往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处理,而是采取“磨洋工”的办法,一“拖”了之。反正你不给我钱,我就不干活,看谁着急。殊不知,这样一来,本来不是承包人责任的事情,也会转变为承包人的责任。

3.2.2工期拖延的后果。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因为通用条款一经签订,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而这种约定是行业性的通用性约定,已经接近法律规定,所以笔者更愿意称之为“规定”而不是“约定”),即使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工程师逾期不答复,视为确认。否则,只能视为工期没有受到影响而不予顺延。或者,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严重影响施工的,必须向发包人发出催款函,在催告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否则,视为拖延支付工程款没有影响施工进度,而不予顺延工期。无论是停工,或确认顺延工期,都可以为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最起码不遭到发包人索赔提供了依据。否则,将直接导致对承包人不利的后果。从而导致发包人的有力“反击”,甚至会出现索要工程款不成,血本无归。

笔者就接触过一个案例。承包人承诺了竣工工期,还约定了逾期违约金。由于发包人不及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反正你不给钱我就不给你干活,拖就是了”。结果,最后因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诉讼到法院后,发包人虽承认拖欠工程款,但由于承包人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法庭经审理,承包人没有应当顺延工期的证据,即使存在顺应工期的理由,也无法证明应当天数。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支付。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两者相抵等于“零”!

我们无意于评判此案审理是否存在问题,因为该案上诉后还没有最终结果。但我们应该可以总结一些教训。那种粗放式地经验性地管理,已经不适应于目前的法治环境。所以,承包人即使遇到发包人违约的情况,也应当严格按照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的约定,及时办理各种手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应当顺延的工期。如果出现争议,也要及时解决,否则,拖延只会给自己、给对方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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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本解释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

    内容: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快速发展,而在建筑业发展的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产生。因而,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正确理解诉讼及合法规避诉讼风险,是建筑行业的决策管理人员应该探讨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如果一个施工项目已经履行,显然完成的工作成果不适用于返还。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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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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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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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本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内容:根据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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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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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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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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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内容: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是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规定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争议民事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1、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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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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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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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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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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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内容: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三、解决违约责任问题的建议1、明确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双方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范围、违约金等条款,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并为您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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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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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基本特点及思考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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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基本特点及思考

    内容: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升温,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对纠纷性质认识,诉讼主体资格定位和法律、司法解释的把握上存在问题。随着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违约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如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资金、设备、技术资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技术未达约定标准的,致使承包方停工或窝工造成损失,实践中应当按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那么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基本特点及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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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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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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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

    内容: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这就立即面临合同解除的一系列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通过验收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而彻底与“完工”区分开来。司法解释对提交竣工报告也有要求,这都是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司法解释从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两年零十个月了,对建设领域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涌向法院。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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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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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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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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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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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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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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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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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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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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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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