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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

王学瑞律师2021.12.15771人阅读
导读:

根据该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发包人具有下列违约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并经施工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该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发包人具有下列违约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并经施工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解除,广义上包括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协议解除由于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般不会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发纠纷;而法定解除(也即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规定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合同。而建筑施工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不仅涉及的标的金额巨大,而且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系列经济主体的生存。因此,在其解除权的行使上,法律采取了较一般合同解除更为慎重的态度,特别是根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变化规律,对施工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一、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颁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中,具体规定了承包人(也即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条件。根据该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发包人具有下列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并经施工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合同约定需由施工单位带款垫资的情形外,按约定金额及期限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付款的催告,给对方以合理期限,只有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承包人(施工单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为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14条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否则,除需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而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质量标准,在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符合该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当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修理,发包人拒绝履行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合同法》第十五章中有关承揽合同的一些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同样可以适用,依照《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反映在《解释》中即形成了本条规定。一般而言,发包人必须履行的协助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及技术资料,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以及隐蔽工程检查等等,如果发包人未能履行有关协助义务,使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包人仍不提供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二、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注意的程序及其它事项。根据《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既有严格的条件限定,也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一旦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成就或程序有误,将使施工单位陷入被动,并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具体而言,施工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把握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慎重解除合同。从《合同法》及《解释》对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倾向于对合同解除采取限制态度,其意义不仅在于赋予债权人在另一方根本违约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更在于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根据《解释》的具体规定,在施工单位因发包人存在所列举的违约行为而欲解除合同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前提:(1)发包人的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我国《合同法》所设立的合同解除制度的实质是根本违约,即一方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具体到施工合同中,只有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使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包人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并无一个可以简单量化的标准,需要综合合同内容、违约行为对合同实现的影响及合同双方的具体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性判断,才能得出结论。(2)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对合理期限的判定同样需要综合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种因素而确定。同时,为防患于未然,施工单位应当关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对各种期限的规定,并注意在专用条款中尽可能作出补充约定。根据国际惯例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中一般履行通知、确认义务的期限为28天,故催告的合理期限一般也可定为28天,这样也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的表述基本统一。但需注意的是,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6.4及44.2中规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并经承包人催告后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从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进度款的,施工单位方可解除合同。2、严格履行合同解除程序。(1)催告的内容及方式。当发包人出现列举的违约行为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并不能当然取得合同解除的权力,而需首先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催告,在进行催告时应注意以下环节:首先,催告的内容必须明确。催告中不仅应明确指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以及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具体合理期限,同时也必须明确告知发包人在其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将行使合同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其次,催告的方式必须可以证明。由于《合同法》及《解释》并未规定催告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因此口头形式、数据电文等形式也可能作为催告的方式,但必须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催告方式,都必须注意保留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一般而言,书面催告易于固定催告的内容及保留对方签收的证据,应尽量采用。(2)解除通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外,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44.5条中还规定,合同一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以方时合同解除。因此,合同解除条件满足后施工单位仍须向发包人发出解除通知,对该通知也同样应明确内容,并注意保留通用送达的证据。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将人力、物力等要素固化的过程,一般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合同的解除并不具有向前回溯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在发包人与施工单位间仍存在工程结算、赔偿及其它的合同义务的履行问题。1、工程结算。《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也对此有同样的规定,因此,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约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权力。《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而《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处理原则是: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工程款能否得到结算的关键在于已完成工程的质量状况,如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或虽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其工程款的结算要求仍可得到支持,但如果经修复后仍无法验收合格,其工程款的结算要求将不被支持。需要注意的,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仍应按照被解除的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进行,即除结算施工直接费外,对各种间接费、利润及税金也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2、损失赔偿。依照《合同法》第97条及《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应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工的人工损失、工地管理费用增加的损失、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的损失以及因合同解除后撤场引起的费用损失等;而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由于未能完成施工使施工单位蒙受的预期可得利润的损失;该款损失的界定应按整个合同价款的预期利润减去已完工程的利润计算得出,但必须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应在报价时,写明所施工工程或各单项的利润比例,以利于在解除合同时计算其利润损失。3、其它善后工作。根据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还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除此之外,根据《合同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施工单位还应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page]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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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内容: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那么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19105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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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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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

    内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合同的抗辩,合同履行,合同法,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李楠楠律师
    2021.11.0950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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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单位违约解除合同怎么承担责任?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施工单位违约解除合同怎么承担责任?

    内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那么施工单位违约解除合同怎么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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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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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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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程挂靠,工程欠款、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 没有施工合同、其他证据缺失,怎么办? ☆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0年法院工作经验的专家老师,帮你快速要回工程款!已帮助14000+人,成功要回工程款21亿元!3月15日19:00,扫码观看,直播密码私聊获取。

    郭铭芝 232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752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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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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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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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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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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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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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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